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國防部說了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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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說了算嗎?

2015-04-13 10:00
基於罪刑法定,是否為犯罪行為必須以立法院所通過的法律為依歸。圖左為桃檢檢察官康惠龍。(中央社資料照,1040409)
基於罪刑法定,是否為犯罪行為必須以立法院所通過的法律為依歸。圖左為桃檢檢察官康惠龍。(中央社資料照,1040409)

針對阿帕契事件,其中未經允准入基地參觀及有軍官戴軍用頭盔出營等,國防部稱,軍用機場非要塞、軍用設備未通電就非機密。言下之意,似指此次鬧得沸沸揚揚的事件,並無涉任何的刑事責任,惟果真是國防部說了算?

基於罪刑法定,是否為犯罪行為必須以立法院所通過的法律為依歸。惟某些須隨時而轉或者極為專業的事項,立法者就可能授權由行政機關以命令為補充,在學理上就稱之為空白刑法。不過,須注意的是,此等命令的頒佈乃屬一種例外,更不能違反上位法的授權範疇。

而根據要塞堡壘地帶法第4條第1款,未經國防部之命令,是不能進入要塞及其禁制區域,進行類如攝影、記述及其他軍事上之偵察事項。若有違反,依同法第9條,就可處一到七年有期徒刑,即便是過失,仍可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惟國防部卻澄清,阿帕契事件所涉及的601旅,其所在的龍潭基地並非屬全國所公布的二十二處要塞之一,則此事件就無涉及要塞堡壘法之刑罰問題。

只是根據要塞堡壘法第1條,只要是國防上所須確保的戰術要點、軍港或軍用機場,就被稱為是要塞堡壘地帶。而依同法第3條第2項,關於此等地帶相關連的禁制區域,則授權以命令來補充。這也代表,是否為要塞、堡壘乃為法律所明定,國防部所能核定與公告者,僅是相關連區域的範圍,而非要塞、堡壘本身。故除非認為601旅不具有任何國防上的重要性,否則,阿帕契直昇機所在的維修區域,既然在軍用機場內,自屬於法定要塞之一部。同時,就算軍方自行以命令來為限縮解釋,基於法律優位原則,並無拘束司法機關認事用法之效力。

且可議的是,於2006年1月,國防部所公告的禁止養鴿距離範圍的公告裡,其中所列的軍用機場,即包括601旅所在的龍潭基地,且明文授權依據來自於要塞堡壘法,則在此公告未被廢止的情況下,軍方稱該基地非要塞,就屬自打嘴巴之舉。尤其是對阿帕契直昇機內部設施曝光及帶頭盔出營區等,國防部高官的種種說辭,更令人匪夷所思。

刑法第109條第1項,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的洩漏國防機密罪,於學理上稱為行為犯,即只要有洩漏軍機之行為,不管洩漏者是誰,也無庸等到外國,尤其是敵方獲得此等資料才能成罪。甚至在軍人犯此罪的場合,根據陸海空軍刑法第20條第1項,法定刑更提升至三到十年,且若此等機密為其所執掌,更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致可處以最高十五年的有期徒刑。

不過,國防部卻指稱,只要儀表未通電、頭盔未連線,就不會出現任何數據,自非屬機密。但依陸海空軍刑法所授權,亦是由國防部所頒佈的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第8條,只要是主要武器裝備就屬於軍事機密。也因此,若非得替不發動就不算機密找個正當化的理由,就只能解釋為,我國購買全世界最貴且最精密的武裝直昇機,不是用來作戰,而真的是用為展示,致非屬主要武器裝備。

雖然,國防部針對要塞、機密等之解釋,並無任何法的效力。惟由於此等事項,司法機關仍會尊重主管機關的專業判斷,依此而論,此次鬧得滿城風雨的阿帕契事件,檢察官亦非不可能以不起訴或緩起訴為終。若果如此,就真的是國防部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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