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專文】用連署參選總統的驗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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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文】用連署參選總統的驗證問題

 2019-05-31 10:54
正副總統選舉連署,事關候選人資格成立與否,院轄市及縣市選委會受理連署資料後,應進行每筆正確性的查對,不該只進行「抽查」。圖/民報資料照
正副總統選舉連署,事關候選人資格成立與否,院轄市及縣市選委會受理連署資料後,應進行每筆正確性的查對,不該只進行「抽查」。圖/民報資料照

2020總統大選,可預見民丶國兩大政黨會各推一組人馬出來競選,而其他政黨中,尚未有出馬風聲(一説親民黨宋楚瑜可能再戰第五戰,然並不明朗),但卻有無黨籍的柯文哲在旁「虎視眈眈」,躍躍欲試之狀,況且民進黨中執會5月29日「共識不表決」,硬拗該黨總統初選對比式民調,納入八字還沒有一撇的柯文哲,柯文哲似與民進黨主流派已有所黙契,非參選不可,否則民進黨初選對比民調豈不是拿個「空氣人」對比,且得出初選結果,那會是騰笑國際的大笑話。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規定,正副總統候選人的產生,一是政黨推薦,推薦資格是最近立委選舉有效總票數百分之五者,除國丶民兩黨外,尚有親民黨符合要件;二是自行連署參選,需最近一次立委選舉總選舉人數1.5%以上連署者,換算有效連署人數需為269,709人,接近27萬人,並繳連署保證金一百萬元,方取得候選人資格。

以往,歷次總統選舉以連署方式取得候選資格的並不少見,有1996年林洋港丶郝柏村搭檔,陳履安丶王清峰搭檔,2000年的宋楚瑜丶張昭雄搭檔,許信良丶朱惠良搭檔,2012年宋楚瑜、林瑞雄搭檔,都有繳交符合份數的連署書,可見並不困難。

但是,早期的正副總統參選連署,並不需要附身份證影本,可以說形式重於實質,後來有人覺得如此連署,流於形式,乃修法規定連署需附身份證影本,可說大大加強了連署的可信度,但是,在查證方面,却仍是流於形式,只規定直轄市選委會或縣市選委會受理連署時,需進行「抽查」,有不符合資格者,應予剔除。包括未滿20歲及未簽名或蓋章,或有偽造文書者,然後彙整報中央選委會審核之。

正副總統選舉連署,事關候選人資格成立與否,但查證方面規定寬鬆如此,顯得正確性的確保工作,做得不夠,院轄市及縣市選委會受理連署資料後,應進行每筆正確性的查對,怎麼能用「抽查」的呢?十抽一是抽查,千抽一亦是抽查,如此含糊籠統抽查規定,實在是官僚式形式主義的實踐,有規定等於沒有規定。

還有,從去年公投案有許多「死人連署」,此涉及偽造文書,但連署規定並無罰則,只是剔除了事,而更多的「資料不符」的無效連署,在正副總統選罷法中,似是「視而不見」,或以「偽造文書」視之,法律定義嚴謹度不夠,把資料不符和屬於刑事的偽造文書,等量齊觀,那陷連署人於入罪之可能性很大,除了「死人連署」確定為犯了偽造文書刑責外,若是連署人本身簽署或授權簽署的連署書,豈可動輒以「偽造文書」苛責?又既認定「偽造文書」,又只剔除了事,選罷法和刑法的「偽造文書」四個字,豈是不同定義?各有法律上意思?

正副總統連署參選應嚴謹處理

因此,正副總統選罷法既然有「連署」以取得候選人資格的做法,「徒法不足以自行」,規定得零零落落,虛有其表,也不是立法應有的態度,譬如在連署查證方面,現戶政業務已全面電腦化,作業簡化許多,不必再分由鄕鎮市區戶政事務所查證,而由院轄市及縣市級戶政單位來負責,可減少許多不必要的文件往來,而連署書非「抽查」,而需逐份查核正確性及有無重複,必要時,規定一定比率進行實地訪視,查證連署是否出於本人意願,或被他人於本人不知情下所偽簽的?若偽簽(偽造文書)達一定比率者,法律應明訂「連署無效」,被連署人還應負法律上之責任。

以往,正副總統連署參選乙事,似是當做「過堂」形式來處理,選務機關似乎從未發現有「死人連署」或其他「無效連署」的情事,這在經驗法則上是說不通的,法律規定馬虎,執行也便宜行事,造成徒具形式而已,這不是法治國家應有的法治原則,而坊間議者也有認為文紙作業,太過勞師動眾,宜增加網路連署,此提議甚好,但有什麼樣的機制可以防止「網軍作弊」?一個lP址只能限定一份連署,連署二份以上或連署二人以上,電腦判定為無效連署?但遇到有計劃性且高明的籌謀,一份電子檔案,可能就可以製造出多對的正副總統候選人,或甚至多案不必繳任何保證金的「公投案」,不要說不可能,電腦技術的精進,如不事先防範,恐怕要比洪水猛獸還要來得可怕,癱瘓大型的選擧和法效大於立法院立法之「公投案」,機率大得很。

目前,看起來只有柯文哲有連署參選總統的問題,吾人不是針對柯文哲個人,而是對事不對人,中選會和立法院,有必要就連署參選總統問題,做一番省視檢討,該修正的就修正,放諸四海皆準,「網路連署」如果能夠克服弊端,當然值得優先採行,但若沒有把握,還是「一步一腳印」的實踐,以不出大差錯為原則,不能光圖「進步」,而想一步登天,屆時出了無可補救的錯失,將噬臍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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