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內政部修訂辦法 公務員中國轉機也要事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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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修訂辦法 公務員中國轉機也要事先申請

 2019-09-22 19:30
內政部日前修正辦法,特定政務官與公務員未來轉機中國,就算不入境也要事先申請。(示意圖)圖/取自Pixabay
內政部日前修正辦法,特定政務官與公務員未來轉機中國,就算不入境也要事先申請。(示意圖)圖/取自Pixabay

內政部日前修正辦法,特定政務官與公務員未來轉機中國,就算不入境也要事先申請,內政部次長陳宗彥今(22)日表示,陸委會已有函釋,過境或不過境轉機皆為進入中國大陸地區,應事先申請,修法只是完備法規,於香港轉機則不須事先申請。

2006年起,公務員和政務人員、地方首長等進入中國大陸地區需要事先申請,除經主管機關同意,也需向內政部遞交申請表,並在事後填寫赴中國地區返台意見反映表,勾選是否與中國大陸地區簽訂協議、與中國地區人士接觸等選項。

內政部日前預告修訂「台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除原有的探親、業務交流、主管機關同意出席專案活動或會議外,修正的新規定也把轉機、搭船納入規範,未來公務員、政務人員、地方首長,無論屬入境轉機或不入境的過境轉機,均要在赴中前申請許可或報備。

此外,內政部也將「返台意見反映表」改為「赴陸人員返台通報表」,新增詢問選項為是否參加行程以外,中國大陸地區黨政軍方主(協)辦的慶典、是否受邀擔任中國大陸地區黨政軍或正式性機關的職務或成員、是否遭遇要求進一步聯繫中國大陸地區人士。

修法也明定,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中國大陸地區返台後7個工作日內,應填具赴中人員返台通報表。

內政部指出,新規定僅針對過境中國大陸,在香港轉機者不在此限,其中簡任11職等以上的未涉密人員,須在預定赴中2個工作日前申請,政務人員必須在預定赴中7個工作日前申請,小三通政務人員則須在預定赴中3個工作日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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