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
行政院院會日前通過政院版《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確定將分兩階段修法,第一階段僅處理綠電自由化及台電廠網分工,第二階段才推動電業全面自由化。同時準備未來要設立電價審議會,經濟部傾向研議330度以下基本民生電價不漲。對於政院版電業法的內容,民間團體開始陸續提出質疑,認為政院版對再生能源恐怕還是不利,且很可能合理化台電的地位,讓電價仍控制在少數業者手裡。
台電電業法目的:合法化讓台電公司永遠操縱台灣未來——破壞政府體制,無視置民生福祉、國家長遠發展。
台電電業法手段:打壓再生能源,拉攏並圖利現有財團。
無法創造公平競爭,無法提高電業效率,無法提高服務品質,電價任少數業者予取予求。明明偏頗保障慵懶的大人,還宣稱與初生嬰兒公平競爭!
結論:此《台電公司電業法》比既有版本糟,沒有必要修改現有法案。
問題:
1.保護既有勢力,讓台電的失控合法化(第6條)“為保留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整體性並達成穩定供電目標,在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專業分工後,得轉型為控股母公司,其下成立發電及輸配售電公司。”
——這是甚麼法?把特定公司名稱放在法條中!!位階這樣高,明白表示這是《「台灣電力公司」電業法》
穩定供電目標應該是獨立電力系統調度小組負責,不是哪一特定公司的責任。目前各種問題癥結都指向台電公司,以影響供電穩定排斥競爭對手,以缺電為由倡議核電⋯⋯。沒有懲處,反而持續鼓勵?
2.破壞政府體制,為五鬼搬運開路?(第6條)“為保留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整體性並達成穩定供電目標,於該公司之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專業分工後,得轉型為控股母公司,其下成立發電及輸配售電公司。”
——國營企業現有經濟部、國營會與能源局等大小單位管轄,成立“控股”公司是要脫離政府控管,轉由少數有心人士把持?
目前各種問題癥結都指向台電公司,以影響供電穩定排斥競爭對手,以缺電為由倡議核電⋯⋯。沒有懲處,反而持續鼓勵?
3.打壓再生能源(第27條)“為確保供電穩定及安全,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售電業銷售電能予其用戶時,應就其電能銷售量準備適當備用供電容量,並向電業管制機關申報。”
——獨立的核電廠有自己準備“適當備用容量”?應該是售電業在購電時應購入一定量的備用,而不是要求各個發電業者準備備載。根本藉機打壓再生能源。
4.拉攏並圖利財團(第4條)(第64條)“發電業按其不含再生能源發電部分之全年純益超過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五時,應以超過之半數加強機組運轉維護與投資降低污染排放之設備,其餘半數為投資再生能源發展之用。”
——實際上,台電虧損連年時,民營燃煤電廠稅後淨利可達25%以上,此法條證明這樣暴利存在多年。此《台電電業法》保障既有民營電廠暴利,罔顧這樣高額利潤的不合理,向既有勢力與財團屈服。
5.保護既有勢力,拉攏財團(第4條)新增。提高進入門檻。“電業之組織,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但再生能源發電業之組織方式,由電業管制機關公告之。⋯⋯應設置獨立董事。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僅既有勢力與財團方能參與。
6.廠網不分,虛晃一招(第6條)“為推動電網公共化,輸配電業不得兼營發電業與售電業,但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輸配電業得兼營公用售電業,並配合電力市場發展狀況定其施行日期。”。
——原先DPP未執政前所提廠網分離,寄望發電公司不在經營輸配與販售,避免利益衝突,增加發電業間競爭,可以提高效率,鼓勵再生能源發展,民眾可以有優質並價廉的電力服務。但此草案不改善現況,浪費大家時間。
雖然此電業法總說明:建立一個具多元供給、公平使用及自由選擇之市場,⋯⋯?所作所為與說明根本背道而馳。
行政院版電業法實質上是為保障台電公司與現有財團長遠利益所設置,政策嚴重倒退;建議退回行政院版本。
台電損益與民營暴利。圖/徐光蓉提供
E Taipower發電成本coal。圖/徐光蓉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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