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宗教與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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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與人權

  2015-01-23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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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學校開授通識課「世界宗教」,學生問我哪種宗教信仰最好。不同宗教信仰可否評斷高下、比較優劣?作這種比較很可能墮入宗教紛爭的陷阱。如果真的要作比較的話,應以甚麼作為衡量標準?人權。最合乎人權標準者,就是最好的宗教信仰;最違背人權標準者,就是最壞的宗教信仰。

人類歷史已從神權與君權時代,邁入人權時代。人權是衡量萬物的準繩,人間一切事物都應該從人權角度重新審查。所有的法律與典章制度如此,宗教與文化亦然。而各種宗教信仰除了自我檢討與改進之外,也可以進一步宏揚人權,例如媽祖廟就可以作為弘揚女權的基地。

宗教初衷,改革社會

首先讓我們探討宗教為甚麼出現?《易經》說:「觀天之神道而四時不忒,聖人以神道設教而天下服矣。」其實與其說聖人(宗教家)因為觀察四季循環而創立宗教,毋寧說是因為發現社會問題而思有所改善。聖人鑒於民智未開,只好假託鬼神,以神道設教,利用人民恐懼鬼神的心理而順從其言與改過向善。是故,偉大的宗教家通常也是偉大的社會改革家。

有些社會問題源自人類邪惡天性,因而對症下藥的宗教教義永遠有其存在價值。然而對於其他社會問題的診治,聖人的診斷與所開處方未必正確。或可解決問題於一時,長久下來可能病情加劇而滋生更多問題。這就需要宗教改革,或是賦予舊教義新詮釋。

印度教:最違背人權的宗教

印度教把人類分為四大種姓與賤民,原初應該是為了統治方便與建立社會秩序,但是這明顯違背人人平等的普世人權標準。印度政府立法廢除種姓制度,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如何移風化俗只能期待印度社會各界繼續努力。而印度教婆羅門階級顯然不願意放棄既得利益,不思調整教義與改革。我個人就要批判印度教是邪惡宗教,因為它最違背普世人權原則。

為了打破印度教把人民區分為四大種姓與賤民的邪惡傳統,十六世紀初在印度西北部旁遮普地區,那納克大師(Guru Nanak)創立新宗教錫克教(Sikhism)。當時印度仍在信奉伊斯蘭教的蒙兀兒帝國統治下,穆斯林與印度教教徒經常互相衝突與屠殺。那納克綜合伊斯蘭教人人平等與印度教輪迴教義,希望新宗教能夠化除雙方仇恨。他說:「上帝既不是印度教徒,也不是穆斯林,我要遵循的是上帝的道路。」而印度人從一個人的姓氏可以判別他的身份屬於何種種姓或賤民,錫克教改變印度人傳統姓氏:男性教徒全都改姓辛格(Singh),以紀念第十位祖師哥賓‧辛格(Gobind Singh);女性教徒全都改姓考兒(Kaur),字意為公主。

推翻舊制:八敬法與女牧師

違背人權潮流的宗教教義必須推翻。以歧視女性為例,舊約聖經創世紀指責夏娃連累亞當而失去樂園,明顯歧視女性。但是基督教先進國家都能以人權教育與政策提倡女權,彌補缺憾,基督教社群也樂於配合。如此,基督教才能與時俱進、歷久彌新。而台灣到處都有淑女廟,因為台灣習俗不讓未嫁死亡的女兒附於祖墳與登錄於祖先牌位,這顯然歧視女性。真不知道應該如何打破這種觀念?

佛教「八敬法」是佛陀創立僧團初期,勉強允許女眾出家、進而制訂歧視比丘尼的條文。例如第一條規定比丘尼即使百歲高齡,遇到剛剛受戒的年輕比丘也要先行敬禮。但是2001年釋昭慧法師朗讀「廢除八敬法宣言」加以撕毀。而佛經勉勵女眾精進,來世才能「修得男兒身」。這等於教導女眾否定自己女性身份,應該檢討。

舊約聖經不允許婦女講道。但是隨著女性教育普及,有些國家打破禁忌而出現女牧師,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也培養出不少。男性牧師天性比較粗枝大葉,婦女心思比較細膩。兩性牧師剛柔相濟,必能為教會擴張版圖。舊約聖經確實歧視女性而不讓她們講道,保羅曾經告誡說:「女人要沉靜學道,一味地順服。我不許女人講道,也不許她轄管男人,只要沉靜。因為先造的是亞當,後造的是夏娃。」(提摩太前書2:11-12)。他也說:「婦女在會中要閉口不言,像在聖徒的眾教會一樣,因為不准她們說話。她們總要順服,正如律法所說的。」(哥林多前書14:34)

天主教:同性婚姻與人工節育

在同性婚姻及人工節育方面,天主教教宗方濟各態度頗為保守。他他反對人工節育,主張信眾採用自然家庭計畫,不要在婦女排卵期間性交。但是婦女如果遭到性侵,難道不能墮胎?方濟各也反對同性婚姻,稱之為挑戰家庭制度的「陰險攻擊」,那是美國天主教保守主教的用詞(自由時報2015/1/21「教宗談節育:天主教」)。

當代人權主流包容同性戀,去年釋昭慧法師就曾為一對女同性戀者主持婚禮。舊約聖經顯然反對同性戀。創世紀第18與19章述說天火焚城錄的故事:所多瑪和蛾摩拉盛行同性戀。耶和華降下硫磺與火,毀滅這兩座城與所有居民。

《天上聖母經》:歧視婦女與兒童

台灣最流行的《天上聖母經》集歧視婦女與兒童之大成,儼然人權的魔鬼詩篇,與台灣女權進步實況大相逕庭。如果有人將之譯為外文,必然招致國際女權團體驚愕與譴責。這部聖母經勸導婦女三從(未嫁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要求婦女充當烈女不惜自殘。自殘方式包括毀耳、斷指、割鼻、甚至刎頸、投井、飲血、斷臂。經文說道:「夫沒後,守節志。古烈女,說汝知。曹令女,節毀耳。廖伯妻,潔斷指。梁寡婦,烈割鼻。貞義者,刎頸斃。封夫人,投井逝。徐飲血,李斷臂」。

該經也教導重男輕女:「念此經,易生兒」。它也提倡虐待兒童、教唆兒童嘗糞等廿四種愚孝:「追歷山,冰求鯉。蚊飽血,嘗糞奇。搤虎救,痛嚙指。賣身葬,滌溺器。」宜蘭縣五結鄉奠安宮土地公廟的外牆也繪有廿四孝故事,宣揚戕害兒童權利的愚孝。

人權VS文化相對論

人權最簡單的定義,莫過於「人類身為人類,就應該享有的權利。人權已是台灣政壇與社會各界共同服膺的最高價值。台灣正在邁向人權國家發展,擋在人權路上的石頭都應該移除。

人權具有客觀、超然的普世標準,不得以文化相對論(cultural relativism)加以否定。文化相對論是美國人類學家波阿茲(Franz Boas)提出來的概念。主張每種文化都是其特殊時空背景的產物,反對我族中心者(ethno-centrists)以自身文化角度主觀臧否別人文化的心態。

但是人權是卻人類普世價值,不是西方文化特殊產物。以人權衡量一切事物,不等於以西方文化衡量事物。有些亞洲獨裁統治者主張亞洲文化具有亞洲價值觀(Asian value),西方人不應該以自身立場主觀批判亞洲文化。其實這是亞洲獨裁者打壓人權的藉口,人權並不是西方國家專利。

以人類為中心、以人權為準繩

日本武光城教授說,神道教是以人類為中心構成的宗教,亦即人本或人文主義的宗教(humanistic religion)。台灣民俗宗教亦然。宗教如果以神為中心則強調神權,如果以人為中心就應該強調人權。十三世紀伊斯蘭教素非神祕主義者魯米(Jalal ad-Din Rumi)曾說:「愛人類就是愛神」(to love man is to love God)。這句話剛好可為人權與宗教搭起橋樑。神愛世人,愛神就必須愛人類,而尊重人權才是愛人類的最好寫照。不尊重人權者沒有資格談愛人類,也沒有資格談愛神。

台灣民俗宗教源自千百年前的唐山社會,經典仍然保存著農業封建社會的忠孝節義與男尊女卑等落後觀念,應該以人權角度大事翻修。在另一方面,許多進步寺廟卻能重視環境保護權,降低燒金紙與燒香的數量,不妨進一步師法日本神社完全不燒香與金紙的習俗。台北市行天宮原本就未設置燒金紙的金爐,現在又廢除插香的香爐(唯有神壇仍然保存香爐,讓神職人員獻香),值得其他寺廟學習。(本文納入拙著《廟簷下的沉思:台灣民俗宗教研究》。也請參考拙著《台灣之戀: 卻顧所來徑》第三篇台灣民俗宗教之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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