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貪法官胡景彬收賄案 重判16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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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法官胡景彬收賄案 重判16年定讞

 2018-04-26 14:06
前法官胡景彬被指控藉審理民事案件機會,透過同居人收賄。被發現持有4千多萬元不明來源財產。圖/民視新聞畫面(資料照片)
前法官胡景彬被指控藉審理民事案件機會,透過同居人收賄。被發現持有4千多萬元不明來源財產。圖/民視新聞畫面(資料照片)

台中高分院前法官胡景彬被指控藉審理民事案件機會,透過黃姓同居人收賄。最高法院今依收賄罪判處胡景彬16年徒刑、罰金600萬元,黃婦12年徒刑、罰金400萬元定讞。

胡因另犯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判刑4年6月,於2016年入獄,今年1月獲假釋,檢方將通知胡回籠服刑。最高法院今天也已就貪汙罪定讞部分,啟動防逃機制。

最高法院新聞稿指出,胡景彬於2013年間審理中港大飯店股權爭奪案時,透過情婦黃月蟬於同年5月17日,在家收取該案邱姓當事人託人送來的琉璃禮品,胡男之後濫用訴訟指揮權與闡明權,拖延程序並刁難邱的對造委任律師,迫使對方同意和解。

胡景彬事後透過黃月蟬收取邱所贈的300萬元後謝,同年被特偵組偵辦查獲。胡還被發現持有4691萬元不明來源財產。台中高分院二審2015年依違背職務收賄罪與財產來源不明罪,合併判胡19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1000萬元,褫奪公權8年,並全額沒收犯罪所得。

最高院於2016年9月,維持胡男所犯財產來源不明罪被二審判刑4年6月、併科罰金450萬元,褫奪公權4年的定讞判決,胡入監服刑。胡和黃女所犯違背職務收賄罪,發回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審理後,仍各判刑16年與12年,各併科罰金600萬元與400萬元。

胡男、黃女不服提出上訴,最高院指更一審詳查證人證詞,以及相關通訊監察、監視畫面與金流資料,證據明確,今駁回胡、黃對違背職務收賄罪的上訴,就此定讞。胡先前為財產來源不明罪服刑1年多,今年1月才獲准假釋出獄,如今必須重回牢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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