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於2014年高雄氣爆案,受災戶林陳錦鈴位於苓雅區住宅因氣爆毀損,向市府提告國賠求償屋損與精神慰撫金共65萬元,一審判市府應賠25萬餘元,高市府不服提上訴,經高雄高分院審理,仍認市府有疏失應負國賠責任,今駁回上訴,判市府應賠25萬餘元,全案定讞。
高市府指出,對於氣爆災民從來都不迴避責任,但也期待能透過司法判決釐清肇事者的責任,固然依據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要件,公務員對於公有公共設施負有維護管理的義務,但氣爆事件與災民的損害之間是否因其他業者不法行為的介入而有發生因果關係中斷的可能,也是本案重要爭點所在。
高市府認為,因此在訴訟中,積極舉證證明其他石化及管線業者未予遷改管線及長期怠於維管所屬管線,是導致氣爆事件發生的主因,但據報載法院就此部分似乎未予採納,對於判決結果市府表示遺憾但仍予以尊重。至於判決的理由將等收到判決書後再行研議,並將依據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就本案確定判決辦理後續事宜。
此外,目前其他國賠及債權讓與訴訟仍繫屬在各審法院審理當中,高市府期待法院能秉持客觀公正立場覈實審酌市府所主張的事證,以釐清氣爆的責任。
高分院指出,氣爆受災戶林陳錦鈴位於苓雅區住宅因高雄氣爆損毀提告國賠,主張市府為道路主管機關,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為排水箱涵興建工程主管機關,於1991年設計排水箱涵及辦理道路排水工程招標時,曾發現箱涵預定埋設路線與凱旋三路地面下管線抵觸,卻未依當時召開事業單位協調會達成管線遷改結論要求中油遷改,反而將管線包覆在箱涵內,導致發生氣爆。要求賠償屋損修復費35萬多元及健康受損等精神慰撫金30萬元。
高雄地院審理認為,氣爆發生原因為包覆於排水箱涵內4吋管線,因長年懸空暴露於水氣導致管線第一層保護包覆層破損,第二層保護層陰極防蝕缺乏導電介質而失效,管壁由外向內腐蝕日漸減薄,終至無法負荷輸送管內壓力而出現破損和氣爆,高雄市府有缺失應負賠償責任。
高市府不服提起上訴。高分院今審理仍認市府有疏失應負國賠責任,今駁回高市府上訴,判市府應賠25萬餘元,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