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權會與10多個人權、民主、教育環境,師生權利、兒童權利、科技運用等公民團體,今(20)日聯合發表給教育部長的公開信,呼籲教育部長潘文忠儘速暫停目前校園中已啟用的人臉辨識技術,建立具體的使用規範、並公布相關的作業流程。
台權會表示,人臉辨識是可長期追蹤個人身分、去向、習性的監控技術,安置在校園中,可能會進行長時間的監視,逐一紀錄下個人在校園中的活動或學習狀況,從而紀錄非常多個人在校園中的學習與生活細節,並增加相關資訊外洩的風險。
台權會指出,台灣在近2年來,已有超過10所學校在校園中引入人臉辨識技術,但相關技術在校園中的使用,卻未獲得妥善規範,但公民團體上個月召開記者會迄今逾半個月,教育部仍未有任何具體行動,要求教育部儘速清查各級校園內使用人臉辨識的情形、限制校園內使用人臉辨識技術、建立具體的使用規範、建立監督規範落實的機制,並對外公佈前述各作業的時程,呼籲潘文忠正視公民組織訴求,儘速具體回覆。
給教育部長的聯名公開信全文如下:
親愛的潘文忠部長:
這封信是由關注人權、民主、教育環境、師生權利、兒童權利、科技運用等議題的公民組織們所共同簽署。我們誠摯且急迫地向您呼籲,教育部做為全國教育業務的主管機關,應儘速清查當前各級校園內使用人臉辨識的情形、限制校園內使用人臉辨識的技術、建立具體的使用規範、建立監督規範落實的機制,並對外公佈前述各作業的時程。在這封信的後段,我們也附上了聯名團體在這部分的共同主張。
在過去的一段時間裡,「智慧校園」成為各級校園引入各式科技產品的理由。但遺憾的是,針對校園內的科技使用可能造成的人權侵害,卻未獲得對等的重視。人臉辨識過去幾年在台灣各級校園的滲透,就是一個顯著的案例。
根據我們的整理,在近兩年,僅是媒體所披露的案例,就已有超過十間校園引入了人臉辨識技術,而且增加的速度有明顯提高的趨勢。這個技術目前在校園中多被應用於監測校園人員的出入管制、特定建築物(例如:圖書館、宿舍)的人員出入管制,但也有少數學校已開始將其安裝於整個校園內,甚至是個別教室中,以長時間監測學生的學習狀況。
人臉辨識是可長期追蹤個人身分、去向、習性的監控技術。校園中使用人臉辨識技術,儘管時常是以安全、學習為名,但其特性卻與過往執行此類職務的警衛、保全、或教師都不同。機器不是人,不會有記憶容量、記憶長度與體力上的限制。如人臉辨識技術這類的自動化監控系統,它可以進行長時間的監視,並逐一紀錄下個人在校園中的活動或學習狀況。而這樣長期、大量蒐集紀錄的做法,不僅並無證據認為有助於改善校園安全與學習狀況,更只是讓學生「習慣」於暴露在這類監控設備的視野下,並增加師生資料外洩的風險。
我們也知道,有些學校是以大張旗鼓,引入新穎、先進、方便的技術為號召,來誘使師生接受人臉辨識技術;有些學校則強調人臉辨識技術的使用,皆已有徵詢過師生、家長的同意。但我們必須在此提醒部長,方便的背後伴隨的可能是隱私侵害,資訊自主更不是學校卸責的萬靈丹。唯有校方審慎評估技術使用的必要性、充分告知師生風險、並落實資料保護的義務,師生的自由選擇同意才具實質意義。
學校最重要的目的之一,在於培育學生健全的人格。我國《教育基本法》第2條明文指出:「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 […略] 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的尊重 […略]。」同法第8條,亦表示國家應保障學生的人格發展權。《個人資料保護法》在第1條也開宗明義宣示,規範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利用,是為避免人格權受侵害;同法第5條,也表示資料的蒐集、處理、利用應有特定目的,且應在達成該目的的必要範圍內為之;而我國大法官在釋字第603號中肯認隱私權是攸關個人人格權的憲法基本權,更是不待多言。
簡言之,倘若在技術使用必要性不明的前提下,學生就已習慣長期處於受監控的環境,社會又要如何期待已習慣隱私權受侵害的學生,能在未來有對基本人權的尊重,能有自主的判斷力,並養成對維護民主法治發展有益的健全人格?有鑑於此,我們也懇切地向部長提出以下四點訴求:
教育部應儘速清查全台各級校園使用人臉辨識的情形,並公佈清查結果。並在規範未建立前,暫停各校園既有人臉辨識系統的使用,並不得繼續引入人臉辨識系統。
教育部應明訂人臉辨識技術不得使用於以下場域或目的(除非校方就必要性給予強健、有力的理由與證據)
不得使用於多數師生皆可進出、移動的場所。例如校園門禁、圖書館門禁、宿舍門禁。
不得使用於多數師生會長時間停留的場所。例如教室內、圖書館內。
人臉辨識所需或所蒐集的資料,不得再作目的外之利用。例如優化人臉辨識系統的演算法,或作為個人或集體行為的剖析。
教育部應儘速建立可有效監督校園使用人臉辨識技術的具體規範,其內容至少應包含:
人臉辨識技術可使用、不可使用的場域及目的。
各學校應訂定與發佈使用人臉辨識技術的政策、政策執行報告。
教育部應定期彙整並公佈各學校內部署人臉辨識技術的目的、地點、數量、建置金額及廠商資訊。
各學校應就使用人臉辨識技術進行資料保護影響評估。
提供校園內師生/家長針對人臉辨識的使用表示意見、參與決策並提供有效同意的機制。以及若不同意使用人臉辨識時,權益是否會受到限制的說明。
規範人臉辨識所需或所蒐集的資料的保存方式、保存時間、保存地點、及管理單位。
關於未成年/成年學生的資料是否應受不同規範密度保護的說明。
關於監督此規範落實的機制。
教育部應儘速就前述事項擬訂推動時程,並對外公告。
在這封信撰寫的當下,台北市政府才又爆發強迫中小學引入「AI智慧販賣機」的風波,其中也同樣有使用人臉辨識的疑慮。倘若教育部就人臉辨識甚至各種新興科技的應用,持續無法提供隱私保護的清楚規範,爭議只會不斷發生。科技帶來便利,但科技也帶來侵害,忽略科技應用的人權風險,我們所以為的進步,恐怕只是另一場災難。我們誠摯地建議部長,採納我們上述的主張,使未來的校園師生更有機會生活在一個充分保障人權的場域。
共同連署團體
人本教育基金會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台灣人權促進會
台灣多元教育家長協會
台灣守護民主平台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台灣教授協會
兒童文化研究社
開放文化基金會
親子共學教育促進會
臺灣學生聯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