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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透人生】不想賺錢給別人花?一次搞懂財產信託

2017-10-25 16:09
大家常有迷思,認為信託是有錢人的專利,而錯過進一步了解這個工具對自己的幫助。另外一個迷思是以為信託距離自己很遙遠,但其實國人最喜歡運用的投資的工具「基金」,不管懂不懂信託,買基金當下簽了許多契約,其中已包含信託契約了。圖/CC0 Public Domain
大家常有迷思,認為信託是有錢人的專利,而錯過進一步了解這個工具對自己的幫助。另外一個迷思是以為信託距離自己很遙遠,但其實國人最喜歡運用的投資的工具「基金」,不管懂不懂信託,買基金當下簽了許多契約,其中已包含信託契約了。圖/CC0 Public Domain

「萬一有個『萬一』,留下的財產會被怎麼用?」、「領了理賠金,家人會用在刀口上嗎?」、「晚年失能,子女會終身照顧自己嗎?」,辛辛苦苦賺來的錢,要如何擁有控制權?

要讓財產在任何情況都可以隨自己的意志運用,就不能不認識信託。我們常會看到「退休安養信託」、「保險金信託」、「子女教養信託」、「公益信託」、「自益信託」、「捐助款信託」、「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等五花八門的名詞,有時也會看到富人利用信託「富三代」或「節稅」的報導。

可惜的是,大家常有迷思,認為信託是有錢人的專利,而錯過進一步了解這個工具對自己的幫助。另外一個迷思是以為信託距離自己很遙遠,但其實國人最喜歡運用的投資的工具「基金」,不管懂不懂信託,買基金當下簽了許多契約,其中已包含信託契約了。

信託可彌補贈與及繼承之缺點

誰需要特別進行信託?一般來說,我們財產來源不外乎是:自己賺、接受贈與或繼承。散財方式不外乎:自己花、不得已被別人花、奉獻、贈與別人或死亡。「控制權」這件事如果很重要,針對贈與或繼承的缺點,可用信託來彌補。

贈與的缺點在於:對財產失去掌控權(房地產或現金贈與子女);財產將來所有權不確定(兒子死亡,媳婦繼承房地產或現金後,當嫁妝很快改嫁帶走);子女管理財產的能力不足(失能或揮霍的富二代)。

繼承制度的缺點在於:對財產失去掌控權(爭產事件頻繁,或只能依遺囑或特留分);公共共有財產處分不易(人多嘴雜,意見分歧);子女管理財產的能力不足(失能或揮霍的富二代)。

所以說,有財產管理需要的人,均可以考慮信託。

信託費用

信託好像是有錢人的工具,給人收費很高昂的印象,但實際的情況是如何?信託業者在辦理信託業務時,會收取一定的費用。制式化契約信託費用:開辦費(簽約金)約3000元到15000元,管理費約是信託總資產的千分之3到千分之6(比定存還便宜),契約修改費每次約1000元。量身訂做的信託費用,依個案議價。有需要的人,可事先聯絡熟悉的往來銀行(或保險公司),洽詢信託相關業務的處理方式和收費標準。

信託=信賴+託付

接下來,我們來看信託法源依據及其運作架構:

信託法共86條,1996年1月26日公布實施,是台灣一部相當進步的法律。信託法第1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轉移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簡單圖示如下:


信託架構圖。圖/吳家揚整理

信託架構包含三種人:「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

「委託人」是財產所有權人,將財產以信託方式交由受託人進行處分及管理時,便成為信託關係的委託人。

「受託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是法人(信託業者)。信託業者由信託業法規範及受主管機關監督,財產更有保障。受託人協助委託人達成財產管理的目的,是處分和管理及運用信託財產的人。

「受益人」是委託人指定享受信託利益的人,受託人必須依照信託契約之內容,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信託財產,直到契約期滿或信託目的完成為止。

第四種人「監察人」為非必要條件,除非是公益信託。監察人只能監督受託人,無法監督委託人和受益人。

簡單的說:『信託就是委託人將其財產所有權交給受託人,並簽定信託契約,要求受託人依雙方所約定的契約內容管理、處分及運用委託人所託付之財產,再將處分或管理所得之孳息及收益交由信託契約指定的受益人。』

信託財產的獨立性

信託業法第16條:「信託業經營之業務項目如下:一、金錢之信託。二、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之信託。三、有價證券之信託。四、動產之信託。五、不動產之信託。六、租賃權之信託。七、地上權之信託。八、專利權之信託。九、著作權之信託。十、其他財產權之信託。」

信託法第4條規定:「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以有價證券為信託者,非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不得對抗第三人。以股票或公司債券為信託者,非經通知發行公司,不得對抗該公司。」

信託法第5條規定:「信託行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一、其目的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二、其目的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三、以進行訴願或訴訟為主要目的者。四、以依法不得受讓特定財產權之人為該財產權之受益人者。」

信託法第6條規定:「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前項撤銷,不影響受益人已取得之利益。但受益人取得之利益未屆清償期或取得利益時明知或可得而知有害及債權者,不在此限。信託成立後六個月內,委託人或其遺產受破產之宣告者,推定其行為有害及債權。」

信託法第12條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違反前項規定者,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白話文就是:「合法適當的信託達6個月以上,信託財產具獨立性,就不能被強制執行,而有財產保全的效果。」

信託的好處

利用信託來管理財產,可達到下列的目標:
1.安全可靠地為子女、親人甚或自己做財務的預先規劃,可以掌控財產分配權。專款專用,財產權很確定,可以照顧弱勢親人包含失能的自己和未成年子女。自益信託可完成退休規劃,也可以安排安養院和照護費。
2.金錢信託最保守的方式是定存,銀行也可以代買股票基金投資來追求獲利。
3.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即使受託人破產,不損及信託財產安全。
4.透過受託人之專業管理和永續經營的機制,可以達到「富三代」。受益人只拿受益權,且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不會被強制執行。
5.簽訂「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可防奸商或建商:一屋二賣、賣方提供假權狀、房屋遭假扣押、交易完成但惡意拒付款項等惡劣違法行為。購買預售屋或土地,也可以透過信託,來確保交易安全。
6.財產交付信託後,每月固定「領薪水」,並無多餘財產,可防止被詐騙或敗家。
7.預防道德風險。照顧者常會挪用被照顧者的醫療金或保險金移作別的用途。甚至提早用罄,造成非專款專用,失去保險的原意。
8.合法節稅和社會公益,留待以後再討論。

信託讓愛延續

信託是一種導管,有節稅效果,但該繳的稅還是都跑不掉。受益人如果是委託人本人,稱為「自益信託」。若包含其他任意第三人,稱為「他益信託」。自益信託沒有贈與稅的問題,他益信託要繳贈與稅。

信託的主要功能在於「委託人的控制權」,節稅反而是次要功能。信託應優先考慮消除不利因素,再來考慮增加誘因。信託是受法律保障的財產管理制度,幫助有需要的人,以有效而且安全的方式達到財務規劃目標。

所以,信託無關個人財富水平,也不是有錢人的專屬遊戲。信託是造福「知道且運用」的人,藉此讓財產能以自己想要的方式運作,讓愛延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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