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確立事務官與政務官的任官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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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立事務官與政務官的任官界線

 2016-03-31 09:55

民進黨立委段宜康在立法院總質詢指出,目前行政首長之中,有一半是常任文官轉任政務官,且此乃台灣政壇的長期現象,這樣無疑是鼓勵高階文官在政治上選邊站,同時直言:「幾十年來都如此,但馬政府益形嚴重。」段宜康表示:「我們常常把文官中立掛在嘴邊,但高階常任文官轉任政治任命的政務官,成為常態。」現行官場當中,包括現任行政院副院長、秘書長、財政部長、經濟部長、交通部長、內政部長等等皆是。且事務官轉任政務官後,一看情形不對,例如政黨輪替前,竟又回任事務官。段委員因而呼籲,應確立事務官及政務官的任官界線,才能建立行政中立的事務官體系。

段委員的呼籲誠可謂偉哉斯言,但遺憾的是,為何政治人物長期未曾正視?嚴格來講,文官的中立義務很難在憲法中找到強而有力的支持。事實上,憲法中對於行政機關的中立義務及文官的地位根本就不曾提及,憲法第十八條及第八十五條關於人民服公職的權利保障及公務員考選的公開原則的規定,只是保證公務員體系的多元組成,但並未規範公務員應如何執行其職務。有關公務員的服從指示義務以及行政機關的科層組織原則,與其說是憲法的規定要求,倒不如說是憲法的假設前提。例如憲法中某些禁止兼任的規定,如憲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第一百零三條﹕「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與其說是在維護公務員的中立地位與義務,倒不如說是在維護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的獨立地位。

而2009年甫通過的「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主要內涵亦不脫此一主軸,只是更著重於應該禁止公務員參與那些政治性活動,例如對於參加政黨、兼任黨職、參加政黨例行性與非例行性活動、參與公職人員選舉、投入選舉助選活動等等。因此,勉強可以證明憲法中要求公務員負有中立義務的,就只有一般所說的,整個官僚體系無須隨著每次政府的輪替就全部更換這個認知。但這種簡單的說法卻完全忽略了公務員行政中立的問題,其實是涉及獨立的行政體系與議會民主國家間的根本衝突。

民主的國家形態所預設的是,政府統治的權力基礎是有任期性的。但另一方面,所謂專業化的官僚,卻代表著無須透過定期選舉這種直接民主程序加以合法化的、獨立的行政體系。就這一點看來,職業官僚與民主體制原本就存在著本質上的緊張關係。因此,在憲法體系中探討公務員行政中立的問題,首先便是要釐清,公務員體系在現代民主國家究竟佔有何種地位,以及應該佔有那種地位。從文官體系的歷史演變來看,現代行政體系或者說是公務員體系,是從君主獨裁制度下的官僚體系演變而來的一種公共服務的組織形式。因此,官僚體系原本的意義就是對君王以絕對的忠誠來執行其政策,而對任何朋黨派系保持距離與維持中立。文官體系的這個本質,基本上並未因政治體制由君主轉為民主而有重大變更。因此,縱使在民主國家中,文官體系也僅能具有服務性的功能,而並不具有獨立性的政治職能,也就是說官僚體系在面對定期改選的政府及國會時,不能以建立所謂政策延續性的藉口,而自視具有矯正民主制度的功能。

這樣看來,如果勉強要賦予文官體系在憲法體系中一個獨立的職能,至多只能從憲法保障人民應考試、服公職的規定上,得出經考試遴選的公務員必須具備一定的資格條件,因此其憲法上的獨立性首先是建立在其所具備的專業能力上。而初步的公務員行政中立義務,正是從這個專業的服務性功能所導出的,要求公務員對政黨政策的嚴格中立,也就是在執行職務時嚴格的根據專業做為其職務執行的標準。

換言之,執政的政黨之所以會被輪替,在於舊政黨的政務領導能力與事務執行能力已經無法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而假設事務官都是經過專業訓練的佼佼者,卻也因能力無法發揮政務部門對他們的期待,這就意味著團隊的任務無法滿足社會的期待,故從主帥至各級事務官工作,政策的制定與執行徹底失敗,如此一來,不論是政務官之拔擢,或事務官視政治情勢又回任政務官,如此種種都表徵所有職位調動對政務的推動都是失敗的,政務官與事務官都難辭其咎。所以,台灣之所以會有這種政策的決策與執行失敗,兩類官員的恣意互調制度無疑乃其關鍵之處,常任事務官無法發揮穩定的作用,維持法令的安定與信任,使事務照常運作,而特任政務官又無能解決國家政經社會所面臨的問題時,隨著政務官搖擺不定的政策取向,連帶使常任文官失去其穩定的功能,必使社會趨於動盪不安。這是台灣政局必須深入自省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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