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日春協會遷出文萌樓案,最高法院今天駁回日日春上訴,維持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結果,日日春得遷出文萌樓,全案定讞。日日春獲知敗訴後隨即發表聲明表示「迫遷在即」,要求北市政府文化局不能再拖延,應立即徵收。
位在台北巿大同區歸綏街的文萌樓曾為公娼館,被關懷昔日公娼,主張性交易合法化的日日春協會承租後,成為台灣第一個性工作者運動的場所,有其歷史及社會意義。台北巿政府後來將文萌樓列為巿定古蹟,但產權卻在私人手上。
文萌樓在民國100年被劉順發、林麗萍夫妻買下,對日日春提出排除侵害官司,要求承租的日日春協會遷出,纏訟至今,並拒收日日春的租金,另控訴他們「不當得利」。
日日春在敗訴後發聲明表示,投資客林麗萍「勝訴也就意味著,她有了法律給予的權力,可以把文萌樓軟體價值、長年經營維護文萌樓的日日春趕出文萌樓」。
日日春表示,從2011年日日春被告這六年來,我們一再向主管機關文化局訴求,在面對林小姐買下古蹟只是為了投資賺錢,不負任何管理維護義務,甚至提告迫遷、破壞古蹟的軟體價值,「我們認為文化局應該要直接徵收文萌樓,將文萌樓收歸公有,但是文化局這六年來卻是推諉擺爛,不願意有積極作為」。
日日春表示,敗訴確定後迫遷在即,我們認為文化局已經不能再拖延,應該要立即啟動徵收文萌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