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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軍人是穿著軍服的公民

2019-04-22 10:04
現代國家的部隊,除了講求服從與紀律外,更必須講法治與人權,畢竟,軍人除了保家衛國外,也是穿著軍服的公民。圖/民報資料照
現代國家的部隊,除了講求服從與紀律外,更必須講法治與人權,畢竟,軍人除了保家衛國外,也是穿著軍服的公民。圖/民報資料照

高雄市長韓國瑜一席,國家沒軍法就像太監穿西裝,引發社會議論,甚至是反彈。而這也讓人思考,到底在洪仲丘事件後,到底台灣的軍法制度,已不存在?

在1956年所制訂的軍事審判法裡,由於將軍事審判權劃歸於統帥權的一部份,不僅檢、審不分,國防部竟成為最高的軍事審判機關,甚且起訴書與判決書,都須在公告前送司令為核准,而完全反應出一種上命下從的結構,卻無所謂獨立性可言。同時,在審理程序上,不僅對被告的保障極為欠缺,亦採取一審一覆判的速審速決之結構,致突顯出軍事審判完全忽視人權保障的一面。江國慶之所以遭冤死,絕對與如此的審判結構,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

於1997年,江國慶遭槍決後不久,大法官做出釋字第436號解釋,即否定軍事審判權屬於統帥權之想法,且明確指出,憲法第9條,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之明文,僅指現役軍人負有保衛國家之特別義務,基於國家安全與軍事需要,對其犯罪行為得設軍事審判之特別訴訟程序,非謂軍事審判機關對軍人犯罪有專屬審判之權限。故即便設有軍事審判之專門機關,基於其仍屬國家刑罰權之行使,不僅須有公正與獨立性,且對於其終審法院所為的判決,亦應設有向普通法院救濟之途徑。此號解釋並限期兩年內完成修法。

因此,立法院就在1999年,全面修正軍事審判法,除強化對被告的保障之外,亦將軍事審判改為三級三審的結構。為了符合大法官的要求,在軍事審判法第108條第4項即明文,當事人不服最高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或高等軍事法院宣告死刑、無期徒刑之上訴判決者,亦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以使軍事審判權納入普通法院系統的管轄。

軍事審判權不能逾越司法權

惟如此的回歸修法並不徹底,雖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1項,現役軍人只有犯陸海空軍刑法,才須依此法為起訴與審判,軍事審判的範圍已有相當的限縮。只是此類案件,仍須由軍事檢察官為偵查,並向地方軍事法院為起訴,則此等案件從偵查至第二審判決止,就會解讀為是軍事審判機關的專屬權限,而排除檢察署與普通法院的管轄。如此的解釋,或許符合法條的文義,卻明顯有違釋字第436號,明示軍事審判權屬司法權的解釋意旨,尤其若再考量軍事審判法第50條第3項,軍事檢察署及軍事法院仍歸屬於國防部之下,不僅審檢不分隸,且軍事檢察官與軍法官是否能擺脫軍隊上命下從的關係,而來獨立行使職權,更會受到質疑。

凡此問題,在2013年的洪仲丘案裡,完全顯露無疑,故立法院即經由兩次修法,明文於平時,軍人就算犯陸海空刑法,也是由檢察官起訴、普通法院管轄,僅有在暫時,此類案件才為軍事審判權所管轄。此外,為了防止洪仲丘事件的發生,也修正陸海空軍懲罰法,以使對軍人違反紀律的懲處,能夠更為透明、更符合正當程序的保障。

也因此,在洪仲丘事件後,所廢止者,僅是不符合司法正義與人權保障的軍事審判制度,但陸海空軍刑法仍然存在,只是其管轄,由更公開、透明與更強調程序正義的普通法院所管轄。這正代表,現代國家的部隊,除了講求服從與紀律外,更必須講法治與人權,畢竟,軍人除了保家衛國外,也是穿著軍服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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