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專文】高教司長不懂大學法精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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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文】高教司長不懂大學法精神嗎?

 2018-01-21 11:20
在一個違法的辦法之中,讓高醫董事會進行完全不具備校長遴選精神的黑箱校長遴選,難怪鬧得沸沸揚揚、老師學生和全球高醫校友群起撻伐之!(圖/張家銘)
在一個違法的辦法之中,讓高醫董事會進行完全不具備校長遴選精神的黑箱校長遴選,難怪鬧得沸沸揚揚、老師學生和全球高醫校友群起撻伐之!(圖/張家銘)

一、《大學法》明定校長遴選委員會各類成員之比例與產生方式,私立大學也應遵守這樣的原則與精神。

依據《大學法》第 9 條,詳述公私立大學校長之產生,皆應是經過「校長遴選委員會」,這個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必須具有與學校相關的各類成員之比例,且遴選委員的產生方式必須具備公平性與公開性。雖然私立大學是由董事會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也不能違反《大學法》揭示的遴選原則與精神,否則就直接由董事會選校長就好了,為什麼要將大學校長之產生明訂於《大學法》之中呢!在《大學法》第9條中的「校長遴選委員會」指的是同一種性質的組織,概無疑義,不論適用於公立大學或私立大學皆然。就像在第5項所言之「前項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也是同樣適用於公立大學與私立大學之校長遴選委員會。

《大學法》第9條的校長遴選委員所強調的原則與精神,私立大學之遴委會雖然由董事會組織之,仍應該具備,包括(一)明確的二階段遴選,(二)遴選委員應該由各類代表組成「1、學校校務會議推選之學校代表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2、學校推薦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總計由學校產生五分之四的遴選委員。如此,才符合《大學法》精神。

《大學法》第9條
「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10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2個月內,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
前項委員會各類成員之比例與產生方式如下:
1、學校校務會議推選之學校代表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2、學校推薦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3、其餘委員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遴派之代表擔任之。
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織、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國立者,由教育部定之;直轄市立、縣(市)立者,由各該所屬地方政府定之。
私立大學校長由董事會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前項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二、在國立大學校長遴選過程中教育部的角色就如同私立大學的董事會,然而以教育部的位階,教育部指派的遴選委員只占遴委會的五分之一,而且教育部是放棄最後的圈選權。

讓我們詳細查看,依《大學法》第9條第3項規定訂定之《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2條,更明確看到遴委會的「學校代表:由學校校務會議推選,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和「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依學校組織規程或其他相關規定產生,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都是由學校產生,共占了五分之四,並強調「第一款學校代表應包含教師代表,其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充分展現大學自治之精神。

在國立大學校長遴選過程中,教育部的角色就如同私立大學的董事會,即使以教育部的位階,指派的遴選委員只占遴委會的五分之一;而且是因為教育部已經於民國94年放棄校長遴選的第二階段的圈選權,才於95年訂定《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由教育部派出占五分之一的遴選委員。這樣子的校長遴選精神同樣適用於私立大學,以董事會能夠推選的委員也最多只應該占遴委會的五分之一,何況董事會還握有第二階段的圈選權。換言之,根本應該全數遴選委員由學校各單位及校友會選出,怎麼可以像高醫董事會這麼離譜?竟然是「(以上全部的) 遴選委員之產生由董事會商議推選產生」(請參見三,所引條文),完全違反《大學法》之校長遴選精神。

身為高教司長,應該要很清楚自己所主管的《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則,也應該很清楚私立大學也應本著這樣子的遴選作業。私立大學一樣是社會公共財,不是屬於財團或個人的。教育部,尤其是高教司,有責任與義務全力維護私立大學的公益性,應該制止高醫董事會此種違反大學校長遴選精神的法規與作業。

《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2條
「各大學應於校長任期屆滿10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2個月內,組成校長遴選
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遴選新任校長報教育部聘任。
遴委會置委員15人至21人,以單數組成,由學校就下列人員聘請擔任之:
1、學校代表:由學校校務會議推選,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2、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依學校組織規程或其他相關規定產生,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3、教育部遴派之代表:前二款以外之其餘委員。
前項各款代表於推選(薦)或遴派時,應酌列候補委員。第一款學校代表應包含教師代表,其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遴委會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三、高教司應該制止高醫董事會此種違反大學校長遴選精神的法規與作業應要求高醫董事會先修正其《校長選聘與解聘辦法》後,再辦理校長遴選委員會。

我們無法理解,為何教育部能容忍高醫董事會訂定如此荒謬的校長遴選辦法?竟然讓「所有的校長遴選委員全部由董事會推選產生」這種荒謬的條文存在?高教司竟然不叫高醫董事會先修正其荒謬的校長遴選辦法後再辦理校長遴選委員會?何況高醫董事會的校長遴選辦法是放在《校長選聘與解聘辦法》之中,而且,該辦法中的解聘部分已經被教育部來函指其為違法。更離譜的是,這個董事會法規從未公布,從校方官網的「校務透明」專區只看得到民國100年的,經詢問得知董事會從未公布法規,甚至是106年底公告成立徵選新校長的遴委會時,仍舊沒有公告校長遴選辦法(《校長選聘與解聘辦法》)。更嚴重的是,董事會的校長遴選辦法,在民國100年時並未經過校務會議通過,而教育部不察,竟然予以核定。

因此今日,在一個違法的辦法之中,讓高醫董事會進行完全不具備校長遴選精神的黑箱校長遴選,難怪鬧得沸沸揚揚、老師學生和全球高醫校友群起撻伐之!
高醫董事會「高雄醫學大學校長選聘及解聘辦法(民國100年)」第4條(法規資料庫未公告)
「校長遴選委員會由委員11人組成,包括:
1、社會公正人士。
2、教師代表。
3、行政人員代表。
4、校友代表。
遴選委員之產生由董事會商議推選產生,各委員之任期,以自董事會聘請之日起至董事會圈選新聘校長人選日止。」

四、根據報載,可見高教司長不懂《大學法》及私校法的公益精神,更無法認知教育部之職權與責任,所謂仍須尊重原有機制,殊不知現行高醫董事會之原有機制是錯誤的、是違法的、是違反《大學法》之校長遴選精神的:

「針對高醫董事會爭議,高教司長李彥儀表示,下周教育部會召開記者會公布調查報告。關於校長遴選問題,她指出,依《大學法》及《私立學校法》規定私校校長是由董事會遴選及報董事會通過,仍須尊重原有機制,至於遴選機制是否要公開透明,則待未來的修法而定。」
https://udn.com/news/story/6928/2936334?from=udn-catelistnews_ch2 

「教育部高教司長李彥儀則於記者會後回應,依《大學法》跟《私立學校法》的規定,私立學校校長的遴選都是董事會的權責,由董事會去成立遴選委員會,最後的人選還是要經過董事會投票同意,再報部核定才能夠成為校長。在目前沒有修法的過程裡面,是否可由私立學校在校務會議成立校長遴選辦法來推派遴選人,目前並無法源,但未來可以研擬讓私大校長的遴選更公開透明的作法。」
http://www.peoplenews.tw/news/ac343631-e764-4154-ba45-68a667e4d66b 

我們殷切期望提醒高教司長,重視《大學法》精神!認清教育部之職權與責任!擺脫財團與立委之關說文化!有效制裁違法濫權之董事會!讓大學師生與校友做為教育部公正執法的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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