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公法學大師林紀東教授(曾任27年大法官)所著《訴願及行政訴訟》(1976年10月出版)第160~169頁探討「行政訴訟的判決及其效力」指出,行政訴訟判決所發生的效力,略有下列三種:(一)拘束力。(二)確定力,亦稱「不可變更力」或「既判力」,包括形式上的確定力,以及實質的確定力。(三)執行力。
其中有關行政訴訟判決「實質的確定力」,……包括否定說(自可將其撤銷變更)、肯定說(不應把它撤銷變更),以及折衷說(視情況而定)。按多數學者贊成「折衷說」這一說認為行政行為,具有實質的確定力與否?應該分別決定,即將行政法院的判決,和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分開來看,前者具有實質的確定力;後者如係授與私人權利或利益的行為,具有實質的確定力,但如係使私人負擔義務,或使其發生不利益結果的行為,則不具實質的確定力。
2月26日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等共同舉辦「二二八事件紀念會」暨「聯合國零歧視日」守護人權論壇,林文舟教授(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發表「力挽倒退嚕稅務處分救濟途徑」論文指出,既判力的拘束目的主要在使「受不利判決之當事人」於其判決確定後不得於新訴訟為與該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以維護法的安定性以及法院的公信力,至於係「受有利判決之當事人」,既判力係確認或賦予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並非加諸負擔或義務,本不受既判力的拘束,且基於自我權益自由處分原則,並非絕對不得放棄自己被確定判決確認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又指出,對於代表國家為租稅債權人的稽徵機關而言,其遵守依法行政原則之義務,毋寧超過固守既判力利益的職權,蓋確保國家行政權的合法行使,以保障人民權益,乃行政程序法第1條與行政訴訟法第1條一致明示的立法宗旨、首要目的,勝過法秩序安定性的追求與維護,如果託辭法院已經判決確定,而不願撤銷違法的稅務處分,無異一錯再錯,不但違反依法行政原則,且恐招致更多民怨,引發大規模抗爭,反有傷法律秩序的安定。
我們發現有關太極門民國80〜84年度的綜所稅,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民國94年5月25日93年度訴字第131號判決,民國80、82〜84年度太極門勝訴,81年度太極門敗訴,太極門四勝訴一敗訴,非常怪異,在相同事證條件下,為什麼出現不同的判決結果,可說是一件違法判決。
依前述,太極門民國81年度的綜所稅顯然為一項違法的稅務處分,國稅局為「受有利判決之當事人」,本來可以不受行政法院判決「既判力」的拘束,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等規定,撤銷原來的稅單,還給受害人公道,消除多年以來的民怨;不過,國稅局官員們欠缺人權思維,採取「流氓官僚式」做法來因應,引人不解與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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