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專文]和新法務部長邱太三談「嚴刑峻罰」
寄件人 E-mail
收件人 E-mail

[專文]和新法務部長邱太三談「嚴刑峻罰」

 2016-05-27 22:11
台灣是電話詐騙案和吸血鬼高利貸的起源地和盛行國,惡劣行徑天地不容,長久以來政府卻輕忽以待,顢頇至極!難怪有人譏稱為「犯罪天堂」。(圖片摘自網路)
台灣是電話詐騙案和吸血鬼高利貸的起源地和盛行國,惡劣行徑天地不容,長久以來政府卻輕忽以待,顢頇至極!難怪有人譏稱為「犯罪天堂」。(圖片摘自網路)

針對前總統陳水扁擬参加凱達格蘭基金會「募款餐會」,新法務部長邱太三説,「如果未申請即参加,可能違反當初保外就醫的約束與規範,台中監獄應依當時的規範處理。」台中監獄回應,若該活動與醫療無關,撤銷保外就醫。

吾人看了報紙斗大標題報導,不由心生大疑惑,520不是政黨完全輪替了嗎?邱太三還是林全內閣第一位由媒體「預告」成真的部長,可見新執政團隊對他的厚愛和期許,他也向有良好聲譽,怎麼一上任就糊里糊塗變成「羅瑩雪第二」,是報答羅瑩雪蒼促替他槍斃鄭捷嗎?還是「司法人」獨傲性格使然?不論如何,邱太三是新內閣首個表現頭殻「控固力」的部長,以後怎麼司法改革?

邱太三的説法,表面是「天衣無縫」,呼應所謂「法令」規定,但殊不知那是國民黨式加諸異議者的「規範」,並不是正常法律的軌道,何況阿扁案是純粹法律事件嗎?以前和現在亦還有許多保外就醫之例可循,那個個案像對阿扁一樣,拿著放大鏡甚至顯微鏡在檢驗,520以前的羅瑩雪和中監也就罷了,520以後的邱太三「羅規邱隨」,有沒有搞錯?怪不得,有一些扁粉,還懷疑邱太三是受高層指示,故意放出阻擋風聲,玩兩面手法!關於這疑慮,吾人倒不認為蔡英文是城府這麼深丶這麼複雜的領導人,扁粉毋寧太過慮,因為心機只能用於一時,不能恆久,馬英九就是活生生的顯例。

誠如蔡英文在就職演説有提到,「司法是人民的司法,不是法律人的司法」,一言中的。而邱太三一上任如此表現,剛好落入「法匠」的窠臼,如何回應外界對他的期待?遺憾之至!老實說,當過檢察官的邱太三,如果不能跳脫他過去所受黨國僵化體制的牽絆,那人民是不能奢望司法改革中的要角~法務部長,有何令人耳目一新的思維和作法。例如他上任前談到國際電話詐騙案的防杜,認為現行刑法的罰責(1年以上7年以下)已夠重,不贊成再修法加重(例如國親兩黨已有立委提案修正為3年以上10年以下),以免變成「嚴刑峻罰」國家,監獄人滿為患。

邱太三的想法不能説完全錯,因為在「一罪一罰」的當今刑法規定中,多案累積刑責最多可判到30年(邱誤為20年),但在「輕罪閉鎖」量刑原則下,各罪加總結果,其罪刑只要不低於所犯各罪中最高刑責,即符合刑法規定。例如某國際電話詐騙集團成員犯了一百件詐騙案,每案皆判有期徒刑1年,則100案加總起來,最高刑責可判30年,最低刑責卻可判為1年,即符合刑法規定,又基於2年以下徒刑可宣告緩刑,所以上例犯100件國際電話詐騙案之人犯,基於種種因素影響,判成1年並宣吿緩刑,並不是不可能的事。而以往台灣司法對電話詐騙案除了破案率低以外,法院判刑「輕縱」比比皆是,(據檢方非正式統計,平均刑度為1年),這個事實不是活生生存在嗎?不是對詐欺犯「鼓勵有加」嗎?哪裡是「嚴刑峻罰」?邱太三的感受和人民差一大截,根據民調,有過半民眾甚至寜可暫時把「主權」擱置,贊成把電話詐騙犯送由中國偵查審判,可見台灣的司法在這方面已經讓人民失去信心,可説「破產」了,邱太三還以現行藏汙納垢的制度來維護詐騙犯,有比羅瑩雪高明嗎?政黨輪替又有啥路用。

台灣以前許多司法是「嚴刑峻罰」沒錯,例如修正前的貪污治罪條例最高刑度是死刑,但52年立法迄廢死刑刑責之數十年間,也只有青年中學冒貸案,曽判過一個地政事務所主任死刑(後來減刑),其他判了誰?倒是以前戒嚴時期很多「唯一死刑」的罪(例如叛亂丶綁架勒贖),害死不少政治犯和肉票。這都是所謂「亂世用重典」迷思下的產物,僵化荒謬殘忍至極。另方面,對於近十年多年起源於台灣,「外銷」到全球華人世界的電話詐騙案,長久以來都維持5年以下徒刑丶拘役丶罰金的輕刑罰,就是近年修法增三人以上或假冒公務員的電話詐騙案為1年以上7年以下,也是「花瓶」刑罰,事實證明一切,邱太三還渾渾噩噩,令人對新政府法務部的起手式如此顢頇,搖頭嘆息。

另外,對於等同「強盜」的「吸血鬼高利貸」,長期以來仍維持3年以下丶拘役之重利罪,以及近年新増之恐嚇丶暴力加重重利罪「6月以上5年以下」,仍是輕刑,難怪在台灣萬一沾上吸血鬼高利貸(指年息100%~1000%),不是變成「男盜女娼」,就是舉家燒炭死亡,真實的「人吃人」的世界,這種準強盜,非以7年以上重刑伺候不可,還在搞6月以上5年以下名的輕刑,笑掉強盜的大牙,台灣變成犯罪天堂!

至於邱太三關心監獄「人滿為患」所提輕罪外出工作服刑,吾人十分贊成,但廢馬英九那套「酒駕三振法則」和合理放寛全世界名列前茅嚴苛的酒駕0.15毫克/公升和0.25毫克/公升標準,也是需要有肩膀擔當才能做到的事,對不影響駕車安全卻課以刑責抓去關,不正是造成監獄「人滿為患」的原因之一嗎?此謂之「苛政猛於虎」!但對於酒測達原訂0.55毫克/公升者,該罰!輕重有別也。

相關新聞列表
生活食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