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的「五權分立」,為世界民主國家所無法想見,因此憲改團體及民進黨等多數意見,都認為台灣應與普世民主價值相符,修憲或制憲為「三權分立」,當然監察及考試兩憲政機關應走入歷史。
然而,當前的憲改工程,雖以廢除監察及考試為目標,但在過半公民投票的修憲高門檻下,要透過修憲回歸三權分立,恐怕還需要些許時間,讓台灣公民社會凝聚動能,因此在憲改之前,監察及考試兩憲政機關,仍不應尸位素餐,浪費納稅人的血汗錢而不做事。
其中有關監察權是否能作為轉型正義的推動機關,近日引起討論。媒體報導,前總統府秘書長陳師孟指出,台灣司法根本沒獨立,目前監察院有十一席監委缺額,新政府應立即提名監委,送交國會同意,善用監察權來啟動轉型正義,彈劾司法界的敗類和政治打手。
確實,如果監察院能有具民主素養及專業能力者擔任監委,似有推動轉型正義及監督司法的功能。可惜,目前監察委員都由國民黨政權提名及通過,這些二線黨國政客監委,不做事也就罷了,甚至還淪為政治打手,護航馬英九的洩密共犯黃世銘,亦包庇黨國犯罪黨員。
依據憲法、監察法與刑事訴訟法規定,監察院對案件調查,並不像檢察官或法官一樣,有強制處分的權力,監委沒有搜索、扣押、拘提等強制手段,也就是說,監察院在法律上調查證據的能力,遠低於法官、檢察官。
換句話說,理論上,對於同一違法事實,檢察官、法院比監察院更有能力查明真相,但監察院卻大逆其道,故意在張通榮案與黃世銘案做跟法院相反的認定,唯一的可能,就是黨國的政治因素。
更明顯的是,國民黨政權任命的監察委員近年曾通過彈劾案,認定台南市長賴清德因議長李全教「雙重賄選」拒絕進議備詢,是違失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因此彈劾賴清德,但對於因賄選被法院判刑、判決當選無效的台南市議長李全教,監察院卻置若罔聞。
諷刺的是,國民黨前基隆市長張通榮關說酒駕,脅迫警察縱放人犯,遭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一、二審法院判決有罪,但監察院認定張通榮沒違失,執意不彈劾;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拿特偵組偵查中秘密向馬總統洩密,發動「馬王政爭」,遭檢察官提起公訴,一、二審判決有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定讞,但監察院認定黃世銘沒違失,執意不彈劾。
國民黨政權任命二線政客型監委的結果是,監察院淪為政治打手,就連法院判有罪的張通榮與黃世銘,監察院不彈劾,公然包庇黨國權貴,選擇性彈劾賴清德,導致憲政機關尊嚴盡失。
因此,新政府若要實踐轉型正義的承諾,除了應通過政黨法、轉型正義條例及不當黨產條例等法律外,對於修憲廢除考監兩院前之人事任命,尤其是職掌公務員監察的監委提名,應思考被提名者是否能平衡現存黨國二線政客的多數監委,並具備專業能力與轉型正義理念,讓監察權及納稅錢不被繼續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