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臺大深陷違反學術倫理的風波,在今年二月二十四日,本校教評會已經依違反學術倫理,解聘郭明良、張正琪兩位教授(台大解聘郭明良、張正琪2教授 楊泮池未受懲處),但是,由於前一日的特別委員會認為本校楊泮池校長的論文「掛名合宜」、且「未違反學術倫理」,決議不處分。此一結論讓本校遭受全國教師總工會等社會輿論的攻擊(全教總籲楊泮池下台 台大:對教評會審議尊重),塵埃未定;不久後,在今年三月十八日的校務會議上,楊泮池校長提出「不續任」的聲明(台大論文造假風波 楊泮池不續任校長)。此一結果將在四月中旬的臨時校務會議上被表決,若會議上不通過此提議,楊校長仍能續任臺大校長。
於此同時,校園內的部分學生自治參與者,拋出了「依大學自治,盼各界尊重台大內部決議」的聲明(臺大學生自治參與者對楊校長續任案之共同聲明),然而,本校工會也提出回應的聲明稿(大學自治,是理想還是遮羞布?──臺大工會對學生自治幹部的發言商榷),強調楊泮池校長所作所為並不符學術倫理的審查標準。
然而上述文章,皆未探究事情的本質:大學自治真的是萬用丹?楊泮池校長到底該去該留?這也是我想與各位同學討論的事情。
大學自治與學術自由並非無限上綱的防護網
大學自治與學術自由,依照《憲法》11條的言論講學自由而來,受「大法官釋字」380、450、563、626、659號所闡明保障;然而,《憲法》162條也宣示,「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大學自治與學術自由不能無限上綱,其自治是「法律規範內的自治」,依大法官歷次解釋理由書精神,自治與自律是相輔相成的,也需要受到國家的監督,連楊泮池校長的不續任聲明亦闡釋了此一原則(台大校長楊泮池宣布6月不續任 聲明全文在此)。
過往研究亦支持此觀點:「大學自治的範圍,決定在學術自由保護範圍的控制上(洪銓鍵,2005)。」「學術自由不能無限上綱,而必須有所限制。這個限制就在於學者享有學術自由時,不能違背學術倫理與學術責任(黃藿,2009)。」「不論是國家監督或是大學自治,都必須以促進學術自由為目的,也因此不能漠視對學術倫理的監督(黃舒芃,2013)。」
綜上,當大學自治與學術自由,不再能依循學術倫理時(如同本校的狀況),學術研究就不能合宜有效進行,並無法獲得社會的信賴與支持。這時候,大學就不能主張仍享有大學自治,漠視上級機關及外界的監督。
我國學術倫理審查及精神之亟欲重整
楊泮池校長,同時也是楊泮池教授、楊泮池院士,對於其掛名為「第二作者、第七作者」等的論文,難道都僅因只有意見指導、檢視全文、給細胞株而可宣稱他對其他部分毫不知情?以一掛名作者為例,前教育部長蔣偉寧掛名的論文涉嫌造假,縱然宣稱其不知情,還是主動請辭,更被科技部初審停權三年(論文抄襲 科技部初審前教長蔣偉寧停權3年),最終以「以共同作者之名未善盡監督責任」判停權一年。相較比對之下,縱使本次審查結果為「掛名合宜」、「無違反學術倫理」,楊泮池校長在學術上被判定為未違反本地的學術倫理,他仍應須為其掛名的論文負擔相當的責任,在調查報告書中,楊泮池校長被認為有檢視論文、提供意見,只是其共同作者的義務責任在審查委員看來不到科技部的懲處標準而已。
・特別委員會的調查,對共同作者採取什麼定義交代不清
另外,頗有爭議的是本次造假的論文都為生物醫學論文,世界上大多的生物醫學期刊如《細胞生物學期刊(JCB)》、《國際腫瘤學期刊(IJO)》等都採用調查報告書中所稱的「極端標準」ICMJE(國際醫學期刊編輯委員會)的共同作者定義[註1],其共同作者的定義適用範圍看似不算極端。由於楊泮池校長在四篇涉嫌造假的論文中都是共同作者,對於共同作者的定義會高度影響審查結果。特別委員會宣稱其調查採用「科技部的定義」符合「國際通說」且研究多為科技部補助,但究竟何種通說?補助是否和採用共同作者定義有何種關聯?此定義又是否適用本次審查的論文類型?則未有說明。
若要以極端案例而言,國際知名學術出版社ELSEVIER對共同作者的定義更為嚴謹;在國內,北醫醫療暨生物科技法律所教授楊哲銘也支持ICMJE的觀點,國家衛生研究院的論文寫作建議也採此準則,陳義華教授也提及,現在全球有五百份國際期刊採用ICMJE的作者準則,似乎和調查報告書所謂的「國際趨勢」相悖。
還有,過去國科會學術倫理規範對共同作者的定義也是「共同作者在合理範圍內應對論文內容負責」,但科技部後來卻將學術倫理規範改為「共同作者一旦在論文中列名,即須對其所貢獻部分負責」,等同迴避了共同作者責任,此一修改有何種原因、為了何種目的、參考哪一國家,我們也不得而知。
・學術論文造假事件,彰顯浮濫掛名在台灣的盛行
再者,根據曹哲嘉(2017)引用美國微生物學會(ASM)出版的電子期刊mBio上的論文「生物醫學研究期刊中不當圖像重複的普遍性」說明,指出「探討到論文中作者人數的多寡與是否出現問題圖片,兩者之間有無相關性時,結果發現兩者並無關連,並未因為共同作者人數增多,在投稿前就能多幾個人仔細檢閱文稿,得以自己內控發現問題。這顯示當前生醫研究對內容的『量』要求愈來愈多、日益龐雜,因而要靠專業分工而造成零碎『片段化』:許多共同作者僅是負責其中一小部分的實驗或提供材料,無法掌握文稿整體。另一方面,這也是否暗示著無法負責或不具實質貢獻的共同作者,因為種種緣由而掛名其上的現象盛行?」此一說值得我們深思楊泮池校長的共同作者責任,是否因特別委員會的宣告而消失?
承接上一段,學術倫理不僅僅是遏止造假、抄襲,「浮濫的掛名」也是違背學術倫理的精神(黃光國,2017)。科技部雖然對違反研究倫理的標準揭示較為狹義(科技部對學術倫理的聲明),僅為「蓄意且明顯違反學術社群共同接受的行為準則,並嚴重誤導本部評審對其研究成果之判斷,有影響資源分配公正與效率之虞者。」但根據湯德宗教授所主持的《學術倫理規範之研究》中指出,美國、德國、法國及瑞士等國對於為了「討好某人而讓其掛名,以讓某人獲得名聲或利益,並藉此交換好處」的行為應該被絕對禁止,在涉嫌造假抄襲的論文中,有數篇為楊泮池校長僅提供意見並檢視全文,即列為共同作者的情況。
自然,我們可以厚著臉皮宣稱國情不同,不能一體適用,但是對於學術倫理及科學真理的追求及實踐精神,不應該有國籍及地域的差別。現行的臺灣倫理審查權責分散在各校、科技部及教育部職責不明,我們亟需重新建立獨立的學術倫理單位。幸好,就在本月,科技部參考美國的學術倫理辦公室而成立獨立的「研究誠信辦公室」(遏止學術造假 研究誠信辦公室今揭牌),教育部也與科技部合作,提出多點改革方案,台灣的學術環境看似邁出改革的第一步。過往審查的不公正程序,不是為校長卸責的理由,反而是我們更加強檢視校長責任、並踏出改變的開始。
行政與學術責任豈能「功過相抵」?
有論者依著台大校內的審查結果,爭辯楊泮池校長就是被宣判無罪,請眾人不要再獵女巫;但是,楊泮池校長除了掛名造假論文的風波外,他仍有一個不可忽視的身分,就是本校的校長。根據《大學法》的規定,國立大學校長為簡任十四職等的公務員,相當於行政院政務次長,且依同法第八條規定:「校長綜理校務,負校務發展之責,對外代表大學」,對於校內發生的、又是其專業領域、又有掛名的論文嚴重違反學術倫理的狀況,自然須負起相對的行政責任、政治責任,更何況其又曾任醫學院院長,長達十年內的督導職責,自不在話下;本校又是全台首屈一指的綜合研究型大學,享有高度關注及資源,本就負有比他校高的社會責任與義務,對於校務首長的苛責,我們更需要以一種更廣泛的道義責任來關注。理應遵循普遍的社會道德規範及公正期許,為全台學術圈設下高標。
公共行政學者也對於「行政責任」的討論相當多,H. Finer重視外在控制,其主張(履行)外部的政治責任才是官員的必要條件,個人內在道德責任僅是補充條件而已;主張內在控制的學者T. Cooper也認為,有時對某事盡義務可能比服從某人更加重要。提出三元論的Harmon認為,責任應該從三個面向分析:政治責任、專業責任(認為行政官員應秉持其專業良知與倫理道德)以及個人責任(認為「自我反省」與「交互主觀」是必要的工夫)。無論是以外在說、內在說或是三元論,楊校長在外在的政治責任、個人的專業及個體責任上,都應負起一定的過失,不可卸責。陳定信院士也提及「個人高度自決」的說法,望本次案件能讓台大痛定思痛,重新出發。
楊泮池校長在過往對內綜理校務上頗有貢獻,但是過往的成就並不能與這次的事件「功過相抵」,在面對校內學術風暴時,其處理方式不得宜(並未立即請假停職、接受調查)、又須為此事負上掛名作者與行政首長的雙重責任;對外代表本校的地位,也讓台大的學術聲譽、國際威信遭受巨大打擊。行政責任不僅僅是義務,也是一種制度和監督機制,更是一種告知性的高標準態度,用以要求權高位重者,應要負起更多的道德標準及檢驗。楊泮池校長應該負起掛名作者的學術責任、校長的行政與政治責任、臺大之於社會的道義責任。後續的調查,也應該遵守獨立、公開、利益迴避的原則,以服公眾、以饗正直。
對同學及學生自治參與者的呼籲:以理服人、據理力爭、不畏權勢的抵抗與倡議
當你發現事情的運作不符合它應有的樣子時,請不要因為時間久了就麻痺。
各位同學們:
我們貢獻於這所大學於宇宙之精神,在平時可能是互開玩笑、向外賓介紹的用語;但每到這所校園風雲變色之際,這句話正點醒我們,身為台大學生應盡的責任與負擔。如果有心看到此的同學,我深懷感激,你們已經踏出關心、關注、關懷與改變的第一步,如果你也認同,請告知更多的同學,形成公論,讓楊泮池校長負起其應當的責任。
對於自治參與者而言,我們既是同學選出的代表、或是經程序任命的幹部,我們就更應該有實事求是、戰戰競競的奉獻精神,勇於追求真相、不被複雜的、科學化的話術蒙蔽。「當你發現事情的運作不符合它應有的樣子時,請不要因為時間久了就麻痺。」要時時刻刻發揚自治之精神,追求薩伊德對知識分子的理想想像:對權勢說真話,並永遠勇於追求真理的身影。
「說真話或是發表一個言論,對於知識份子而言不外乎想要人類群體能更向上攀升,生活的更好,提醒曾經被忘記的過錯,並避免其在另外一個地方被施行。能對權威進行監督,使人不致被權威的政治性話語所瞞騙。」
本次事件是臺大及全台學術界的里程碑,也是轉捩點,我們在此刻的選擇─作為與不作為,會影響到台灣未來學術工程的發展,讓我們用以理服人、據理力爭、不畏權勢的抵抗與倡議,劃出下一個世代值得的臺大。
[註1] ICMJE更下轄多個國際醫學期刊,如《美國醫學雜誌》、《新英格蘭醫學雜誌》、《英國醫學雜誌》、《挪威醫學雜誌》、《加拿大醫學雜誌》、《美國國家醫學圖書館Medline數據庫》、《世界醫學編輯協會》、《丹麥醫學雜誌》、《紐西蘭醫學雜誌》、《澳大利亞醫學雜誌》、《荷蘭醫學雜誌》、《中華醫學雜誌英文版》和《智利醫學雜誌》等,是生醫界在共同作者定義認定上的常用標準。
本文由徐連毅(台大社會系學生、社科院學生代表)執筆,花火授權使用,謹此致謝。原文出處
《花火》網站媒體平台是由臺灣大學學生會新聞部所經營的學生媒體。希望將媒體回歸學生主體與學生自治的本質,聚焦學生權益的探討,並報導校內豐富而多元的學生生活,主要分為四大主軸,分別是學生自治、校園文藝、專欄評論、主題徵文等議題。
專欄屬作者個人意見,文責歸屬作者,本報提供意見交流平台,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