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自由時報封面A1斗大的字:『檢查多 燒健保 有人年做24次電腦斷層』。報上登載「健保署統計發現,去年健保支付前廿大檢查項目,金額高達六八八億元,以電腦斷層造影(CT)約九十二億最高。近二十年就成長近兩倍。一名台中市病人一年就做了二十四次CT,平均半個月做一次!」「這位病人因為腦震盪及胸痛症狀,跑遍台中、台北七家醫院,光做CT就達24次(幾乎是每個月做兩次!) 甚至在單一醫院就做六次。」李署長認為:「病人到醫院看病都會做一系列生化、影像檢查,重複很多,且每年花費達數百億元,是否全有必要?醫界與大眾應該省思。」健保署推動「重要檢查項目結果共享制度,推出檢查紀錄視窗,醫師插入健保卡,螢幕就會跳出病人近六個月檢查項目,提醒再評估重複檢查的必要性。」但是從醫院端連接健保署大電腦,要花時間,不一定可以看到檢查內容。要說服病人不要重複檢查,不一定很容易。像上述病人,在同一家醫院做了六次,醫師不可能不知道檢查結果都是正常,但是病人因為”不舒服”或”不放心”,還是要求再做!
很多年前,我就曾經在台北縣的恩主公醫院診察一位從台中來的病人,主訴「雙腳無力,台中醫師看不出結論。」我檢查結果懷疑病人胸椎有病變,需要做磁振攝影(MRI)檢查,問他在台中有沒有做過,他說沒有。結果我做了MRI,發現他胸部脊椎管內長了個良性腫瘤,建議他住院手術。結果他跑回台中去接受手術。我相信台中醫師應該已做了MRI,告訴他診斷,他不肯相信,跑來北部再檢查一次(又不肯告訴醫師已經檢查的正確結果),得到相同結論,才不得不接受。
我覺得要"根治"這個毛病,不是靠查核輔導或要求醫師上網看病人在其他醫院的檢查資料。而是應該把目前的部分負擔定額制,改回原設計的定率制。全民健康保險法(健保法) 第43條規定:『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門診或急診費用之百分之二十,居家照護醫療費用之百分之五。但不經轉診,於地區醫院、區域醫院、醫學中心門診就醫者,應分別負擔其百分之三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五十。
前項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於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得予減免。第一項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依診所及各級醫院前一年平均門診費用及第一項所定比率,以定額方式收取,並每年公告其金額。』
此條第一項就是以一定比率的部分負擔,亦即定率制。第三項就是定額制。這個就是病人要支付醫療費用的「部分負擔」,主要目的是要減少浪費。在設計時,經過多方協調,原訂為「但不經轉診,於地區醫院、區域醫院、醫學中心門診就醫者,應分別負擔其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及百分之三十。」大醫院可以接受,也可達到節制浪費的目的。可惜,後來突然半夜裡在立法院被改成百分之三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五十。結果出爐,醫學中心跳腳,無法接受。因為部分負擔如果是50%,病人會大量流失,醫學中心恐將無法撐得下去!衛生署不得已,不敢施行定率制,改用定額制,分別規定:「但不經轉診,於地區醫院、區域醫院、醫學中心門診就醫者,應分別負擔50元,100元及150元。」(後來有調整金額,但無法達成定率制的效果。)
定額制,無法收到節制浪費的效果,因為不論檢查及治療費用多少,病人只需負擔50,100或150元。因此,才會有如上述病人一年做24次CT的驚人浪費。如果使用定率制,假定一次CT是5000元,病人如要自負30%,就是1500元。一年24次就要自付部分負擔36,000元!相信醫師應該容易說服病人CT檢查正常,不必再做了!但是依定額制,每次只花150元,一年24次3,600元,很難說服病人。醫院如果以營利掛帥,就很容易接受病人的要求多做幾次,越貴的越好!
要改回定率制,是衛生福利部長就可決定的。但要把健保法中部分負擔的%,從30%,40%,到醫中的50%,改回原始設計的10,20,30%,各級醫院(尤其是醫學中心)才不會跳教反對。期待,立法院能夠勇敢的修法,把第43條第一項改回:「但不經轉診,於地區醫院、區域醫院、醫學中心門診就醫者,應分別負擔其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及百分之三十。」然後,由衛福部長宣佈部分負擔改採定率制。或可改正目前醫病雙方”合作”浪費健保資源的行為,使健保可以比較健全的運作,多撐幾年,不必急著長健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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