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蝶戀花教給我們的一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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蝶戀花教給我們的一課

「我們對自己和家人的責任是無法完全轉嫁由他人幫我們負責的!」

  2017-02-26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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蝶戀花旅行社承辦的武陵賞櫻團發生翻車意外,造成重大傷亡,兄長是否能領取妹妹責任保險金一事引發討論,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對自己和家人的責任是無法完全轉嫁由他人幫我們負責的!」圖/張良一
蝶戀花旅行社承辦的武陵賞櫻團發生翻車意外,造成重大傷亡,兄長是否能領取妹妹責任保險金一事引發討論,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對自己和家人的責任是無法完全轉嫁由他人幫我們負責的!」圖/張良一

國道五號蝶戀花遊覽車翻車事故中,兄長是否能領取妹妹責任保險金之議題引發了社會輿論廣大的討論,然而欲完整瞭解該等責任保險之爭議,若不加以考慮遊覽車所投保的強制汽車責任險及其靠行的友力通運公司之責任的影響,是很難有較全面且適切的理解的。

根據報導所述,遊覽車實際出資者為蝶戀花旅行社,但名義上為友力通運公司所有,此即俗稱的靠行關係;再者,司機實質上是蝶戀花旅行社所僱用,而外觀上卻像友力通運公司所聘請的員工。緣此,遊覽車既然名義上為友力通運公司所有,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6條第2項及第9條之規定,該遊覽車之強制汽車責任險的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俱為友力通運公司。

於此事實基礎上我們可以得知,蝶戀花旅行社、友力通運公司分別為該司機之事實上、名義上的僱用人,依實務見解(司法院72.9.29廳民一字第○六六六函復臺高院),蝶戀花旅行社及友力通運公司須為妹妹的死亡事故連帶負賠償責任。

其次,就妹妹的死亡事故所須負的民事責任而論,為「《民法》第192條財產上的損害賠償責任」與「《民法》第194條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92條方面,因為妹妹當場死亡,所以沒有醫療費方面的支出,而且哥哥是個有謀生能力的成年人,亦無受妹妹扶養權利受侵害之情事,是以本條可請求的範圍僅剩下喪葬費之支出;而《民法》第194條方面,由於僅妹妹的父母、子女及配偶可以請求,因此哥哥並無此項權利。

綜而言之,哥哥只能以《民法》第192條請求為妹妹所支出的喪葬費,而這份責任即為蝶戀花旅行社及友力通運公司所連帶負責。惟此時須注意的是,妹妹的死亡事故,哥哥是可以領得強制汽車責任險乘客死亡事故的200萬元保險金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第13條及第27條),而此200萬元性質上視為被保險人即友力通運公司的損害賠償金,當哥哥向友力通運公司請求喪葬費時,該公司即可由該200萬元中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

簡言之,哥哥所可請求的喪葬費,已透過強制汽車責任險的保險金予以滿足(一般而言,喪葬費不超過200萬元),亦即已被友力通運公司所清償。復依《民法》第274條之規定,為喪葬費同負連帶責任的蝶戀花旅行社,也因此一併免除了其責任。

至此,基於強制汽車責任險200萬元保險金的給付關係,蝶戀花旅行社及友力通運公司已無其他責任,因此為其承保責任險的保險公司,在被保險人已無任何責任的情況下,當然就毋庸理賠保險金予哥哥。

經由這個案例教了我們重要的一課:「我們對自己和家人的責任是無法完全轉嫁由他人幫我們負責的!」若我們真的愛自己和家人,就該審慎地為自己及家人規劃好人生各階段的保障,將可能的風險降至最低,至少是自己及家人所可以承受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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