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刑法第87條(註1)規定,「對因刑法第19條(註2)規定不罰或減刑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期間為五年以下。」在去年嘉義殺警案判決「無罪、監護處置五年」後,引起社會疑慮,「五年後萬一嫌犯沒治好就回到社會,怎麼辦?」據報導,法務部研擬修法,刪除5年上限,改為首次最多五年,若檢察官認為有延長必要,每次可向法院聲請裁定監護,一次最多三年,無次數限制,但每年均須做再犯危險性評估。筆者認為此ㄧ修法,有些配套須考慮。
ㄧ、精神障礙者犯罪,罪責有輕有重,假設原本應判五年徒刑,因符合刑法第19條而不罰,卻在第87條修正後,因無法確認其回社區安全,而持續監護大於五年、甚至終生監護,對該病人(犯嫌)人權侵害是否違憲?值得注意。所以對不同罪責的犯罪,是否需有符合比例原則的不同規範?
二、「入相當處所,監護處置」變得很重要。既然認為其是病人,應施予完整的精神醫療照顧(包括藥物治療、心理治療、職能復健、家庭支持系統整合)。以目前的監護處所,各項軟硬體設備、專業人員配置,實無法提供完整的精神醫療照顧。而「司法精神病院」又一直只聞樓梯響。當精神障礙者因病導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而犯案,如果沒有完整精神醫療,依第87條修正案勢必難以回歸社會,於是變成被長期(無限期)監護處置,應非立法之本意。
三、監護治療後評估決定也有相當困難。以殺警案之鄭嫌為例(鄭嫌罹患思覺失調症),因被害妄想、被跟蹤妄想而犯案。以目前的藥物治療,數月後妄想改善、症狀穩定而不再犯案應非難事。但是,如果後續未持續接受治療,妄想復發機率很高(雖然復發並不見得會有暴力行為)。所以重點是在,回到社區的持續接受治療。評估人員怎能保證病人回到社區會持續接受治療?
強化精神醫療社會安全網
四、目前精神醫療系統要維持沒病識感的精神病患能持續治療,除了符合精神衛生法規定的病人,可以施予強制住院或強制社區治療外,就只有靠醫病關係、衛生所同仁的關懷訪視、和家屬協助——這些原本的精神醫療社會安全網,仍有待強化。衛生所地段護理師負責的個案多、且還有其他非精神科的業務,無法竟全功;蔡政府這幾年強調的社安網由衛生局聘社工師(稱心衛社工),負責精神病患合併家暴、性侵個案的關懷服務,心衛社工因專業訓練、督導不足而壓力過大,成效有限;目前精神衛生法的強制社區治療,個案數少且效益不佳,有待修法、改善(誘因不足使醫療院所裹足不前;醫護前往家訪打針,病人不開門或不在家,即使員警到場也無法進入或執行醫療行為)。
總之,精神病患的暴力,常是跟其精神病病情未受控制有關,所以修法延長監護期限,只是在犯案後不得不的處置,雖然重要,但如何更完善精神醫療社會安全網,提供完整的治療,在病人病情惡化時能即時給予治療,除了避免不幸事件發生,對病人的醫療照顧、家屬負荷的減輕,將有很大的助益,也是一個文明國家政府應該要做的事。
註1、刑法第 87 條: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註2、刑法第19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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