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加拿大對台碳鋼管課反傾銷稅 我獲WTO勝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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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對台碳鋼管課反傾銷稅 我獲WTO勝訴定讞

 2017-01-26 21:09
行政院26日表示,控訴加拿大對我出口焊接碳鋼管違法課徵反傾銷稅案 我獲WTO勝訴定讞。圖/民報(資料照)
行政院26日表示,控訴加拿大對我出口焊接碳鋼管違法課徵反傾銷稅案 我獲WTO勝訴定讞。圖/民報(資料照)

行政院今(26)日表示,加拿大對我國焊接碳鋼管不當課徵反傾銷稅,政府為捍衛業者權益,向WTO提出告訴,歷經1年10個月,審議小組裁決台灣勝訴,加拿大決定不上訴,昨天獲WTO爭端解決機構(Dispute Settlement Body, DSB)採認,全案定讞。

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指出,我國在昨天DSB例會後,同意接受加拿大所提,依小組報告裁決及建議,在14個月「合理履行期間」,加拿大將修正其調查機關違反WTO規範的作法及相關反傾銷法規,雙方代表團將簽署協議書。

經貿談判辦公室表示,據小組報告裁決書內容,台灣已贏得對我業者有實質利益的主張,如今全案因加拿大政府未提出上訴而定讞,足見加拿大也承認其反傾銷調查機關過去對我業者的調查作法並不合理,且其國內法規確有瑕疵。

依據審議小組報告裁決及建議,加拿大須對其法規及作法履行多項修正義務,包括:在調查過程中,如發現我業者出口價格僅有不到2%的合理價格差異(微量傾銷)情形時,應立即終止調查,並不得再課反傾銷稅。

為徹底修正前項違法行政作為,加國政府應修正其特別進口措施法(Special Import Measures Act, SIMA)及特別進口措施條例(Special Import Measures Regulations, SIMR),避免再發生重複的錯誤。

此外,針對我不合作廠商,不得直接採用其他被調查國家合作廠商的最高稅率(54.2%),課徵反傾銷稅,也不得對我合作廠商於調查期間後生產的新規格或新樣式產品,課徵前述不合作廠商的反傾銷稅(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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