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載,「以核養綠」公投過關後,提案人黃士修先生表示,將在下次總統大選時發起「重啟核四」的公投案,個人以為公投案應該有本質上的限制,為文如下就教:
首先,對結果不可逆轉的事項,不應該公投
公投目的固然是探求民意最直接的手段,但公投畢竟也是民主政治的一環,民主政治容許「試誤」過程,就是當議會或人民透過選票選擇某人或決定某個政策方向,一旦事後發現錯誤,可以透過相同的民主程序來修改,例如對執政黨不滿,可以用選票政黨輪替,對鳥籠公投法不滿,可以多數決來修改。試誤過程會付出不小代價,但這本就是任何決定難免的,付出的時間與金錢成本仍在可控制的範圍內。
但核四重啟的公投不然,核能電廠一旦點火發電,核分裂就是一直持續,固然核電廠的安全防護相當高,但無法百分之百,運作幾10年也仍然發生了如美國三哩島,前蘇聯車諾比和新近日本的福島危機,這每一個重大的危機,如果就台灣土地面積和人口稠密來衡量,都不是台灣可以承擔的。而且台灣自從有核能電廠之後,從來沒有針對核能事故做過大規模的防災演練與疏散,不是不做,而是現實上根本無法演習,所以乾脆不面對。
就以今年7月瑪利亞颱風來襲,北市長柯文哲突然下令4點下班。頓時台北整個交通癱瘓,變成大型停車廠,民怨載道。這還只是躲颱風的街景,真正的嚴重核災發生時,人馬倥傯、荒亂無序、災區數10年不能使用、百萬災民不能回家,我們不可能再來一次公投廢掉核電廠,即使這麼做也沒有用,核分裂仍繼續,核輻射仍遠飄。風險代價太高,超過台灣自身可承擔的範圍,這種不容許有試誤可能,結果不可逆轉特質,不應成為公投的題目。現今支持核四重啟的觀點,就是一種忽視黑天鵝事件的僥倖心理,認為台灣不會發生如福島那樣的地震,就算有地震也不會有海嘯,就算海嘯來了,我們也有比日本萬全的因應措施。
二,對於多數與少數沒有流動可能的事項,不應公投決定
民主政治是服從多數,但尊重少數。少數之所以會尊重多數,是因為價值的取捨往往會隨時代變遷而改變,今天的少數主張,可以透過自由社會的出版、集會、講學、辯論、互相詰問說服,再透過媒體放送來獲取多數人的贊同,所以今天的少數派有可能日後變成主流意見,這種多數少數的流動性,是多數決可以被接受的原因。但如果牽涉血統或基因先天的問題,則多數決就不適用。
關於同性戀者想結婚的問題,就不應該用公投來決定他們是否可以進入婚姻。就醫學現今觀點,同性戀者已不認為是需要治療的「病」,性傾向是先天基因和懷孕過程中各項因素交互成,自古就有。由於他們人口數量約占總人口數量的5%上下,是絕對少數,性傾向就歷史來看比例不可能流動,也就是異性戀者仍佔絕大多數。
所以如果肯認婚姻是人生大事,是穩定社會的一項重要制度,也是憲法上保障的基本人權。現在請多數異性戀者來公投決定少數同性戀者可否進入婚姻,根本違背了多數決的原理,也霸凌了少數人的基本人權。依本次公投「民法婚姻限定一男一女」讚成者達72.48%,赤裸裸地表達了這個社會整體對同性戀者的立場,大家口頭雖然稱接受同性戀者,但他們真正要同享婚姻價值的時候,卻被當成異類,情何以堪。
由於「立專法保障同性伴侶」也通過公投,未來可能就是立專法來規範同性戀者財產或身分上的保障,雖然是實際考量同性戀者的問題,但立法態度仍不脫美國黑白時期「平等但隔離」的樣態。
公投法已然廢除了審議委員會的建制,造成這次公投題目互相矛盾、題意不清的問題,未來公投法仍應修正,一次公投應該僅限3題,且題目半年前就應該公告,好讓全民有思辯的時間。對於題目疑義應有機制先提交大法官會議諮詢,大法官會議也應該修法有立即審查的機制,但缺點是大法官會議可能有介入政治的疑慮。由於國內第三方公正人士難尋,大法官會議目前仍是大家還可以接受的憲政機制,所以這項提議乃不得不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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