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12)天逐條審查「財團法人法草案」,但許多牽涉到宗教團體的法條仍有不少爭議。光是討論法案是否排除宗教團體就爭吵許久;另外在第5條的財團法人名稱部分,有立委認為應該要排除歧視與仇恨姓名稱;而第25條也在討論宗教財團法人是否能以但書不公開財務狀況。到下午16時45分許,會議主席段宜康宣布法條審查完竣後方解散,17時45分許,「財團法人法草案」初審通過,部分爭議條文保留朝野協商。
針對是否排除宗教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部分,朝野立委都有提出修正動議,將宗教財團法人另以法律定之,不過另設專法涉及法律競合問題,因此相關爭議條文保留;而攸關政府以回捐方式收回原捐贈的財團法人以及政府接收日本政府或人民所遺留的財產,並以該財產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視為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等爭議條文也因朝野沒有共識,同樣保留待協商。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針對第1條提出修正動議,除了民法以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及宗教財團法人外,適用財團法人法;並特別強調宗教財團法人之許可設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另以法律定之。
柯建銘等民進黨立委共同提案將宗教財團法人排除於財團法人法之外。圖/鍾孟軒
修正條文第5條的部分,財團法人名稱不得有歧視性或仇恨性,行政院版本則以不得使用妨害公共秩序獲善良風俗之名稱。不過陳明堂認為,如果只有歧視性或仇恨性的規定,範圍可能過於狹窄,公序良俗有不確定法律概念,可以彈性使用,還舉「反同婚」為例,這種名稱就無法使用。
不過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反問「反同婚是否為歧視姓名稱?」,陳明堂則回應「必須看個案認定」。而尤美女也舉例,「都更受害者協會」曾經向內政部申請成立法人但不準,內政部回應對方「都更不會有受害者」,尤美女認為「公序良俗」的認定範圍太廣。
針對第25條,法務部除了加入洗錢防制與資恐等相關規定外,也以但書規定涉及妨害國家安全、外交軍事機密、整體經濟利益或其他重大公共利益,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可以不需要公開。另外補助、捐贈者或受獎助、捐贈者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或公開將妨礙或嚴重影響財團法人運作,經主管機關同意可不公開。
段宜康認為,宗教財團法人應該也要比照一般財團法人,設置監察人,以及公開財務狀況,並反問內政部宗教團體的困難點在哪?內政部常務次長林慈玲回應,很多宗教的法師或師傅住在宮廟內,平常有很多黑道份子會干擾公廟,若公開宮廟的財務狀況,可能會造成出家人的困擾,影響日常生活安全。
段宜康則表示,內政部底下有警政署,若宗教團體擔心公開財務會影響財團法人的安全,警方可以保護他們,段宜康還酸內政部說「如果無能保護,是你們內政部跟黑道勾結喔?內政部知道宮廟很有錢,所以去跟黑道說嗎?」林慈玲回應,訂定法律是為了讓大家能夠心平氣和,只要沒有妨礙宗教團體也很樂意遵守。
國民黨立委吳志揚表示,日前公聽會有宗教團體指出,捐款是「內心」的,很多人都會選擇用無名氏的方式捐款,要怎麼公開?段宜康則說「那就用『無名氏』表示阿!」,段宜康強調,要提出宗教法人與一般財團法人的特殊性以及法規實務運作後的困難。民進黨立委吳玉琴也說,希望財團法人財自律務公開透明有難度,所以才會在法規中明定財務必須公開。
民進黨立委李俊俋也說,第25條設置的目的就是要財務公開透明,但是宗教團體要說明無法公開的理由是什麼。吳志揚則認為,宗教團體並不反對公開,但是公開的方式要不同,不希望以目前的草案內容去審核每個個案是否要公開,「這算是尊重宗教信仰的自由和公開財務的特殊性」。段宜康回應,若把宗教團體排除,又沒有另外制訂宗教法,不就永遠不用公開財務?
此時國民黨立委許毓仁從皮夾拿出一張捐款收據,指出大部分宮廟都可以做到開收據,但國人在從事宗教活動、樂捐的年齡層非常廣,有些人可能不在意收據,如果用財團法人法的標準去規範宗教團體,對行政單位有很大的困難與阻礙。
許毓仁拿出皮夾裡的捐款收據,指出很多宮廟都會開收據,但也有人不在意收據。圖/鍾孟軒
李俊俋解釋,第25條的規範並非規範捐贈人要不要公開,而是規定財團法人本身的財務運作要公開,檢視財團法人有沒有依照規定使用捐款人的錢。
「財團法人草案」於17時45分許審查完竣。法務部長陳明堂表示,這次法案的內容將財團法人區分為政府捐助及民間捐助兩大類,原則上民間捐助的財團法人採低密度管理,尊重其自治,但也要有內控機制,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則採高密度管理。兩個財團法人皆要求要人事健全、董監事或是執行長職務需有消極資格,有強制資訊公開機制,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更要把相關預算、決算公開,避免造成逃稅、肥貓等疑慮。
置於法案是否排除宗教財團法人,陳明堂說,2007年時就把「宗教團體法草案」送立院審查,但一直沒通過,若以特別法規定,就如同私校法、醫團法等方式處理。但「宗教團體法」有許多因素卡關,沒有繼續處理,造成法規無法同步。至要不要排除或一律適用,還要從長計議,待下次協商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