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台北市長柯文哲的父母因民眾檢舉可能有「假借款、真贈與」之情事而遭國稅局查稅,國稅局請柯父提供相關事證以證明柯文哲是向父母借錢,柯父出示匯款紀錄,強調是借貸關係,並提及柯文哲支付2年25萬元的利息,後經國稅局認定是借貸而非贈與,並以柯父有利息所得將補稅31,200元,筆者對於本案有下列意見:
一. 根據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規定,對於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國稅局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然而現今國稅局課稅往往都要人民舉證證明自己無須課稅,此種舉證責任倒置,實於法不合,侵害人民的權益。本案國稅局應先舉證柯父須應課贈與稅,柯父才有提供事證的義務。然而本件國稅局僅憑民眾檢舉而未經實質查核,就根據國稅局為防杜而產生的內部標準作業流程(SOP),先假定為柯父贈與1,000萬給兒子柯贈與,而要柯父反舉證,說明為何不是贈與,除非有借據或其他證據足以證明為借貸,否則一律視同贈與。然而根據稅法規定,個人並無設置帳簿及會計憑證之規定,且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規定,無論當事人是否盡協力義務提供證明文件與否,皆不變更國稅局之舉證責任,而柯文哲夫妻為雙薪家庭,有能力向金融機構借款、還債,國稅局應先找出柯文哲必須由父母「贈與」金錢來買房的事證,證明柯文哲父母逃漏贈與稅,柯父才負有提供相關事證的義務。國稅局以自己內部的SOP,嚴格要求人民所應提供的事證,違反協力義務應符合期待可能性及比例原則,實已逾越法律的規定,並違反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原則之規定。
二. 對於本件補稅案件,北區國稅局長李慶華表示,該案是有人檢舉才查稅,「絕對不是針對個人查稅」;北區國稅局副局長姚世昌說,國稅局接到民眾的檢舉案件,都要依規定程序辦理,否則就是怠忽職守;而財政部長張盛和更說,他自己擔任國稅局長10年從未有政治考量,也不會當政治打手,所以他也不會對國稅局做政治指示。然而去年選前,台北國稅局也曾因民眾檢舉,發函要求曾邀請柯文哲演講的單位,在四個工作天內備齊演講費用的憑證資料,否則將開罰,而遭外界撻伐是政治操作。另,去年也有民眾檢舉連勝文涉逃漏稅,當時台北國稅局卻以「辦理資訊不足,必須補足資料才能進行審理」,未立即受理。國稅局未依平等原則、差別待遇的辦案,而財政部長及國稅局官員竟稱未針對個人、沒有政治考量,簡直是公然說謊。
三. 父母與子女間的借貸關係,口頭要約即成立,並無須開立借據,況且父母與子女間的借貸,往往是「幫忙」之性質,故還款時間無定期及無須付息等情事皆為常見之事,故在國稅局查核期間並無資金償還或支付利息的資金流程佐證借貸關係亦屬可能。反之,若柯文哲平時就常透過銀行匯款給父母的孝親心意或生活費,而因為國稅局查稅,不得已將兒子原本的孝親心意及生活費指摘為給付借款之利息亦有可能,這不就是人民對國稅局查稅的一種妥協嗎?而國稅局至始至終未進行查核,最後雷聲大雨點小地願意採信柯父主張柯文哲支付2年25萬元的利息而以利息所得課稅,令人懷疑國稅局就為自己的偵對性辦案找台階下,不以較高的贈與稅核課而以較低利息所得補徵3萬多的所得稅,藉以形塑國稅局已採對納稅人最有利的方式核課,藉以堵眾人之口,並杜絶人民繼續主張自己權利的意圖,這不就是國稅局慣用的伎倆嗎?
本件最終補徵的稅額雖不多,但其中卻曝露出人民在稅捐徵納雙方有著極度的弱勢及不公平的地位,國稅局常藉由職權侵犯人民權益並以之作為政治鬥爭的工具,所有的納稅人應當覺醒,當國稅局課稅時,納稅人應當先要求國稅局踐行應盡的職責,如此人民才有憲法保障依法納稅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