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立院初審租賃條例 房東收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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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租賃條例 房東收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

 2017-05-18 21:55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8日審查《租賃住宅市場發展條例》草案。圖/擷取自立院IVOD影片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8日審查《租賃住宅市場發展條例》草案。圖/擷取自立院IVOD影片

為健全住宅租賃關係、保障租賃當事人權益,內政部擬具《租賃住宅市場發展條例》草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18)日初審通過部分條文,明定房東向房客收取押金,總額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並在契約消滅時返還。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審查《租賃住宅市場發展條例》草案,內政部次長花敬群受邀列席,宣讀完各修正動議版本後,進入逐條審查,全文共41條文,一整天下來只審到第10條,法案名稱加了「管理」二字,改為《租賃住宅市場發展管理條例》,並定義「租賃住宅」,指「以出租供居住使用的建築」,召委曾銘宗宣布擇期再審。

據統計,國人購屋負擔重,未發展租賃市場,房價為所得8.5倍,貸款負擔35.81%,全台租屋需求占全台人口八分之一,約286.3萬人,但租賃市場問題多,包括租賃權利義務關係不對等、未有便捷糾紛處理機制等,因此擬具草案,藉由平等互惠租賃契約、租賃資訊透明、建立專業服務、規範租賃廣告內容等措施,以滿足承租人需求,確保權益。

通過條文明定,承租人若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不修繕或支付賠償、遲付租金達2個月租額,經催告仍拒繳,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但須在15日前以書面通知,,出租人為重新建築必要收回房屋時,則須在3個月前通知承租人。

此外,承租人沒有經過出租人書面同意,將所承租的住宅轉租給他人,當起二房東,出租人也得提前終止契約,同樣須在前15日以書面通知。

條文也規定,住宅租賃廣告內容應與事實相符,實際租屋若與廣告不實,出租人須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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