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酒測標準0.03毫克誤差值潛規則宜「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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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測標準0.03毫克誤差值潛規則宜「法制化」

 2016-11-21 17:50
酒測應和行車測速一樣,有儀器誤差值的容許,而且均應明訂在法律條文上,或至少在法律上授權主管機關訂之,俾便遵循。資料畫面 / 中央社
酒測應和行車測速一樣,有儀器誤差值的容許,而且均應明訂在法律條文上,或至少在法律上授權主管機關訂之,俾便遵循。資料畫面 / 中央社

大家都知道:汽機車行駛道路超速取締標凖是「法定速限」加十公里以內,例如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是時速一百一十公里,如此開車在一一九公里以下(最低限速之上),是不會接到超速紅單的,一般市區道路時速上限多在五十公里,但在五十九公里時也同樣不罰,此為行之有年的「慣例」或「潛規則」,普遍為大家所接受。

但如上的彈性放寬最多十公里的做法,翻遍交通法令規則並未見規定,那是否值勤的員警犯了「瀆職」之嫌?非也,是因應實務上測速照相器在科學上可能「誤差」的必要彈性而致,如以「法匠」精神,錙銖必較,則全台執行道路測速之相關公務員,大概都因「瀆職」而干犯法紀了。

和汽車測速相雷同的酒駕酒精攔截測試,也有酒測器正確性誤差性存在的問題,這是科學問題而非法律可以排除,故據聞目前部分值勤員警的「潛規則」是放寛0.03毫克,即開紅單標準放寬為0.18毫克,以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標準則為0.28毫克,道理和行車測速一樣,受罰人或法院也可接受測酒器誤差範圍排除問題。

問題是,汽車行車測速彈性在法律上無明文規定,總是欠缺法律正當授權;而酒測的彈性,並未形成「慣例」,就有全台不一致弊端,例如酒測值剛好0.25毫克,被以公共危險被「公共危險」移送法辦,心𥚃服氣者幾希?法官據以判決,可又心安理得?又警方錯誤慣常作法,皆以為此等超標者皆「現行犯」,一律上手銬偵詢和移送地檢處,殊不知已違反內政部三申五令的警具使用規定,嚴重侵犯人權。但每當執勤員警依慣例行之,警政署都會䕶短,上級主管內政部則裝做不知道,顢頇至極。

於今之計,酒測應和行車測速一樣,有儀器誤差值的容許,而且均應明訂在法律條文上,或至少在法律上授權主管機關訂之,俾便遵循。而酒測攔檢,宜參酌大法官關於「人車場所臨檢」解釋之精神,從嚴規範,而非隨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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