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化未在29日期限截止前提出補正,導致3張燃煤許可證過期停工案餘波盪漾,彰化縣環保局長江培根於30日上午,針對台化公司許可證到期的後續因應事項作出以下四項說明。
一、依照法令,台化公司隨時可以重新申請操作許可證,環保局也會依據審查作業辦法受理申請。環保局曾告知台化公司在環境說明書上的登載部分屬承諾事項,依據法令台化公司有義務在申請固定汙染源時,主動登載於許可證上,但台化公司不認為要遵守當初環境評估提出的承諾,因此台化公司在M16、17的部分,一直到今年8月22日才將煤的成分登載於許可證,9月才將煤的使用量與蒸氣量依照環評說明書進行修改,造成無法即時補正。
二、台化公司基於工安疑慮向台中高等法院提出行政救濟,彰化縣環保局除徵詢其它相似製程的工廠安全降載標準作業程序,以及專家學者意見,也將持續派員到台化公司進行稽查,依事實記錄,進行證據保留,並等待台化公司到台中高等法院申請「暫時狀態處分」的判決結果,若裁定處分有效,環保局會依此做出後續相關裁罰。如果台化有應停工而未停工的行為,經台化與環保局間設有24小時連線的監測系統,及稽查人員查獲,違反空氣汙染防制法第24條,環保局將以空氣汙染防制法第57條作出行政裁罰,但目前基於安全考量,不做強制斷水、斷電的處分。
三、彰化縣環保局針對台化公司三個製程、六張許可證,分別為固定汙染源許可證三張、生煤使用許可證三張,共計退件34次,台化公司對於補件未通過的結果,決定向台中高等法院提出行政救濟,環保局表示尊重。
四、關於外界所提到的開發東區都市計畫,並不是做為准駁要件的考量。准駁的規定與否,須回歸空氣汙染防制法,授權訂定空氣汙染固定汙染源審查辦法,構成駁回或准許的要件,以法令做適當裁量,環保局依法基於公共利益做准駁依據,並以彰化縣民的健康及依法行政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