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農業社會,政府用來課徵田賦,甚至老一輩分財產給子孫時很重要的依據,不是交通是否發達,而是田地是否良田的地目等則制度,即將於明(2017)年1月1日正式廢除。
彰化縣地政處田中地政事務所表示,「地目等則制度」從日治時期沿襲至今。當時是依土地使用現況銓定,目前土地使用的管理制度,早已不用地目等則為依據;而且地目相關事項於登記簿之記載因年代久遠,與現況已出現許多不相符的情形。
原本的地目等則制分1至12等則,越高等則表示農地越好,灌溉系統越完整,越適合耕種,收取田賦的稅額也較高。自從田賦取消之後,加上社會的演進,許多地方的地形地貌都已改變,因此,早在1999年內政部即訂定「逐步漸進廢除地目等則制度之處理原則」。
田中地政事務所說,為進一步解決這長久以來的問題,並避免造成民眾誤會,內政部於10月27日函令發布「自106年1月1日正式廢除地目等則制度,並停止辦理地目變更登記」,登記簿謄本及權利書狀上相關地目等則註記,也將配合不再顯示。
目前都市內土地使用係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以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管制;而非都市土地,則依《區域計畫法》,並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為法源依據,以使用地類別管制使用項目,均非以地目作為利用及管制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