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2月17日A4報導法務部提檢改三方向:提高起訴門檻、人民參與、強化評鑑。人民樂見此項檢察官制度改革,能夠早日落實。俾解決在過去,部分檢察官充當統治者的工具,利用國家暴力打擊異己,有的檢察官甚至與黑道掛勾,欺壓善良人民,這種案例經常發生,人民敢怒不敢言的問題。
林孟皇法官2016年2月29日曾發表〈請蔡總統翻轉台灣人對司法的印記〉一文指出,「過去一向是國民黨威權統治「幫凶」的檢調、司法體系,勢必成為檢討、除垢的對象」,「高達七八成左右的民眾不相信法官、檢察官處理案件有公平性,似乎可為這樣的除垢行動背書」。一年後,重讀該文,感觸很深。
發生在2006年的國科會「南科減震案」,謝清志博士等9名學者專家、商人,經過6年才確定判決無罪定讞,期間對於當事人的折磨、人權傷害及律師費用的支出,相當驚人、恐怖。謝博士夫人曾說,她賣了一間房子300多萬元來打官司還不夠。事後控告濫行起訴的檢察官,結果是告不成。又如太極門案控告侯寬仁檢察官,也獲得相同的結果。依現行刑法第125條及刑事訴訟法第319條規定,以及最高法院的見解,被害的人民想要控告濫行起訴的檢察官,無法律途徑可走,這與鄰近的日本,非常不一樣。
2014年11月2日林書楷教授在〈濫權追訴處罰罪之問題及改革方向〉一文指出,前述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條文必須檢討修正,例如刑事訴訟法第319條要增訂「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亦即犯罪之間接被害人亦屬犯罪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訴,用來控告濫權起訴的檢察官。
依報導,2月15日「浩鼎案」首次開庭,翁啟惠博士表示,檢察官濫行起訴,對他、他的家人及中研院都有很大傷害,他會拚命捍衛清白。而檢察官仍建議維持境管。如果此案件最終判決翁博士無罪確定,那檢察官該負何種法律責任呢?
在法治國裡,因為犯罪事實必須要有證據,而要能證明犯罪的證據,必須要一般人不致有所懷疑才可(beyond reasonable doubt);同時,要指控被告有罪,舉證責任在檢方,而不是被告。但目前在實務上,仍然存在著「檢察官應負舉證來證明被告有罪,卻變成被告必須舉證來證明自己無罪」的情形,期盼法務部檢改三方向增加「檢察官濫行起訴的究責」,俾符合人民的期待,以維護人的尊嚴及保障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