新聞標題【民報】都市畸零地農業使用免稅 全台稅務局照課不誤涉濫徴稅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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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畸零地農業使用免稅 全台稅務局照課不誤涉濫徴稅刑責

 2015-11-17 20:58
各地方稅務局多不理會大法官解釋,繼續對都市畸零地課徵地價稅而非免稅的「田賦」,有違反刑法「濫行徵稅」之嫌疑。(郭怡宏攝,情境照)
各地方稅務局多不理會大法官解釋,繼續對都市畸零地課徵地價稅而非免稅的「田賦」,有違反刑法「濫行徵稅」之嫌疑。(郭怡宏攝,情境照)

都市土地畸零建地仍做農業使用者,依平均地權條例及土地稅法規定,應課徴「田賦」而免課「地價稅」,但稅捐機關長期以行政命令濫權徵收,99年被大法官宣告違憲無效,但各地方税務局照常違法課地價稅不手軟。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說,自從大法官解釋後,都市畸零土地仍做農業使用者,可改課「田賦」,而目前田賦為零稅額,但需民眾自己提出申請才能免稅,否則稅務局無法主動減免,但若經確認免徵,溢繳部分會如數退還。

土地稅法和平均地權條例規定,都市土地地畸零地無法單獨做建築使用或受限制使用,而仍做農業使用者,課徵「田賦」,而非「地價稅」。但財政部在82年12月16日,發布820510901號行政命令,謂都市土地畸零地未來尚可經過協議合併建築,故不能視為土地稅法及平均地權條例所謂「限制建築」或「不能建築」之土地,仍應課徵地價稅,不能課徵田賦(目前免稅)。

案經彰化縣埤頭鄕都計畸零地土地所有權人王陳玉貞女士,於98年申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則於99年4月6日作成釋字第674號解釋,認為財政部該函規定,違反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宣告違憲,自公布日不再援用。

經大法官釋後,財政部亦通令各地方稅務局遵行。但王陳女士向彰化地方稅務局申請改課田賦時,被要求提供「畸零地證明」,而縣政府建管單位以無此證明樣式而拒發,彰化地方稅務局堅持如提不出「畸零地證明」則仍應課地價稅,案主則以控告刑法「濫行徵稅」反制,最後找出解決方案:遇有申請改課田賦案,由稅務局函請縣市政府查明是否屬「限制建築」或「不得建築」畸零地,函復地方稅務局,做為課徵田賦或地價稅依據。

地價稅課徵每年11月為之,地方稅務局每年亦有主動向民眾宣導合法減稅之道,但各地方稅務局多遺漏「都市畸零地改課田賦」的免稅規定。一位相關官員不諱言,因為此規定牽涉免稅金額數額不少,如符合規定市民都來申請,稅金「失血」龐大,故多被動讓知此規定者來申請,未申請者仍課地價稅,並無違法,也避免地價稅減免過多。但如有來申請並經確認,溢徴的地價稅仍會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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