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到這個年紀(1936~),現在每當我在路上看到小嬰兒或幼童時,除了覺得很可愛並且會多看他/她幾眼之外,也會更進一步想像:他們此後的成長過程,或成長之後的一生,將會有怎樣的遭遇、結局?而由於我們出生都非經由自己主動的選擇,每人都是被動地來到這世間的,因而如果出生後一生都很不幸、坎坷,或極不順利,簡直就是「出世來受苦的」(台語),那不是太可憐了嗎?
因此,一個文明的社會應該對一些所謂弱勢族群,施以必要的援助,即使針對他們的特殊需求,加以特殊的考慮、協助,也本來就是應該的。從這樣的觀點來談,生病或受傷者在事發當時也應可算是「弱勢」的一群,更何況如果生來就背負著身心障礙,更將是弱勢中的弱勢,更需要各界人士隨時伸出援手。
由於這樣的考慮,在1988年我剛接任台大牙醫學系及台大醫院牙科部主任時,第一個想到要做的事,就是善用當主任的「權與資源」,延攬當時在仁愛醫院牙科任職、專長全身麻醉的蘇宣銘醫師,加上台大牙科的黃桂芬、陳肇楨兩位醫師,組成專為身心障礙者進行口腔醫療的團隊和設置專用的空間「鎮靜/麻醉室」,後來又有楊湘醫師等多位有愛心的醫師陸續加入,盡心盡力為身障者服務至今。從那時開始發展後,台大醫院牙科部又經過前任的林俊彬主任努力爭取、精心擘劃,現在已擁有空間充足、設備完善、工作人員都很敬業的「特殊需求者牙科醫療服務示範中心」(2011年6月27日揭幕,負責人為陳信銘醫師),為這類病人及家屬作最專業的服務,並且回應了現今社會切實的需要。
在這些面向上,對這些廣義的「弱勢族群」,醫療工作人員可說是隨時握有施以援手的機會,從這樣的自我認知上,我們理應省悟(也是「醒」悟):幸而能從事醫療工作,既是可發揮專長的一項「特權」(privilege),也應體認為是一種「福氣」,從而應更加珍惜、把握在日常工作中即能實踐愛人、助人、救人的機會。而另一方面,受服務者若也能從這些面向來多多了解、肯定及鼓勵醫療工作者,我相信對醫病關係必將會有更正面的發展。
談到醫病關係,醫療工作人員當然須先省思:自己應以怎樣的工作態度和做法,才能不妄負我們這樣的「特權」。在專任時代,我常提醒學生和住院醫師,從事醫療工作須要「五心俱到」。此即:愛心、耐心、細心、虛心及好奇心,前三心不必說明,較易明瞭。後二心指面對人體複雜的構造和機能,傷病者常會有意料不到的轉變,從事醫療工作時非常需要保持「虛心」及學問上欲究明事理的「好奇心」,才能做好醫療中的問診→身體診察→臨床推理→診斷→鑑別診斷→決定治療方式之適應症,乃至於適切的治療及治療後照顧。
說明至此,還需進一步提及醫學倫理、生命倫理或醫療倫理。
一談到這一議題,大家現在都會馬上想到美國倫理學者Beauchamp及Childress於1979年所提出的「醫療倫理四大原則」,此即:一、尊重自主原則,二、不傷害原則,三、行善原則,四、正義原則。
然而在比這更早26年的1953年,在台南市執業四十餘年的的韓石泉醫師即曾自撰一篇〈醫師十箴〉作為座右銘,並於當年的醫師節公開發表。之後,又於1956年出版其《六十回憶》時,將全文完整地收錄在該書中(修訂第三版,p.234-237)。此外,在他於1962年出版、曾刊載在台大醫學院的《青杏》第15期的《診療隨想》(p.50-53)和2005年莊永明著、遠流出版的《韓石泉醫師的生命故事》(p.359-362)皆有刊出;而且在台大醫學院醫學人文博物館更可看到,韓夫人韓莊綉鸞女士花約一個月時間,使用毛筆一個字一個字工整地寫成的〈醫師十箴〉全文墨寶。據此,在正式、公開、個人具名提出並已寫成文字發表的資料中,這篇〈醫師十箴〉可能是台灣最早的本土性醫學倫理文獻。
以下從〈醫師十箴〉中,就較與現今醫病關係相關者挑錄並加記「現今之應用」如下:
「一、醫師應具有博愛精神與高尚人格,研修現代必需基本學識,並要深刻把握醫學有關專門知識和技術,並能適合運用;且其知識和技術,須與世界醫學水準相通,需要不斷獲得進步。」
此與現今所強調、推行的醫事人員繼續教育(continuing education)理念完全相同、契合,但提出之時間,距今整整64年以前,也比UNESCO於1965提出者早12年。可知韓石泉醫師的思想、觀念如何的先進。而不斷增進自己醫療上的知識和技術,才能對接受服務的傷病者提供「最有益的」服務,符合「行善原則」。
「六、醫師面對因患病而陷于痛苦危險之人,因其精神與肉體均不能保持正常狀態,應和藹親切,態度、發言尤須慎重,站在醫療方面,僅有病體、病患,一視同仁,無貧富、貴賤、階級之分,應以拯救其生命、痛苦為第一要義,不遑計及其他,方克完成神聖之使命。」
同樣地,在醫療糾紛的案例中,有不少原可避免、不必發生的「誤會」,多起因於溝通不足或不良,甚至在言語或態度上傷到病人。一個極端之案例:多年前,曾有一位下顎骨放射線性骨壞死的病人轉述告知,其前面看過她的醫師竟然對她說:「妳已活不久了,不必理會這個會變成長期的病痛,治療也沒有用的!」此例完全違反此條倫理及「不傷害原則」(包括言語上與行為上)。
「七、醫師對於病家及其有關之親朋,於可能範圍,說明其病態及養生看護之法,預防其因缺乏認識及無知可能發生之錯誤,引導其向治療、預防上應行之正確途徑。」
現今強調「全人照護」,在病人陳訴(complaints),醫師應避免毫不關心其專長、專門之外的病情。對此,除應「於可能範圍內予以說明」外,至少在用心傾聽之後,宜思考是否有需要提供會診或轉診之服務,應避免回以:「你這問題非我專門,與我無關,不必告訴我!」(此亦為實例)。
「九、專門醫師對於專攻科目之知識、技術固宜深入,然不可忽視專門外病狀,因病體是整個人體,不論正常、病態,各種臟器組織,機微影響相關,原無內、外科等之分,因人智有限,對於微妙複雜之人體所發生之病態變化,雖費盡一生心力,萬難精通一切,分科乃權宜之計,非根本之道,應瞭解此理,勿墮專門陷阱。」
這也是目前推行的專科醫師制度中,必須特別注意到的。現今醫學之教育、訓練中採用的PGY(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制度,也是基於同樣的理念。又,西醫、牙醫雖然分立,更是因「人智有限」的「權宜之計,非根本之道」,這兩類醫師皆不可不隨時謹記:「病體是整個人體!」
「十、醫師不應衒功或作誇大及虛偽宣傳廣告,蓋疾病之治,雖有賴於主治醫師之叡智,究其實際,係集合古今有關醫學各部門研究者之血汗結晶而成者,個人絕無可誇耀之處,學海汪洋,觀於海者難為水,誇大廣告,適足以表現其人格、見識之低劣而已,實不足道也。」
請謹記:醫療上誇大或虛偽之宣傳、廣告,除了有違醫學倫理、醫療法及醫師/牙醫師之〈全聯會倫理規範〉外,也構成對傷病者的欺騙,並使受治者有過高、不實際的期待,因而增加醫療糾紛發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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