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立院三讀 兩岸簽政治協議 須經國會審議並交付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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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兩岸簽政治協議 須經國會審議並交付公投

 2019-05-31 19:18
立法院會今(31)日三讀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5條之3條文草案」。圖/民報資料照
立法院會今(31)日三讀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5條之3條文草案」。圖/民報資料照

立法院會今(31)日三讀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5條之3條文草案」,明定兩岸政治協商簽署協議,須經「國會雙審議」、「人民公投」複決,才能簽署,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毀棄或變更,不得作為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項目。

三讀條文明定,兩岸間涉及具憲政或重大政治影響的政治議題之協議,須由行政院在協商開始90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行政院應在協商開始90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經全體立委4分之3出席、出席立委4分之3同意後,才能開啟協商。

條文明定,協商階段時,負責協議的機關應依照締結計劃進行談判協商,並適時向立法院報告;若立法院認為協商無法依照締結計畫進行時,得經全體立委2分之1以上決議,要求終止協商;行政院判斷雙方談判協商已無法依締結計畫進行時,應終止協商,並向立法院報告。

條文規定,行政院完成協商後,應在15日內經行政院院會決議報請總統核定,總統核定後15日內,行政院應公開協議草案完整內容,函送立法院審議,向立院報告協議過程,並再次作成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立法院應在院會審查前舉行聽證。

增訂條文也規定,立法院審查協議草案,須有全體立委4分之3出席、出席立委4分之3同意後,再由中選會辦理全國性公投,有效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額的半數者,協議草案才可通過,最後經負責協議機關簽署、換文後,呈請總統公布生效。

陸委會回應,立法院通過兩岸政治議題協議監督法制,針對兩岸政治議題協商談判,建立國會雙審議、人民公投複決的高標準、高門檻的民主監督機制,落實談判公開透明、人民參與及國會監督,鞏固民主防衛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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