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23事件,於行政院外遭警察打傷住院的老先生周榮宗,於近日過世,讓人唏噓不已。而因周老先生是第一位對馬英九、江宜樺等,提起教唆殺人未遂罪之自訴者,則在其死亡之後,關於此案件,恐將面臨訴訟的困境。
對於犯罪的偵查與起訴乃由檢察官所獨占,但為了防止檢方怠於訴追不法行為,在我國仍保有所謂自訴制度,即由犯罪被害人來對犯罪人提起刑事訴訟。不過,自訴制度畢竟屬例外,現行法就設有種種的限制。如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7條,欲提起自訴就一定得委任律師。又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1項,若檢察官已進行偵查,除非是告訴乃論之罪,否則,亦不得再提起自訴。
甚而關於被害人認定,舉凡涉及國家法益的犯罪,法院也常以此等犯罪無被害人,致駁回自訴。最明顯之例,即是遭檢察官濫行起訴的被告,在經長期訴訟的折磨後,好不容易獲得無罪確定,本可對起訴者為濫權訴追罪之究責。惟由於司法實務認為,此種侵害國家法益的犯罪,被害人乃為國家而無具體的被害人存在,則受冤屈的被告自無法提起告訴或自訴,致陷入追究責任的障礙,刑法的濫權追訴罪也早已形同具文。而這種藉由司法解釋來限縮法條文義的作法,不僅逾越了司法權的界限,也等同限制了憲法訴訟權的保障。
而在323事件裡,遭警察暴力受傷的民眾,雖可向檢察官提起告訴,卻難以避免行政體系所必然存有的相互掩護與掩飾,也因此,被害人就只能採取自訴的途徑來救濟。而周榮宗老先生,就是開啟此等訴訟的第一人。只是台北地院在受理此案後,陸續有其他受傷者相繼提起自訴,卻全數遭法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以同一案件不得重複再訴,即所謂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以不受理判決駁回。這就產生一個很大的問題,即明明是不同人提起訴訟,怎會是同一案件?
刑事上的同一案件,乃是以行為人及犯罪事實是否相同為認定。而由於323事件,提起自訴的對象與犯罪,乃為下令的上層公務員所涉及之教唆殺人未遂罪,雖然受警察暴力者眾,但根據刑法第55條的想像競合,只能以一罪論,致屬於程序法上的同一案件。故只要法院受理一位受傷者的自訴,其他人所提起者,就必然被駁回。如此的論述,看似符合法律規定,惟若僅憑被告對象有重疊之處,就認定犯罪事實亦屬同一,不僅過於武斷,亦嚴重侵害人民自訴之權利。
更值關注的是,在周榮宗老先生逝世之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32條,雖可在一個月內,由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來承受訴訟,若無人承受,就必須通知檢察官來擔當訴訟。但有疑問的是,今天受傷者之所以會提起自訴,乃是因檢察官怠於對施暴者為究責所致,要其擔當訴訟,實顯得矛盾與諷刺,更無異於宣告,此案必然不了了之的結果。
因318學運及其之後的群眾運動,檢察官已起訴了上百位的參與者,但至今卻未曾有公務員因濫用權力遭起訴,而當被害者想以提起自訴來對抗此種懈怠時,卻又得面對重重的法律桎梏,甚至是司法者藉由法條文義與學理的操弄來阻礙訴訟的進行。如此的反差,正反應出人民對抗國家暴力與政府犯罪時的無助與無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