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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病平台】醫師診治病人時,誰可以在場?

文/李勝雄(律師)

2017-06-23 10:00
醫師應適當的溝通及應對,避免衝突或誤會,但均以病人之最佳利益及尊重醫師之專業診斷為考量。圖/取材自pixabay
醫師應適當的溝通及應對,避免衝突或誤會,但均以病人之最佳利益及尊重醫師之專業診斷為考量。圖/取材自pixabay

編者按: 由於醫師診治病人時,經常會有第三者陪同,因此「醫師診治病人時,誰可以在場?」是醫療團隊經常感到困擾的地方。我們非常感謝資深律師以他的專業為「醫病平台」寫了這篇文章。

從法律的觀點來看,醫師診治病人時,誰可以在場呢?

一、醫師看病時,病人必須在場:

基本上,病人應該要在場,但也有例外。

醫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違反此規定,會受到新台幣二萬元以上至十萬元以下之罰鍰(第二十九條規定)。

例外情形有但書規定:「於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必囑由衛生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施行治療。」

二、病人必須有陪同人員在場:

有需要的陪同人員,在民法上則有相關規定。

(1)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則必須有監護人帶往受醫師診察,並協助及代為回答醫師之詢問病情。

(2)同條第二項規定:「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較輕病症,本人可單獨由醫師看病,也得由其監護人陪同。尤其是有較嚴重病症之病人,則必須由監護人同往,俾決定重要治療方法,包括手術、住院等。

(3)民法十四條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經法院為監護之宣告的病人,則應由其監護人陪同在場應診,並代為回答醫師之詢問病情。

(4)有身心障礙之病人應有適當人員陪同協助回答醫師之詢問病情,為聽障病人之如手語翻譯,或外國語言之翻譯者或帶領眼障病人,行動不便之病人進出者,得在場。

三、經醫師允許及拒絕陪同病人應診的人員:

親密的家人朋友陪同看病常見,不過原則上應該是由病人自己回答病情,醫師告知病人家屬朋友也應多留意。

如配偶、直系親屬、家屬、或親朋好友,陪同病人應診,經醫師允許在場,但除應醫師要求外,不能代病人為回答醫師之詢問病情。

病人以外之陪同人員除上述之監護人可以代病人回答醫師之詢問案情,

手語及外語翻譯者可代為翻譯,但不得代為回答醫師之詢問案情。

其他在場人員則無權發言或代病人回答或提供治療方式之任何意見,如有上述情形,醫師得予拒絕其意見。不聽勸止時,可請其退出診療室。

四、告知病情的對象:

醫師法第十二條之一規定:「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

(1)告知病情之對象,除病人外,對上述二之陪同人也必須告知或使其翻譯。

(2)對有行為能力之病人以外之人,如病人不同意,也不可告知其家屬。因病情有個人隱私,醫師應不告知其他的人。至於病人自願告知他人,係病人之自由,與醫師無涉。醫師法第廿三條即規定:「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露。」否則,也會受處上述第二十九條規定之罰鍰。

以上係根據法律上規定對醫師診治病人時,第三者可否在場之解析。不過在實務運作上,還有下列因應情形:

一、醫師一般不會拒絕病人有第三者陪同進入診治室,因為是病人同意的。但仍有不讓第三者與聞的狀況,譬如是癌病等重大病症要告知病人包括監護人時,就不應允許第三人在場,有翻譯者則必須在場翻譯。

二、第三者尤其是病人之親朋好友,有時會替病人問此病人沒提及的事,如:「要醫多久才會好?」,「需要住院嗎?」,「需要開刀手術嗎?」,「要自費嗎?費用多少?」,「有無後遺症?」等等問題,就要由醫師自行判斷及決定如何回答,包括不予回答。但是,要堅持回答是回答給病人的,不是給無關的第三者(即監護人除外)。

三、第三者如向醫師建議甚至要求治療方式時,醫師應委婉拒絕,以「我會判斷如何決定的,請放心,我會盡力用最好的治療方式。」或是認為同時可對病人回答的治療方式,而不受第三者的干預,縱是他是有醫療的專業或知識。」

四、身體檢查需要病人脫衣、褲時,尤其是女性,除女性護理師或行政人員必須在場,如有陪同的女伴、配偶、父母、子女、兄弟的親屬也要在場(除非病人不同意),以避免發生「性騷擾」之指控或誤會的後遺症。

五、初診病人,如有病歷資料先研判,醫師認為病人應單獨應診,可事先聯絡告知醫師要先單獨診治病人,除監護人外,請病人單獨進入診治室,診斷後,如病人要求陪同人進入,也依上述實務上之運作,回應陪同人之問題或意見。

實務上之運作,可能有意料不到之狀況,須由醫師適當的溝通及應對,避免衝突或誤會,但均以病人之最佳利益及尊重醫師之專業診斷為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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