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民主先進國家,沒有不實施公民投票的。而且在公民投票連署過程,也沒有傳出連署造假、偽造事件的記錄。一般而言,公民投票的議題相當廣泛,顯示保障基本人權的現象,值得重視!
二十世紀中葉以來,根據學者R.本傑明巴伯(Benjamin R. Barber)、S.道爾頓羅素(Russel l S. Dalton)以及歐洲創制與複決中心(IRI Europe)研究、調查,公民投票人民直接參與形式,相當程度已經被認為是補正代議政治不足之道!先進民主國家中絕大部分的公民,希望多點機會直接參與政治;E.大衛巴特勒(David E. Butler) 與J.奧斯汀蘭尼(Austin J.Ranney)針對公民投票進行跨國比較,發現公民投票事項範圍廣泛,涉及制憲、修憲包括憲政與選舉制度、領土變更;國際條約、組織之批准或加入;核能、環保、墮胎、毒品與道德和生活現實等方面的議題。
根據曹金增、L. 勞倫斯莫雷爾(Morel Laurence)統計歐洲十五個民主先進國家:
1990-1995年間 總共舉辦過140次公民投票。公投事項與憲法相關的次數最多,其次是與生活現實、領土和國際組織相關的,最少的是與道德相關的議題;1940-2007年間,總共116次,有關憲法與制度(48次)、主權與領土(22次)、道德與生活(20次)、經濟與社會(23次)、無法回復的決定(3次)。其中義大利(63次),丹麥(16次)、法國(14次)。大部份是憲法與制度方面的議題,比利時與希臘,僅有一次的公投是憲法議題表決國家應採用的政體。事實上,歐洲統合的議題(在主權與領土方面)已經是歐洲國家普遍採用公民投票的。芬蘭、盧森堡、荷蘭、英國僅有一次的公投是針對歐洲統合議題舉辦的。M. 塞泰拉(Maija Setälä)研究西方十九個西歐民主國家的公投,發現1940年代之後,政府提案的公民投票數量,穩定增加,1970 年代之後,在所有的政府提案公民投票之中,有超過一半是關於歐洲整合的議題。
瑞士是世界上最早舉辦全國性公民投票的國家。尤其1848年聯邦憲法,採納地方行之有年的直接民主制度,奠定了全國性公民投票制度的基礎。根據學者L. 勞倫斯莫雷爾的統計,早在1940-2006 年間,瑞士就曾舉辦過396次的全國性公民投票;Trechsel與Kriesi分析,公投議題廣泛,包括憲法的全面性修改;政治權利、各邦的政治機制;能源、環境、交通、運輸、稅務以及一般公共經濟議題等。
二十一世紀晚近以來,根據臺灣歐洲聯盟研究協會歐洲國家公投學術研討會施正鋒、張福昌、鄭欽模、洪偉勝、范盛保、紀舜傑、林雍昇、黃建龍、魏百谷、王思為、鄭得興、林佳和等學者專家研究報告顯示,歐洲統合的重要議題,歐洲國家紛紛採用公民投票的方式來決定,入歐、脫歐、批准歐盟基礎條約包括歐洲憲法條約等。其他更有蘇獨、脫歐公投、加泰隆尼亞獨立公投;波蘭眾議院選制、補助政黨資金、稅法解釋等公投;英國議會權限、下議院議員選舉制公投;奧地利無核歐洲、養老金、福利國家奧地利、郵費、教育、反教會特權公投、加入TTIP,CETA,TiSA公投;愛爾蘭廢除參議院、選總統年齡降為21歲、墮胎、同性婚姻、公民身分公投;意大利憲政改革、天然資源公投;拉脫維亞解散國會、俄語官方語言公投。
2001-2017年間,根據瑞士聯邦統計局(Federal Statistical Office)資料顯示,總計142次公投中有加入聯合國、歐盟或歐洲經濟區域、申根協定的;核能、教育、文化、媒體方面的;最低薪資、保險、租稅、貨幣主權、公共財政、基礎建設與生活環境等社會、經濟政策的,特別是新近外國人移民入籍、工作、居留以及反對興建清真寺尖塔等的公投。
歐洲民主國家由於其歷史背景、國情與國際潮流的影響,各自有不同的公民投票制度,對於舉辦公民投票時,是否與國內全國性大選同時舉行,抑或以多議題同時選舉的方式舉行,也有不少的成功經驗。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我們希望以上歐洲民主國家公投立法與實務經驗,能夠喚起國人熱烈呼應這次東奧正名的公投,促使臺灣早日成為國際上的正常國家!
專文屬作者個人意見,文責歸屬作者,本報提供意見交流平台,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