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臨時會今(19)日三讀通過「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文規定,為中國(大陸地區)發展組織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重可處1億元罰金;退休軍公教若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喪失請領退休給與的權利,若已支領者,應追至違法日。
現行「國家安全法」規定,人民不得為外國或中國(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公務上應秘密的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發展組織。
立法院臨時會今天三讀通過「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正第2-1條、5-1條,並增訂2-2條、5-2條條文。
三讀條文明訂,人民不得為外國、中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二、洩漏、交付、傳遞或刺探、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的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
此外,修法也納入網路共諜行為,增訂條文「國家安全之維護,應及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網際空間及其實體空間」。
在罰則部分,5-1條加重刑責,並區分為「一般外國」與對台威脅的「中國」: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為中國(大陸地區)發展組織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為中國(大陸地區)以外發展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其參加的組織之所有財產,應予沒收;並新增自首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條件。
三讀條文也增訂5-2條,現職或退休的軍公教及公營機關人員,若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喪失其請領退休給與的權利;若已支領者應追繳。
三讀條文也納入網路共諜行為,新增「國家安全之維護,應及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網際空間及其實體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