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今(15)天舉辦第14案第四場「您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章保障同性別二人建立婚姻關係?」公投電視說明會。正方代表、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表示,該公投案是希望在《民法》婚姻專章中,承認同性戀者能夠與異性戀者一樣,享有成婚姻及建立家庭共同生活的基本權利,異性戀者也不用擔心,讓同志結婚,家庭仍然是家庭,爸爸一樣是爸爸、媽媽一樣是媽媽,不會因為給予長期受到歧視差別待遇的同志朋友結婚的權利,就損傷異性戀者長久以來視為理所當然的權利。
黃國昌說,否定同志結婚的權利,對於異性戀不會帶來任何好處,無論是世界衛生組織還是世界精神學會,很早就向大眾說明,同性婚姻合法化、同性戀者的性傾向、性行為,都是人類發展多樣性的正常表現,不管是生長在男同志或女同志家庭所長大的小孩,與異性戀父母的孩子,在發育、適應力或整體福祉也不會有明顯差異。
黃國昌接著說,其實家庭最重要的元素就是「愛」,充滿愛與關懷,無論孩子或父母的性傾向如何,愛都不會有任何改變,很多朋友會認為台灣有台灣的傳統價值與文化,不需要看著歐美的立法來前進,當人民為台灣的自由民主、人權保障而感到驕傲的時候,人權的保護是不分國界的。
黃國昌還對基督徒溫情喊話,反問「請問你們所主張的專法,他的內容跟目前異性戀的婚姻對於配偶之間的保障是否一樣?如果保障程度一模一樣毫無差別,那為什麼不給這些同志結婚的權利?」如果保障程度比較差,那就明顯違反釋字748號對於婚姻自由平等保障,大法官所宣示的價值。當多數人尊重他人的宗教信仰自由時,可否也尊重其他不一樣的少數人,他們享有的基本人權的自由。
黃國昌說,當法律與聖經的價值抵觸的時候,有人選擇聖經的價值,他尊重這樣的看法,但進入公共政策討論時,任何自居於法律學者的人,都必須要遵守釋字748號解釋的意旨跟法律精神,並理解給予同志保障的內涵。最後他請教反方代表曾品傑「請問您,釋字748號有沒有保障同性性傾向者的婚姻自由的平等保障?生養能力是有效婚姻的要件嗎?以不能繁殖當作理由可以做合憲的差別對待嗎?」。
反方代表、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曾品傑表示,釋字748號並沒有宣告《民法》限定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違憲,只有表示現行婚姻主張未能使同性二人成立永久結合關係規範有所不足。現行婚姻章有關異性婚姻制度之當事人身份及相關權利、義務關係,不因解釋而改變,並沒有宣告一男一女的婚姻規定本身違憲。所以維持現有運行良好的婚姻制度本身是妥適的,對同性二人關係的保障並不一定要用結婚的方式。
黃國昌則感到遺憾,他認為作為一個法律人,對於法律的解釋必須要忠於釋憲者的原意,任何立法的形成空間,都要回到大法官在這號解釋裡它所說明的合憲範圍,只有在這個合憲範圍當中,才有所謂立法者的形成空間。
黃國昌說,大法官所講的合憲範圍,就是《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的基本權利,異性戀的伴侶成立永久親密的結合關係的時候,在法律上面之所以賦予他們保障,就是在貫徹《憲法》第22條。大法官解釋文裡面,釋字748號也是在貫徹對同志的婚姻自由,如果不管異性戀還是同性戀,全部都是在貫徹《憲法》第22條所保障婚姻自由的話,那讓同志可以成立婚姻,到底有什麼問題?
黃國昌表示,若不讓同志成立婚姻關係,那要如何貫徹釋字748號所講的婚姻自由的平等保護?反方想像的專法中,對於同志所成立的婚姻跟異性戀所成立的婚姻,到底要不要賦予相同程度的保障?若要貫徹釋字748號婚姻自由的平等保障,就一定要賦予同志婚姻。若規範的內容與保障的程度都一模一樣,為什麼要給他們另外一個名稱或新設概念?為什麼要對他們區別對待呢?
黃國昌說,很多朋友擔心一旦承認同性婚姻會不會導致人倫秩序大亂?不過同志婚姻合法後,家庭中的爸爸、媽媽絕對不會消失,兒子、女兒也不會消失。千萬不要被那些謊言,使同志在社會上受歧視。更何況《民法》上的稱謂根本完全不影響到日常生活的稱謂,讓同志進入婚姻家庭,對一般人的生活根本不會有任何影響。若執著法律稱謂,日常生活中的阿姨、姨丈、伯伯、舅舅通通都不是法律用語。
黃國昌最後說,若同志朋友是配偶的話,那跟《民法》的婚姻就沒有實質上的差別,沒有任何歧視性的對待,如果不稱同志是配偶的話,請問同志情侶彼此之間的關係,跟法律上面配偶的關係,享受的權利義務一不一樣?若不一樣,又要如何貫徹釋字748號解釋的意旨?若一模一樣,那為什麼要庸人自擾,去多創造一個概念?
黃國昌透露,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早就完成《民法》修法,沒有動整部《民法》的親屬編,只修了5個法條,這5個法條夫妻沒有不見、爸爸媽媽也沒有不見,修這5個法條,只是在貫徹同性性傾向的配偶彼此之間也能享受相愛的權利,如此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