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統一法律見解 司法院將推「大法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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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法律見解 司法院將推「大法庭」制度

 2018-01-17 15:00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指出,為確保終審法院法律適用一致,使裁判具有安定性及可預測性,司法院著手修改、增訂法院組織法及行政法院組織法相關條文,未來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及最高行政法院應設「大法庭」,藉以建構終審法院的大法庭制度。圖/資料照,鍾孟軒攝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指出,為確保終審法院法律適用一致,使裁判具有安定性及可預測性,司法院著手修改、增訂法院組織法及行政法院組織法相關條文,未來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及最高行政法院應設「大法庭」,藉以建構終審法院的大法庭制度。圖/資料照,鍾孟軒攝

為統一最終審法院的法律見解,司法院增修《法院組織法》相關法規,設置終審法院「大法庭制度」,取代現行以「判例」作為通案法律規範。相關草案昨天經司法院院會通過,近日會銜行政院送立法院審議。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指出,為確保終審法院法律適用一致,使裁判具有安定性及可預測性,司法院著手修改、增訂法院組織法及行政法院組織法相關條文,未來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及最高行政法院應設「大法庭」,藉以建構終審法院的大法庭制度。

呂太郎指出,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及最高行政法院各庭提案給「大法庭」的類型,包含「歧異提案」、「原則重要性提案」,均採合議審判。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成員人數,分別為11人、11人、9人,並由最高法院院長及其指定的庭長1人,分別擔任民事大法庭或刑事大法庭審判長,而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則以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

呂太郎說,「大法庭」處理法律爭議,屬於終審的中間程序,應將其決定的法律見解記載於裁定主文且敘明理由,並應定期宣示,但「大法庭」所做出的裁定,不具通案的法規範效力,倘若日後受理他案的審判庭,認為大法庭裁定的見解不合時宜而想要變更,仍得循歧異提案模式,提給「大法庭」來裁判。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長王梅英說,統一法律見解是終審法院非常重要的任務與義務,如果法律見解發生不一致,會讓民眾無從期待裁判結果;「大法庭」不是空間很大的法庭,而是屬於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裡面的一個庭,為一個功能性任務編組。

王梅英表示,「大法庭」成員由法官會議以無記名投票產生;為使法律問題的各種見解得以充分溝通交流,「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應行「言詞辯論」,並由具備法律專業知識者為之,以協助當事人有效行使訴訟權,並發揮統一法律見解的功能。因此「大法庭」進行言詞辯論時,要強制由律師代理或辯護,而「大法庭」認為有必要時得徵詢專家學者意見,做出妥適、周延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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