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丶二年前喧騰全台的「電信詐騙案」,由於台灣歹仔行騙遍及全世界各角落(當然也包括台灣本身),東窗事發後,地主國多把台灣歹徒遣送至中國,台灣為了形式「主權」,不得不裝模作樣抗議一番,結果可想而知。國人礙於所謂「主權」不好反對,其實心裡頭巴不得這些歹徒,都送到中國去關個十年以上,「吃飯配粗鹽」,大快人心。
政府眼看太不成體統,修正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把電信詐騙亦可視為組織犯罪從重追究,一時間,是有收到壓制效果,然日久生頑,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近來電信詐騙風又熾烈起來了,日前社民黨台北市議員苗博雅網路購買「愛瘋」,被詐騙1萬3千元乙案起訴案,金額雖少,卻是死灰復燃具體而微的徵象,原因值得探討。
台灣淪為「電信詐騙」的世界發源地,及發揚光大的基地,其來有自,人性的敦厚,易相信別人,是基本原因,其次法治不彰,輕縱犯罪,變相鼓勵僥倖非法圖利,是為添材助焰之勢。眾之所知,一樣是同性質的電信詐騙案,在中國一般是十年徒刑起跳,在台灣,則是數月徒刑,還多可易科罰金,根本是一本萬利的「好康」勾當,不幹白不幹。以前農業社會,是所謂「飢寒起盜心」,當今浮華工商社會,變成「一切向錢看」,所以致之。
法治不彰 騙案橫行
苗博雅算是幸運的,用1萬3千元,做了一個讓大眾警惕的示範,對社會大有貢獻。但有更多的不幸者,一生積蓄(甚至棺材本)都莫名其妙消失了,不敢相信人性鄙陋至此,但仔細探究原因,詐騙集團「魔高一丈」是主因,專司犯罪偵查的警調檢怠惰,和負責審判的法官的「婦人之仁」,也在在脫不了關係。
試舉二實例,都發生在筆者身邊親友上,一是標準的「猜猜我是誰」,亂槍打鳥藉故已更改手機電話,埋下詐騙伏筆,受訊者如信之,已入其殻矣!以向人頭收購的郵局劃撥或儲金帳號,詐騙10萬元,案發後,警方固循線查獲出借郵局帳戶者,以「協助詐欺」移送法辦,再往上追溯上手,該人頭帳戶雖有供出「上手」,但檢察官傳訊因案在監的嫌犯,該人一口否認,甚至說不認識該人頭,於是,檢察官因而「不起訴」結案,受害人申請「再議」,亦被駁回。
説來奇怪,該提供郵局帳戶的人頭,若不是受「上手」所指使或誘騙,又何必無緣無故牽扯指認該「上手」涉案?豈非甘揹負「誣告」罪名而指認,況指認有名有姓丶有交付帳號密碼之時地物,檢察官不查,僅以涉嫌人否認,就以「證據不足」而予不起訴處分?一個牽連十數人的詐騙案,就此劃下句點,人頭帳戶以「協助詐騙」判刑六個月,得易科罰金結案!此案實嚴重違反「論理法則」和「經驗法則」。
檢察官為何不再追查下去?一句話:「太麻煩了」,還要指揮警調就相關案情進一歩廣泛偵查,抽絲剝繭,更要進一歩往上發展,追查幕後藏鏡人,是相當曠日費時的工作,又徒增自身工作壓力,不如在「源頭」就設下「斷點」,一案一人,頗符合古人所謂「鋸箭法」,豈不是已對職務有所交待,又輕鬆愉快?至於被害人和國家法益,那是六法全書的規定吧!
警檢辦案不力助漲騙風
叧一個案子更離譜,也是標準的「猜猜我是誰」,歹徒在上午上班時間,冒用某親戚兒子的名義,打手機給姑姑:「姑姑,我貨款調度差30萬元,請幫忙一下好嗎?」在公家機關服務的姑姑,正忙的不可開交,一下子不假思索就答應,但手邊無現金,為了姪兒的「信用」,還很「家婆」去電在別縣市的姐姐代墊,也是寄到郵局「陌生的女生名字」帳戶中。她時至中午休息時間,回憶起來,開始覺得怪怪的,電訊親戚本人查證,並無改電話和調頭寸之事,急忙打165,165並不馬上連繫郵局止付,要求滙款人親至派出所正式報案和做筆錄,警方才能據以「暫時凍結」,一番折騰下來,已被郵局提款機領走15萬元,託郵局提款機每日有15萬提款限額之賜,保住了另外15萬元。
數個月後,匯款的姑姑,收到了高雄地檢署處分書,內容是對該案提供郵局提款卡和密碼的「提供人」某某小姐,予以不起訴處分,某某小姐據信為宜蘭蘇澳海軍基地之官兵(戸籍地為高雄,通訊處為蘇澳郵政信箱),理由是該小姐供稱因需資金調度,看廣吿連絡民間貸款者,對方要求提供郵局卡片及密碼,以供信用查核之用,通過查核後,即能核撥貸款。她信以為真,又自認郵局帳戶並無存款,並不怕被盜領,於是將提款卡和密碼以快遞方式,寄至台北市某超商給對方,想不到換來警察上門偵查和檢察官偵訊,她強調自己也是「受害人」。
承辦該案檢察官聼信涉嫌人的辯白,認為她雖已成年,但涉世未深,可能被詐騙集團所利用,本身並無詐欺的動機和行動,故全案予不起訴處分。於是,一個可能牽連甚廣的電信詐欺案,就以無人被追究而結案!
在以上兩實例中,一案是法辦了郵局帳戶提供者,判六個月,得易科罰金;叧案是「船過水無痕」。這樣的警檢偵查犯罪的態度,是「得過且過」,只做最起碼的偵辦,再來都是被害人要自認倒楣的事了。另個角度,「魔高一丈」,犯罪集團手法愈來愈高明,很會製造「斷點」,防止循線偵破。苗案的苗博雅議員說的好,現在司法對詐騙案,大多只能追到犯罪案的最細末端,而淪落最末端通常多是基層的「艱苦人」,只能追懲他們,而放任背後的犯罪集團,這樣的司法是沒有意義的。
由上面三個案子來看,其實是三個規模可能不小的犯罪集團集體犯罪的態樣,但偵查實際結果,追究了二個提供提款卡人,另個不起訴,這樣的成績和效能,難道要教納稅人給警調檢60分的及格分數嗎?還有輕判犯罪集團的法官們,立法院修正組織犯罪防制法,是修假的嗎?為什麼人民要不是基於顧慮「主權」的大帽子,私下都恨不得把詐騙集團份子送到中國去「以牙還牙」呢?所有負責治安的有司人員,午夜夢廻,難道不能無愧於心,還是依然好官自我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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