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這也能叫偵查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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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能叫偵查終結

2018-01-10 13:30
在去年底引發極大爭議的新黨青年軍遭搜索案,台北地檢署日前開記者會宣布偵查終結,並指出周泓旭在台發展情報組織的諸多事實,似也由此證明,其對具有高度關聯性的第三人,如:王炳忠等之偵搜,並非空穴來風。惟此等案件,果偵結了嗎?(資料圖/鍾孟軒攝)
在去年底引發極大爭議的新黨青年軍遭搜索案,台北地檢署日前開記者會宣布偵查終結,並指出周泓旭在台發展情報組織的諸多事實,似也由此證明,其對具有高度關聯性的第三人,如:王炳忠等之偵搜,並非空穴來風。惟此等案件,果偵結了嗎?(資料圖/鍾孟軒攝)

在去年底引發極大爭議的新黨青年軍遭搜索案,台北地檢署日前開記者會宣布偵查終結,並指出周泓旭在台發展情報組織的諸多事實,似也由此證明,其對具有高度關聯性的第三人,如:王炳忠等之偵搜,並非空穴來風。惟此等案件,果偵結了嗎?

由於案件的繁簡程度不一,故《刑事訴訟法》並無規定偵查之期限,僅能由檢察長,基於檢察一體之精神,對檢察官為具體個案的監督。而所謂偵查終結,不外就是檢察官對被告為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若為起訴,案件自然進入法院審理,檢察官或可繼續蒐證,卻不能再行使強制處分權,如:拘提證人為偵訊,僅能向法官聲請傳喚出庭或調查證據。

若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60條,除非有新事實、新證據,否則,檢察官不能再對同一案件起訴。惟於檢察實務裡,創造出所謂「他字案」,於查無犯罪證據,致未能轉為偵字案時,就會以簽結方式處理。

由於此種處分,未見於《刑事訴訟法》中,卻為檢察官所慣用,故案件就算已經簽結,也無庸受到《刑事訴訟法》第260條,即須有新事證才得再行起訴之束縛,致可隨時回復偵查。如此的作法,既違反程序法定,更使相對人無從得到應有的訴訟權保障。

而就周泓旭案,其所違反者,乃為《國家安全法》第5條之1第1項的:為大陸地區設立或發展情報組織罪。這種犯罪,雖於客觀上,必有數個吸收成員之行為,但因其屬集合犯之性質,於法律評價,就僅能以一罪論。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的「起訴不可分」原則,即對犯罪事實一部起訴,其效力自動及於未被起訴之部分,則於此案早在去年起訴,且經第一審判決有罪,目前正處於第二審,故就算北檢找到周泓旭犯罪的新證據,在此部分之事實,已繫屬於法院的情況下,就得將相關卷證移送至高等法院一併審理,自無同一案件,再被起訴、再被偵結之理。

再就新黨青年軍來說,明明擺開大陣仗,而有如重大犯罪的嫌疑人對待,檢方卻以證人視之。此等檢察實務常見的「他字案」偵查,目的自然在規避《刑事訴訟法》中,對被告諸如:緘默權、律師在場權等之保障,致凸顯出相對人有否訴訟權,竟是由檢察官恣意來決定的現況與陋習。

而因檢方是以「他字案」的證人來進行偵搜,於大肆搜索後,也未將之轉為「偵字案」的被告,則此部分尚未偵查終結,檢方就應謹守偵查不公開,甚且此等案件,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5條第1項,因涉及國家安全,不管是偵查或審判中,程序都不能公開。故北檢即便不接受記者提問,卻仍大剌剌開記者會與發新聞稿,所謂偵查不公開原則,就形同是種道德宣示。

此外,依《刑事訴訟法》第266條,起訴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故於王炳忠等人未被起訴下,就無法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1項,以數案件具有高度相關與牽連為由,而與周泓旭案為合併審理與判決。這也代表,於新黨青年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犯罪之部分,仍處於偵查中,若果如此,又何來偵查終結?總之,檢方種種遊走於法律邊緣之作為,到底是高深莫測的辦案技巧、抑或反應執法與訴追專業之不足,實令人感到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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