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全文)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完成 兩審查會公佈78項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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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完成 兩審查會公佈78項建議案

 2017-01-20 13:11
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兩審查委員會今天公佈78 項建議,希望政府施政府符合國際人權標準。圖/張家銘
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兩審查委員會今天公佈78 項建議,希望政府施政府符合國際人權標準。圖/張家銘

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順利完成,兩審查委員會今天在法務部召開記者會,提出78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敦促台灣政府施政符合國際人權標準。其中包括建議政府應立即依照成立獨立的國家人權委員會《巴黎原則》成立完全獨立且多元的國家人權機構以及有關轉型正義問題,即時公開真相並且與受害民眾(包含國安單位)和解並且討論與反省集體記憶。

以下為兩審查委員會建議78項建議案:

國際審查委員會通過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2017 1 20 日於臺北

 A.緒論

1. 2009年,中華民國(臺灣)總統宣布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成為國內法。兩公約施行法也規定應建立報告機制以監督政府遵循其所承擔的義務。

2. 2011年,政府就兩公約所含權利開啟提出詳盡報告的準備程序,來自10個不同國家的獨立專家受邀於2013年依據所有可得資料,尤其是公民社會之資料,來審查這些報告。專家的組成包括下列10位獨立專家,以其個人身份參與此項工作:Philip Alston、Nisuke Ando、Virginia Bonoan-Dandan、Theodoor van Boven、Jerome Cohen、Shanthi Dairiam、Asma Jahangir、Manfred Nowak、Eibe Riedel,以及Heisoo Shin。2013年3月1日,此審查委員會通過詳盡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3. 2016年4月,中國民國(臺灣)政府針對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提出了詳盡的《回應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報告,並且針對兩公約提出第二次報告(包含共同核心文件)。來自10個不同國家的獨立專家受邀於2017年1月16日至20日,於台北審查這些報告。此審查委員會的組成包括下列10位獨立專家,以其個人身份參與此項工作:Virginia Bonoan-Dandan、Jerome Cohen、Shanthi Dairiam、Miloon Kothari、Jannie Lasimbang、Peer Lorenzen、Manfred Nowak、Eibe Riedel、Sima Samar以及Heisoo Shin。審查委員會分為兩組,分別處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Manfred Nowak主持)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Eibe Riedel主持)。

4. 跟第一次審查一樣,審查委員會在所有相關面向依循既定的國際監督程序,並對相關權利適用普遍接受之國際法解釋。專家之審查並未涉及與其他國家普遍狀況之比較,此結論性意見僅聚焦於中華民國(臺灣)之狀況。

5. 審查委員會認為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人民對於遵循相關人權義務的監督程序展現模範性的決心。政府遵循國際慣例提出有價值且詳盡的報告,並以高度建設性的態度與審查委員會互動。在為期3天內(2017年1月16至18日)所舉行的每個議程都有代表所有行政院相關部會的眾多官員參加,也有總統府、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及考試院的代表。會議由網路直播,有公民社會密切注意。審查委員會特別感謝周文祥檢察官以及法務部其他同仁的全方位努力協調,效率極高且裨益良多。

6. 審查委員會對於來自多個領域的公民社會團體在審查過程各方面非常積極的參與給予讚賞。審查委員會收到眾多內容詳盡的影子報告與補充資訊,舉辦特別聽證會,以便公民社會團體能夠在程序中提供意見。各方回應熱烈,令審查委員會得以更深入了解許多複雜議題。

7. 審查委員會欲強調,這些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並未處理所有專家受理的眾多議題。由於執行這些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是持續性的過程,審查委員會本次聚焦於臺灣執行2013年3月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至今的成果。專家認為,整體審查過程之可貴,遠超越本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所含內容。

8. 最後,專家強調,下列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的目的主要在於點出中華民國(臺灣)政府為求促進全面履行其義務而應考量採取進一步措施的方向。因此,本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並未一一確認近年(包括本次審查的4年期間)來所出現的積極成就。然而,專家對於1987年後,中華民國(臺灣)開始從漫長、黑暗的戒嚴時代走出,所取得的大幅進展,印象極為深刻。提到本次審查的4年期間,審查委員會要特別強調雖然臺灣在某些方面成果斐然,但中華民國(臺灣)政府的部分願景依舊尚未實現,因此要鼓勵蔡英文總統要以更主動積極的態度,努力朝向全面實施國際人權法規的目標邁進。

 

  1. 一般議題

國家人權機構

9. 審查委員會於2013年建議政府把依照《巴黎原則》成立獨立的國家人權委員會列為優先目標,雖然在本次審查的4年期間,中華民國(臺灣)提出許多倡議,但卻無法決定是要成立完全獨立的人權機構,或是在總統府或監察院底下設置。委員會建議政府應立即依照《巴黎原則》,成立完全獨立且多元的國家人權機構。

聯合國核心人權條約

10. 審查委員會熱忱歡迎中華民國(臺灣)毫無保留地接受聯合國的六個核心人權條約: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以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11. 審查委員會也要鼓勵中華民國(臺灣)政府接受剩餘的三個聯合國核心人權條約:《禁止酷刑公約》(包含任擇議定書)、《保護所有移工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與《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公約》。如此一來,就能涵蓋國際核心人權架構。

12. 有關兩公約部分,審查委員會要稱讚行政院、立法院與司法院,這三個政府機關努力不懈地要讓國內法保障相關人權並履行相關義務。但是審查委員會也要特別指出,臺灣的法院在遇到既有或未來法律與兩公約牴觸時,能給予兩公約優先使用到什麼程度,這點目前並不清楚。因此審查委員會建議,兩公約應被視為中華民國(臺灣)憲法的一部分,並且鼓勵政府強化兩公約與其他聯合國核心人權條約在國內的落實。

一切人權皆平等適用

13. 1993年維也納世界人權大會明確申明:「一切人權均為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相互聯繫。」因此審查委員會對最高行政法院於2014年8月,決議排除《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適用,感到相當憂心。因此審查委員會強烈建議,臺灣主管機關應採取所有必要措施確保兩公約當中的一切權利在法院有直接且平等的適用性及可訴性,遵守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第3號一般性意見。

人權教育與訓練

14. 審查委員會在2013年初次進行審查時,曾經表示臺灣人權教育與訓練重量不重質,而且在今年的審查中發現臺灣在這方面進步有限,因此審查委員會相當擔心臺灣人權教育與訓練是否合適與有效。

15. 審查委員會強烈建議政府主管機關應該把提供每個特定目標團體合適的人權教育與訓練,當成第一優先執行的目標。審查委員會也要提醒政府,人權教育與訓練的目標是要灌輸民眾人權原則與價值,讓民眾知道在社會不同區塊當中,都可以享受、尊重、保護與實踐人權。審查委員會也呼籲政府,應該為公務人員提供密集的訓練課程,幫助他們在執行公務以及設計、規劃、執行與評估所有政府計畫與活動時,都能考量到人權。審查委員會要求下次的報告中,政府要提出這方面的進度報告。

企業社會責任

16. 審查委員會重申先前的建議,政府應適當注意企業社會責任此一議題,包括需要透過有拘束力的法規來規定監督與管制。審查委員會也要提醒政府,根據國際人權法規政府有義務確保臺灣企業(不論是在國內或國外營運)保障一切人權。尤其是這些企業的行為將會影響到勞工條件、女性員工與移工地位、工會權利、居住權、土地權與環境權。

轉型正義

17. 審查委員會知道在克服過去的錯誤時,轉型正義具有其基本價值。政府在提出立法草案時,需要保障人民得知真相的權利,讓民眾在戒嚴解除後能再次得到正義。有鑑於此,政府應該允許受害者與研究人員取得已封存的資料。審查委員會也強烈建議政府,應該即時公開真相並且與受害民眾(包含國安單位)和解,並且討論與反省集體記憶。

經濟成長與所得不均

18. 臺灣所得不均的情形日益嚴重,也讓審查委員會感到憂心。最近的統計數據顯示,臺灣的財富集中在金字塔頂端1%人口的情況越來越嚴重,收入如此不均有礙社會的安定、民主發展與人權。審查委員會呼籲政府應該重新擬定國家經濟政策,包括課稅規定以及國內和國際貿易,才能夠實踐經濟、社會與文化權。

平等與零歧視

19. 審查委員會讚賞政府,以平等與零歧視原則進行立法,但是審查委員會也相當擔心,雖然臺灣的幾個法案當中具有反歧視條款,但是缺乏全面性的反歧視法律,無法全面地保護人民不受歧視。

20. 2013年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中,審查委員會建議政府應制定全面性的法規以涵蓋性別平等的所有領域,目的是為實施性別主流化與性別預算。今年審查委員會也重申此建議,並且進一步建議政府應該考慮實施全面性的反歧視法規。這個法規應該涵蓋任何形式的直接與間接歧視,以及對公私部門都有約束力的積極義務,並且讓政府有義務確保民眾享有法律上與實質的平等。

21. 審查委員會讚揚教育部能根據先前的建議,針對讓每個人,無論其性別認同為何,都能平等享有權利,擬定並實施有效的資訊提供與意識提高方案,以及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審查委員會鼓勵政府要繼續努力宣揚、保護與實踐女同性戀者、男同性戀者、雙性戀者、跨性別者與陰陽人(下稱多元性別認同者)的權利。

22. 審查委員會依舊關切多元性別認同者的生活狀況。跟在許多其他國家一樣,這些人經常遭到大多數民眾的排斥、邊緣化、歧視與侵犯,在學校也一樣,造成高自殺率以及生理及心理的健康問題。審查委員會知道政府已經努力為醫生、護士等醫院人員,以及各級學校教職人員提供有關尊重多元性別認同者人權的訓練,並且建議政府在大眾傳播媒體上,持續並且大規模地提供相關資訊,幫助臺灣民眾更瞭解多元性別認同者的人權。

23. 審查委員會也重申先前的建議,建議政府提升性別平等處之層級,使其具備足夠的權力、職權與預算,以有效執行其資料蒐集、性別影響評估,以及規劃與實施性別平等相關政策等任務。

家庭暴力

24. 審查委員會知道政府為解決婦女暴力(特別是家庭暴力)所做的努力,包括建立申訴制度、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庇護中心及熱線電話,2013年的審查也有針對婦女暴力提出建議。委員會也對政府根據2013年的建議,針對親密伴侶暴力的普遍程度進行研究表示讚賞。

25. 審查委員會也重申先前的建議,建議對這些措施的影響進行評估,在此評估基礎上採用跨學科和跨部門的方法,發展一套全面的計畫以解決家庭暴力。

身心障礙者權利

26. 審查委員會關切國內只有5%的身心障礙者登記有案,遠低於各國平均的10%至15%。審查委員會建議政府進行全國普查,統計具有各項身心障礙(包含高齡的身心障礙者)的實際人口數字,並且根據普查結果與身心障礙者合作,擬定政策,提撥適當的預算,滿足身心障礙者需求。

原住民族權利

27. 審查委員會歡迎蔡英文總統於2016年8月時,對原住民族做出歷史性的道歉。審查委員會建議政府應有效實施《原住民族基本法》,以及根據2013年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所修改的政策與行政措施。審查委員會也建議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直接與原住民族合作,繼續找出並認定原住民族的傳統土地及領域。

28. 審查委員會強烈建議政府應立即與原住民族制定有效的制度,在提供原住民族相關資訊後,針對會影響原住民族的開發計畫取得原住民族的同意,確保開發計畫不會侵犯原住民族的權益,如果現有計畫已經侵犯他們的權益,也要立即提供適當的賠償。這個制度應該遵守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與其他國際標準。

29. 審查委員會對政府採取行動承認平埔族為原住民族,以及改善原住民族身份認可的制度感到讚賞,但是審查委員會依舊關切政府目前將民眾分為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及平埔族的方式,因為這是日本殖民時期所沿用至今的制度。現在政府已經承認16個原住民族,所以此制度已經過時了,因此審查委員會建議政府應該根據原住民族本身的分類方式,讓原住民族能以完整的身份,平等地代表自己民族參與社會活動。

30. 審查委員會建議政府要保留並且宣揚原住民族的傳統衛生與學習方式,並且鼓勵政府在提供健康照護與教育服務時,要考量文化上的差異,並且在設計、執行與評估這些政策時,都要有原住民族的參與。

 

  1. 與經社文公約相關的特定議題

工作權與工作條件(第6與第7條)

外籍家事類勞工

31. 自從初次審查以來,外籍家事類勞工(包括幫傭與看護工)的情況並無任何改變,他們依舊沒有受到勞動基準法的保護,這點令人相當擔憂。此外,雖然2013年的初次審查時專家表達關切,政府多年來承諾要制定的《家事勞工保護法》卻遲遲沒有下文。

32. 審查委員會重新呼籲臺灣政府,應立即排除所有障礙,通過《家事勞工保護法》。審查委員會也要求政府在下次報告當中,針對此議題提出詳盡的進度報告,以及該法案對移居者權益的影響。

臺灣漁船的外籍漁工

33. 雖然政府針對2017年初生效的相關法條提供資訊,審查委員會依舊相當關切政府無法針對進行非法捕撈、據報進行非法活動(包括侵犯船上外籍漁工勞動與人權)的臺灣籍漁船執法。臺灣在國際組織正式警告之下,依舊沒有採取足夠措施來預防並打擊非法漁業(危害環境與瀕臨絕種海洋生物),因此審查委員會特別關切。

34. 審查委員會呼籲政府,調查所有臺灣籍漁船的捕撈、招募與就業條件,特別是長時間在海上作業的延繩釣漁船。審查委員會也要求政府在下次報告當中,提供監控與打擊非法捕撈措施的詳細資訊,保護這些漁船上的所有漁工(包含外籍漁工),確保這些勞工能得到適當的生活與工作條件。

男女平等

35. 審查委員會建議臺灣:

a) 制定制度來落實「同工同酬」與「同值同酬」原則;

b) 更努力減少工作上的性別隔離,並且採取措施(包括暫時性特別措施)來鼓勵女性在非傳統領域中追求職涯發展;

c) 採取有效措施來消弭社會的性別刻板印象,像是獎勵父親多參與兒童保育、育嬰假、定期進行男女時間使用調查,以及幫助民眾瞭解男女在家庭與社會中共同分擔的責任。

童工(第10條)

36. 審查委員會獲得消息,知道臺灣16至18歲的學生會打工賺學費與其他費用。雖然法律明文禁止,但越來越多未成年學生也在打工。而且據報這些學生打工薪水不符合最低薪資規定、沒有勞健保,而且經常上大夜班。審查委員會強烈建議,政府應該針對此議題進行徹底的研究,希望在政府下一份報告當中能夠提供實際情況的詳細資訊,包括主管機關保護這些學生不受剝削與虐待的措施。

住房權(第11

37. 審查委員會也關切臺灣現今的經濟政策,使住房純粹成為一種市場機制,再加上土地危機,造成平價的住房短缺,越來越多人都在炒作房地產與土地。審查委員會也注意到臺灣現行體制當中,「財產權」優先於「適足住房與土地權」。審查委員會建議臺灣應該重新定位住房與土地政策,履行其對國際人權的承諾,包括確保房客安全,保障其不受強制驅離。第一步就是建立資料正確的資料庫,當中應包含非正式住居者與無家可歸者的統計數據。

38. 審查委員會依舊關切臺灣迫遷與強占土地的頻率。土地徵收、都市土地重劃、都市更新與其他政策,侵犯了全台各地民眾的住房與土地權,例子包括台南鐵路地下化、高雄果菜市場與塭仔圳重劃案。審查委員會也關切有些民眾私人主導土地重劃與徵收,並且發生強制驅離的案例,像是桃園航空城、社子島、麥仔園、璞玉、國道1號、A7捷運站以及淡海新市鎮。

39. 審查委員會建議政府應先制定國家迫遷、安置與重建法,在此之前所有形式的迫遷都應該暫停。此迫遷、安置與重建法應符合政府的國際人權義務,包括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理事會第7號一般性意見,以及聯合國《以發展為基礎所導致之驅離及遷離家園之基本原則與準則》(以下稱「聯合國遷離準則」)。

40. 審查委員會建議在此情況下,政府應該制定總體性的國家住房與土地政策,該政策應該能實踐臺灣對國際人權的承諾,並且包含以下段落當中的要素。臺灣政府應該根據國際人權機制(包括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理事會第4號一般性意見與聯合國遷離準則第25條)保障所有住民的使用權。

41. 審查委員會也關切臺灣主管機關對遊民提出民事訴訟,並且建議仔細審查這樣的做法,才能根據國際人權標準保障遊民的住房權。目前面臨訴訟威脅的社區包括龜山大湖、華光、大觀、大溝頂、紹興、臥龍街、蟾蜍山社區、貴美、三峽劉家以及新店瑠公圳。

42. 審查委員會也關切《土地徵收條例》、《都市更新條例》、《都市土地重劃實施辦法》、《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以及《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售作業程序》等法規,法條都不是以保障人權為出發點來遷離民眾。審查委員會建議,所有與住房與土地政策相關的地方與國家法規,都應該立即修法,以實踐臺灣的國際人權義務。

43. 審查委員會建議制定國家遊民福利與人權法,當中包含遊民的廣泛定義,以及預防民眾成為遊民的法規,另外也呼籲政府分配資源來保障臺灣所有遊民的人權。

44. 審查委員會也關切住在都市當中的47%的原住民民眾(快樂山與拉瓦克部落),以及他們的住房與生活情況。審查委員會建議,政府應根據原住民基本法第16條規定,在提供民眾適足住房時也應考量原住民族的文化與集體需求。審查委員會也建議政府遵照原住民基本法第32條、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理事會第7號一般性意見以及聯合國遷離準則,確保沒有原住民民眾被強制遷離,而且如果原住民民眾因為天災而需暫時安置,不會因此永久失去土地。

45. 審查委員會要求政府要實踐女性民眾的住房與土地權,包括採取措施保障其使用權並且不受強制驅離之威脅,這也適用於單身女性、單親媽媽、寡婦、原住民女性、遊民、身心障礙女性與家暴受害者等具有特殊住房需求之女性民眾 。

健康權(第12

46. 審查委員會也注意到一個現象並且相當關切,那就是臺灣最富足的城鎮、城市與縣市當中,平均壽命高達85.3歲,但是最貧困的地區則只有62.5歲。審查委員會建議政府除了各部會的通力合作以外,需要進一步採取措施來降低風險,像是預防吸煙等。政府應該謹慎地評估,並且根據專業的科學研究來分析相關問題與成果。

47. 原住民委員會因應2013年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舉辦公聽會,會中要求臺灣電力公司立即將存放於蘭嶼的低輻射核廢料遷出。經濟部原訂要為核廢料存放新址進行公投,但是腳步停滯不前。審查委員會建議經濟部訂定明確的計畫與時間表,決定核廢料存放的地點,而且最後的決定不得損害其他原住民部落的權益。

48. 審查委員會依舊關切青少年的高性病案例數字,特別是15歲至19歲之間的男性,梅毒與淋病案例更是以嚇人的速度成長。審查委員會也注意到,臺灣民眾在沒有使用保護措施進行性行為的情況越來越普遍。雖然審查委員會知道政府積極提供青少年性教育,審查委員會建議學校應該在各面向進一步加強性教育,而且家長、老師與醫護人員也都應該參與。審查委員會建議政府要擴大此領域當中,所有計畫與策略的規模,並且讓公民社會組織參與,透過大眾傳播媒體鼓勵公共辯論。

49. 審查委員會注意到政府在2015年提出心理健康促進政策白皮書,並且針對2017年至2021年規劃全國健康行動計劃。有鑒於臺灣民眾心理健康的問題牽涉層面很廣,審查委員會建議政府建立機制來定期評估政府措施的成效。

性健康與生殖健康

50. 臺灣各級學校提供的性教育內容不夠全面,而且民眾對內容適當與否經常發生爭執。

審查委員會建議臺灣政府:

a) 在各級學校提供男孩/女孩有關性健康與生殖健康的課程,課程內容豐富、正確且包含最新的資訊,過程應使利害關係人均能參與諮商;

b) 針對陰陽人情況進行研究,並且擬定相關政策,包括禁止以不必要的手術切除健康的生殖器官;

c) 在履行、保護與實踐性健康與生殖健康權利時,應該考量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理事會第22號一般性意見(2016年)。

心理健康

51. 由於捷運站機廠施工,嚴重影響樂生療養院病患的身體與心理健康,因此審查委員會依舊關切樂生療養院病患的住房與生活條件。審查委員會建議恢復原本的景觀,或是修復療養院,捷運機廠施工不得危害病患的健康權。審查委員會也進一步建議,政府在與樂生療養院相關的所有活動當中,都應該遵守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理事會第7號一般性意見與聯合國遷離準則。

 

  1. 與公政公約相關的特定議題

生命權(第6條)

羈押中死亡

52. 審查委員會相當關切最近在羈押中死亡的案例相對偏高的狀況。審查委員會建議,針對所有在羈押中死亡的案例,包括明顯自殺的案例,成立獨立小組進行全面、徹底調查,了解致死的潛在原因,以及每個案例發生的主因,藉此預防未來在羈押中死亡案例的發生。此外,審查委員會敦促政府在監獄管理人員間編列充足的醫療、心理、社工人員,預防犯人間的暴力和自殺行為。

死刑

見第7條建議事項

禁止酷刑、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對待或懲罰(第7條)

53. 2013年審查委員會建議政府在刑法當中加入酷刑罪(根據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第一條所定義),作為有適當刑罰的獨立犯罪類型。此項建議迄今尚未執行,審查委員會深感遺憾。讓酷刑的行為人不能免責是根除酷刑與其他形式不當處遇的最有效方式之一,因此審查委員會再次強烈重申,在臺灣的刑法中加入有適當刑罰的獨立、具體的酷刑罪。

54. 審查委員會同時建議所有酷刑的指控或嫌疑都應由獨立、客觀機構展開澈底且迅速的調查,以便使行為人能被繩之以法且受到適當的懲罰。審查委員會對有關機構對此建議的執行沒有任何進展,深感遺憾。審查委員會因此再次確認此建議的重要性。

不強迫遣返原則和難民法(第7條)

55. 2013年審查委員會建議加速通過難民法,同時納入不強迫遣返原則。儘管有關單位就此做出部分努力,但至今仍未通過相關法案,而不強迫遣返原則也尚未納入國內法。審查委員會對此深感關切。由於缺乏難民法和不強迫遣返原則,導致尋求庇護者儘管面臨遭酷刑或其他形式不當處遇的風險,甚至包括被判處死刑,仍須送回原籍國。

56. 審查委員會因此重申先前的建議,並提醒臺灣政府,根據公政公約第七條規定,絕對禁止將人引渡、驅逐或遣返至任何會使他或她面臨嚴重酷刑或其他形式不當處遇的風險,包括被判處死刑在內。

體罰和死刑(第7條)

57. 審查委員會恭賀臺灣政府全面禁止各種形式之體罰,適用範圍遍佈社會各部門,包括警軍、學校、家庭、司法或紀律處罰等,全面遵守國際法律和司法體系要求之完全禁止體罰的規定。

58. 但是,審查委員會深感遺憾的是,在廢除體罰最極致形式的死刑上卻無任何進展。儘管國際法越來越體認到死刑違反人類尊嚴,但近年來執行死刑的數量仍和過去無異。臺灣政府持續以絕大數民眾支持死刑的民意為由,保留死刑。

59. 審查委員會敦促現今的臺灣政府和蔡英文總統帶頭加強民眾對酷刑和非人道懲罰的認識,而非一味強調民意的重要性。對此,審查委員會強烈建議臺灣政府採取果斷的步驟,即刻暫停執行死刑,同時以在不久的將來全面廢除死刑為終極目標。

人身自由權(第9條)

60. 審查委員會樂見自前次審查之後,在擴大提審範圍方面已有相當進展。審查委員會認同司法院在釋字第708號和第710號上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由此激勵立法院於2014年修訂提審法,確實保障各類型的被拘禁者,不只是因犯罪而被羈押的,還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外國人等,皆有權獲得關於拘禁之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比例原則等即時司法審查。審查委員會樂見這些對於人類自由的改革,能明顯地落實在地方法院層級。

61. 審查委員會也樂見最近立法修正案,限制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人士能被移民單位收容的時間。但另一方面,審查委員會還是關切有相對多數的外國人,包括尋求庇護者,遭到移民單位收容。審查委員會建議由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法律扶助,除了具有合法身份的外國人能尋求支援外,不具合法身份的尋求庇護者也能獲得協助。

62. 2013年審查委員會發現2010年的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審判前羈押期限不得超過8年之規定,有違公政公約第9條第3項的「合理期間」限制,審查委員會於是建議大幅縮短審判前羈押時間。但迄今該法尚未就此做出任何修訂。雖然有關單位告知審查委員會,實際執行時,審判前羈押甚少超過5年,但審查委員會認為即便是5年仍為時過長,因此重申大幅縮短審判前羈押期限的建議。

63.審查委員注意到依據精神衛生法而被迫入院的所謂精神病患,並非全然屬醫學事件。審查委員會接獲的資訊顯示,此法有時會在具爭議性的任意拘禁上遭到濫用,被迫入院者並非精神病患者。審查委員會建議在強迫就醫程序上的數個方面進行修訂,確保遭羈押者能立即獲得公平的行政和司法審理,包括提審。此外,法律扶助基金會應修訂其要求和程序,使遭拘禁者得以儘早獲得法律上的協助。

拘禁的條件(第10條)

64. 早在2012年的報告上,臺灣政府已將監獄過度擁擠列為「緊急問題」。在2016年4月出爐的第二份報告上,臺灣政府發現過度擁擠率達13.23%(到2015年12月22日 矯正機構中,55,676處需容納63,045名囚犯)。臺灣政府進一步聲明如下:絕大多數矯正機關都位於空間狹小的老舊建築中,因受限於人力資源不足、經費不足、監獄所在地居民抗議等因素,一時之間不會有立即的改善。

65. 在2013年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的報告上,審查委員會指出監獄過度擁擠已導致各式各樣的人權問題,例如衛生欠佳、健康標準低落、缺乏隱私、暴力充斥等,也常導致監獄拘禁環境被認為非人道或有辱人格。

66. 除了臺灣政府已採取的措施,包括興建新的監獄等措施外,審查委員會強烈建議採取減少囚犯人數有效措施,像是放寬嚴苛的施用毒品政策、審前交保和假釋方面採取限制較寬鬆的規定和其他非羈押型方法。審查委員會也進一步建議改善監獄的衛生服務,將相關業務移交衛生福利部負責。

67.審查委員會還想強調的是,在一個像臺灣一樣高度發展的國家,以缺乏人力資源和經費有限等做為監獄環境不人道、過度擁擠的藉口,這是無法接受的。

司法 14

68. 審查委員會在第一份報告的結論指出,刑事妥速審判法審判最長年限為8年,這不符公政公約第14條第3項第3款被告立即受審「不得無故稽延」規定。審查委員會因此建議由立法層面下手改變,旨在減少刑事訴訟的時間長度。審查委員會甚至滿意的是,為數眾多的案件因此在極短的時間終結。但審查委員會仍有遺憾之處,因為仍有許多審判沒有尊重「合理期間」的限制,問題出在檢察官不斷上訴或案子被高等法院發回下級法院重審。審查委員會因此重申之前的建議,呼籲進行更進一步的立法改變,以縮短刑事訴訟的時間。若遇超長羈押的案例則需提供適當補償。

69. 2013年審查委員會在報告中建議,根據公政公約第14條第5項,為讓經判定犯罪者有權聲請上級法院依法覆判,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必須修訂,好讓每位第一審法院被判無罪、但第二審法院被判有罪之被告,得以有權上訴至第三審法院。

此外,審查委員會建議修訂刑事訴訟法第388條,要求指定辯護人,讓希望就刑事有罪判決上訴至第三審法院卻沒有辯護人的被告。但是,時隔四年,立法院卻無法達成這項建議。審查委員會迫切要求立法院尊重這些建議。

隱私權(第17條)

通姦

70. 2013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報告上,審查委員會建議臺灣政府採取措施廢除通姦罪,因此罪違反隱私權。而在最近的報告,臺灣政府指在廢除通姦罪上,民意目前沒有共識,並以此為由表示無法符合要求。審查委員會在此要強調的是,臺灣政府有責任推動司法體制,以達國際人權法之水準;同時政府也應帶頭加強大眾對此議題的認識,並採取措施,消除大眾為保障婚姻和家庭制度而對廢除通姦法的不安。審查委員會在此重申廢除通姦罪的建議,並表達此法對女性造成極負面影響的關切。

監視

71. 在2013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報告上,審查委員會對警政署大量的通訊監察行動深感關切。臺灣政府因此提供了犯罪調查的相關數據,顯示法院核准的電話監聽數量大幅增加。但是,臺灣政府尚未提供情報機關的監聽數據,通常情報機關的監聽不需法院核發。因此,審查委員會重申對高度監視的關切。此類監聽無法經由法院有效監控,且對臺灣人、外國人的隱私權構成威脅。

性向和性別

72. 審查委員會歡迎臺灣政府透過許多活動消除大眾對同性戀的恐懼,同時也盡力讓大眾了解性別多樣化。在跨性別者方面,審查委員會建議臺灣政府在法律上承認跨性別者,讓他們能自由選擇性別而不受非必要的限制。

言論自由 (第1920條)

73. 2013年審查委員會呼籲臺灣政府立即採取預防措施,阻止任新聞頻道或報紙的合併或收購,避免大眾資訊由過度集中的少數機構傳播。審查委員會更建議制定一全面性法律,確保媒體的多元化能得到鼓勵與支持,以保障言論自由和尋找、接受、傳播各種資訊和思想的權利。委會員並未獲得關於媒體集中增加的資訊。值得注意的是,臺灣政府採取了立法措施以符合審查委員會稍早的建議。

74. 在2013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報告上,審查委員會建議制定法律,若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規定,即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之主張,便屬違反刑法。臺灣政府提交了許多既有的反歧視法規,以及一些目標相似的法案,目前在立法院處於待審狀態。審查委員會樂見這些措施,不過,審查委員會認為在刑法內納入特定條款是比較好的做法,可藉此確保上述行為基本上都能被禁止。

集會自由 21

75. 2013年在第一版法律程序報告中,臺灣政府承認集會遊行法第29條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1條。臺灣政府承諾會將申請許可制改為報備制、限制警察強制驅離的權力、遵守比例原則、於該法中刪除刑法處罰、放寬報備截止期限、刪除行政罰鍰下限,同時降低其上限。然而,提交給立法院的這些修正案卻未能通過。 2013年審查委員會的建議是,立法院應即刻通過修正案,以使其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第21條。但叫審查委員會擔心的是,到目前為止,還沒有採取必要修訂,結果使得集會遊行法第29條仍有效力且仍被運用。審查委員會也得知,緊急、偶發性遊行需得到主管機許可的規定仍需遵守。有鑑於此,審查委員會敦促臺灣政府立即採取行動,將集會遊行法交由立法院進行必要的修訂,以終結長期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1條的行為。

享有婚姻和家庭生活的權利 (第23條)

結婚年齡

76. 在2013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報告上,審查委員會認為男性(18歲)和女性(16歲)在結婚年齡上的差異是具歧視性的,因此建議相關立法做出改變。審查委員會樂見行政院和司法院對此採取行動;審查委員會敦促立法加速修法,將女性最低法定結婚年齡提高到18歲。

同性婚姻

77. 審查委員會樂見臺灣政府採取行動,計劃將同性婚姻納入臺灣法律。這些法律層面的改變若全面實施,將顯現臺灣在對抗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歧視上是亞太地區的先鋒。

後續行動

78. 審查委員會欣賞臺灣政府採取各項措施,接受聯合國人權條約核心義務,同時自發性地讓執行過程接受獨特、創新的國際審核過程。因為採取包容、參與和透明的立場,臺灣政府已獲得許多正面結果,審查小組建議臺灣政府制定一套國家人權行動計劃,訂定明確的目標、指標和基準,以執行兩公約和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建議。審查委員會也建議臺灣政府提撥充足的人力和資金供此行動計劃落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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