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反過勞遭記過解僱 工會痛批華航藐視裁決打壓工會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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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過勞遭記過解僱 工會痛批華航藐視裁決打壓工會幹部

 2017-12-09 17:25
今年六月時全台的交通運輸產業工會到交通部前抗議,當初上演行動劇的華航空服員和主持人都遭到華航記過和解僱。圖/郭文宏(資料照)
今年六月時全台的交通運輸產業工會到交通部前抗議,當初上演行動劇的華航空服員和主持人都遭到華航記過和解僱。圖/郭文宏(資料照)

6月華航工會成員參與「交通運輸業工時大體檢」行動,其中發言代表、行動劇演員、行動主持人,近日陸續遭到華航公司記過解僱,曾帶領華航空服員大罷工的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痛批華航藐視勞動部的裁決結果,惡意對工會幹部以最嚴厲方式打壓懲處,並質疑政府現在推動勞基法修法,一直強調的「勞資協商」,但卻無視勞工爭取權益被扣上「破壞勞資關係」的帽子,所謂改革華航已經成為笑話。

今年6月23日,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與其他交通運輸業工會,在交通部前舉行「交通運輸業工時大體檢」行動,抗議交通運輸業的血汗勞動狀況;然而,中華航空公司分別在7月6日、12月8日召開人評會議,以「破壞勞資關係為由」,將擔任行動主持人的林馨怡(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理事、華航企業工會第三分會常務幹事)、發言代表朱良駿(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理事、華航企業工會理事)、行動劇演員張書元(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常務理事、華航企業工會理事)解僱及懲處。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指出,林馨怡、張書元以及朱良駿等三人,因為到交通部抗議交通運輸業的過勞血汗狀況,卻遭到中華航空公司開評議會懲處,已經明顯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以及第5款,並且有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2017年勞裁字第33號案,判定華航公司違法在案,華航現在對人的懲處,擺明不管勞動部的裁決,藐視勞動部,非理性與工會進行對抗。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質疑,只要員工對過勞狀況提出意見、對勞基法修法表達不滿,就遭到公司嚴厲整肅,「勞資協商」該如何進行,現在華航公司明顯不甩勞動部的裁決判定,政府又該如何要求企業自律,只要員工對現行法規提出疑義,就被扣上「破壞勞資關係」的大帽子,工會也批評,中華航空公司是交通部投資的公司,卻用如此蠻橫硬幹的方式對抗工會,更何況是台灣其他100多萬間沒有工會的民間企業,在去年6月24日空服員罷工時,行政院曾經表示要改革華航,然而,罷工一年多過去了,工會卻發現,台灣勞工要進行勞資協商,依舊是被以解僱、懲處等最嚴厲的方式對待,所謂的「改革」淪為笑話。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秘書長鄭雅菱表示,這是她心目中台灣解嚴後,言論自由最黑暗的一天,鄭雅菱痛批,2017的台灣,人們可以選舉投票,集會遊行,罷免政治人物;可是召開記者會批評公司打壓工會幹部,讓空服員過勞卻被公司懲處,甚至解僱,而解僱是職場上最重的刑罰,等同死刑。

鄭雅菱也說,身為台灣人,公民身份的自由有了;受僱者在工廠裡,街頭上仍然沒有討論雇主的空間,即便這牽涉到公眾利益與安全,勞動部早已判定華航約談三人為「不當勞動行為」,也就是說勞動部認定三人為工會幹部執行工會活動,雇主需尊重工會的言論與活動自由。

據媒體報導,對此控訴,華航表示這些個案與是否具備工會幹部身分並無關連,而是與其行為有關,任何公司團體,不管勞方還是資方,都受內部工作守則、勞動法規約束。勞資對話應基於事實,不能因其具有工會幹部身分,就要求公司對於員工之基本工作要求,給予特殊待遇,並動輒扣上打壓名義。

華航指出,例如多次在值勤時未帶相關證件、連年遲到、未報到等行為,都違反了空服員職務最基本的工作要求,但只要經公司約談,當事人便對外聲稱是因為其工會幹部身分遭打壓,或在公開場合,以血色顏料玷污華航人視為榮譽的制服「含血噴人」,當事人並用「請問這種飛機你敢坐嗎?」的惡毒誣陷,抹黑公司飛安。(註:此指張書元在記者會現場的行動劇演出內容)華航認為如此行為已不適任工作,華航並強調,一年以來華航的勞資關係大幅改善,社會自有公評,對於公司治理權及形象,絕對捍衛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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