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在318運動結束後,分別以煽惑他人犯罪、妨害公務等罪嫌起訴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林飛帆、陳為廷等人,一審宣判無罪,檢方不服上訴高等法院。高等法院今(10)日進行準備程序,由於人數眾多,二審高院法官柯姿佐,針對賴品妤、紀錄片導演李惠仁與公投盟召集人蔡丁貴等7人進行答辯,除了1人請假外,其餘6人皆無罪答辯。
因反對與中國的服務貿易協議,學生與公民團體於2014年3月18日佔領立法院,引發「318運動」,佔領立法院24天表達訴求,事後遭台北地檢署以妨害公務等罪起訴,一審獲判無罪,檢方不服上訴二審。律師曾威凱受訪時表示,上訴是檢方的權利,但從318的行動來看,對於整個社會的影響是正面的,包括事後整個法律或制度的影響,若檢察官要以刑法的手段去制裁當初佔領立法院的民眾,這應該不是社會共識。
警察是否為合法執行公務存爭議
檢方認為,賴品妤2014年3月18日當晚,站在高處向警方丟物品,涉嫌妨害公務,賴品妤在法庭上表示,從勘驗的影像畫面看不出來自己在做什麼,而且也沒有朝警方丟擲物品,賴品妤也向法官補充,「法院應該要看當時為什麼有這樣的運動,背後的社會脈絡是什麼,乃至於運動對台灣社會的意義是什麼」。
律師賴瑩真也在庭上指出,賴品妤並沒有檢察官所起訴的犯罪行為與事實,另外,妨害公務的前提是公務員合法執行公務,這也是從一審一直在爭執的部分,如果當時員警行為都不符合法治國執行公務的範圍,就不構成妨害公務的行為。
但法官反問賴瑩真,當時警員都穿著制服,也提供相關的勤務報告,賴瑩真回應,時任立法院長王金平早已否認動用警察權將學生驅離,其中黃姓員警也坦言沒有收到進入議場的命令,因此警方在立院內執行勤務是否為合法執行公務還存有爭議。
同為被告李惠仁在答辯時也稱檢察官起訴內容與事實不符,李惠仁說,警方並沒有收到王金平的命令要驅離佔領立院的民眾,而當時自己也是記者身份,進去立法院拍攝時竟遭警方像「抬死豬」一樣被抓到警備車上,過程中只有揮到警方帽子,並無如起訴書內描述把警方右耳打傷導致腦震盪,曾威凱向法官補充,由於警方並未依法執行公務,李惠仁行為並不構成妨害公務。
賴品妤在答辯時表示,318運動應該要去看當時的社會脈絡以及後續的影響,不能只是單看個人做了什麼事。圖/鍾孟軒
象徵性言論自由應受憲法保障
至於蔡丁貴的部分,被檢方以違反集遊法、煽惑犯罪、妨害公務起訴,檢察官認為蔡丁貴等人準備鋁梯將立法院匾牌拆下放置在「中國黨」與「賣台院」布條中的行為是侮辱公署,但蔡丁貴與吳灃洪答辯指只有拆下匾牌,並沒有對匾牌踩踏或放置任何文字在旁,吳灃洪也說,自己是「把它拿到很安全、很小心、輕輕地放在立法院大門前的中庭」,且事後看見警察「偷偷摸摸」從側門進入把匾牌搬走。
律師最後表示,當初因為立法院的議事瑕疵,導致後來318運動佔領立法院,其中有很多行為都是象徵性言論,憲法也保障這種言論自由,因此被告行為都不構成犯罪。由於其中1人請假至12月,下次合議庭將再擇期開庭通知被告與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