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管中閔違法兼職 公懲會判申誡 監院籲誠實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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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中閔違法兼職 公懲會判申誡 監院籲誠實面對

 2019-09-02 17:59
台大校長管中閔被控違法兼職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今(2)日宣判,管中閔申誡處分確定。圖/民報資料照
台大校長管中閔被控違法兼職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今(2)日宣判,管中閔申誡處分確定。圖/民報資料照

台大校長管中閔被控違法兼職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今(2)日宣判,管中閔申誡處分確定,監察院對判決結果表示尊重,也希望管中閔尊重法律,誠實面對,勿再作出錯誤示範,管中閔委任律師陳信宏則指出,無法接受。

管中閔被控在2012年2月6日起至2015年2月3日、任職行政院政務委員、經建會主委、國發會主委期間,透過匿名方式「常態性」為壹週刊撰寫社論,以賺取稿費,每年約65萬元,經監察院認定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禁止兼職規定,嚴重損害公務紀律及敗壞官箴,違失情節重大,依法提案彈劾,今年1月15日移送公懲會審理。

公懲會表示,管中閔雖抗辯沒有和「壹週刊」訂立書面契約,但管與「壹週刊」前社長(證人)裴偉達成投稿口頭約定,因邀約稿件並非要式契約,不以訂定書面契約為必要,顯然雙方的契約已合意成立,因此,管抗辯雙方未訂定書面契約,與公懲會認定的事實沒有影響。

公懲會說明,國家限制公務員不得兼職或業務的主要目的,在於要求公務員專心從事其職,應本一人一職之旨,謹慎勤勉,才能固守職分,避免影響公務,管中閔於2014年1月15日起,擔任政務委員並兼國發會主委,為政務人員,卻經常、持續為「壹週刊」撰寫文章刊登於該雜誌上,除與本職之性質有違,更有礙其職務尊嚴,足生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已嚴重損害政府信譽,自有懲戒之必要。

公懲會指出,經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定各款事項、及該會向來對非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之處分前例等,判決管中閔申誡處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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