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國家機密保護法修法 洩密予中國加重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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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修法 洩密予中國加重刑責

立法院修正通過:涉密人員出境管制僅得延長不得縮短

 2019-05-07 11:58
立法案三讀通過「國家機密保護法」修正案,加重洩漏或交付國家機密刑責,並且修正退離職或移交業務涉密人員的出境管制期間,管制最短3年,最長不超過6年。圖/民報資料照
立法案三讀通過「國家機密保護法」修正案,加重洩漏或交付國家機密刑責,並且修正退離職或移交業務涉密人員的出境管制期間,管制最短3年,最長不超過6年。圖/民報資料照

立法案今(7)日三讀通過「國家機密保護法」修正案,加重洩漏或交付國家機密刑責,假若未來洩密予中國,最重可處15年有期徒刑;立法院也修法,修正退離職或移交業務涉密人員的出境管制期間,僅得延長,不得縮短,延長期間不得超3年,並以一次為限,使得管制最短3年,最長不超過6年。

現行的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規定,國家機密核定人員、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人員,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未滿3年,出境應經其(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准,得視情形縮短或延長。

不過過去民進黨立委李俊俋指出,許多藍營縣市首長在卸任前,自行核准「縮短管制年限」,形成國安漏洞,因此立院今日修法,將「縮短」部分去掉,出境管制期間僅得視情形「延長」,延長不得超過3年,並以一次為限,等於最長管制6年。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江啟臣質疑,這次修法僅得延長不能縮短,恐衍生侵害人民基本權利,有違憲之虞;立委賴士葆則批評這根本是針對馬英九而來的「馬英九條款」。

民進黨立委段宜康表示,審查會通過的版本不是針對中國、港澳,而是針對所有的出境,強調沒有針對任何人,包括現在的元首及部會首長,都適用這條法律。

立法院今日也三讀修正通過,洩漏或交付國家機密給予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預備或陰謀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所洩漏或交付屬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至1/2;換句話說,若洩漏國家機密給中國,最重可處15年有期徒刑。

現行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洩漏或交付經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的國家機密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未區分洩密對象。因應現時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之威脅,並為更有效防範,因此修正洩漏或交付國家機密的刑責。

段宜康說,現行國家機密保護法並沒有做洩密對象的區分,審查會通過的版本,有做境內及境外的區分,並非朝野對立,而是在保護國家安全。

國民黨立委吳志揚則說,只要把國家機密洩漏交付出去,都是非常嚴重、可惡,一律都要加重,不應因對象不同而有差別。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總召徐永明說,洩密給對台灣有主權企圖,要以武力、非和平方式達成目的的中國,應該要加重處罰;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也說,洩露國家機密給對我國具有侵略犯意的境外敵對勢力,不管是國家、政府還是團體,所會造成的危害本來就比較高,既然比較高,當然在相對應的法律設計上,就必須要提高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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