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同婚登記被拒案開庭 法官:原處分顯已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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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婚登記被拒案開庭 法官:原處分顯已違法

 2017-08-09 12:14
台灣成為亞洲首個通過同性婚姻釋憲案的國家後,今日首次開庭審理同婚訴訟案,律師團認為,戶政事務所駁回同性伴侶登記結婚的處分已經在釋憲後「沒有法律依據」,呼籲法院判決同性伴侶即刻起就能登記結婚。圖/張家銘(資料照)
台灣成為亞洲首個通過同性婚姻釋憲案的國家後,今日首次開庭審理同婚訴訟案,律師團認為,戶政事務所駁回同性伴侶登記結婚的處分已經在釋憲後「沒有法律依據」,呼籲法院判決同性伴侶即刻起就能登記結婚。圖/張家銘(資料照)

大法官針對同婚釋憲後,三對同性伴侶日前在戶政機關登記結婚遭拒絕的訴訟今(9)日首次開庭審理,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主張,經過大法官宣告民法僅保障一男一女結婚確定違憲後,行政機關拒絕同性伴侶登記的法律依據已經無效,即使立法院尚未完成修法,2年後仍自動生效,因此法院應判決同性伴侶可即刻適用民法登記結婚。

方敏和糖糖、Ray和小丁、呂欣潔和陳凌三對同性伴侶,針對戶政機關不受理同婚登記,前年提起行政訴訟,日前因為祁家威申請釋憲而司法院受理,三案都暫停審理,如今釋憲結果已在今年5月出爐,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日早上9點半,開庭審理其中一案,是大法官宣告民法違憲後首起同婚登記官司開庭。

律師團指出,當初戶政機關拒絕同性伴侶登記結婚理由在於,依據民法規定,現行民法僅保障一男一女結婚,不保障同性二人結婚,如今民法已被大法官宣告違憲,行政機關的處分當然無效,因此法院應該判決提起訴訟的三對同性伴侶,可即刻登記結婚。

祁家威釋憲律師許秀雯進一步說明,大法官給立法院2年的修法期限,是對立法權的寬限,拘束對象是立法機關而非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雖然大法官未明白指示修法完成前,戶政機關應如何因應,但根據法規範效力以及法位階理論,拒絕同性登記結婚才是欠缺法源依據。許秀雯也強調,大法官在釋憲文當中已經指出,即使2年後沒有立法或修法,同性伴侶也可以直接依民法相關規定向戶政單位登記結婚,因此本案沒有法律真空問題,現有規定就已經足以讓同婚就地合法。

承審的法官則指出,本案有兩大問題,其一是原本戶政事務所駁回同性伴侶的處分是否合法,因為大法官釋字748號解釋中宣告民法違憲,原處分顯然已經違法,戶政機關應討論是否要撤回駁回處分,第二則是是行政法院有無權利直接替代戶政機關進行審查,請戶政機關釐清說明婚姻登記的審查要件,預計九月底開始進行審理程序。

而開庭同時,反同婚的團體也在場外拉布條、扮裝成包青天抗議,高喊「法庭不是一場戲 釋憲已無公信力」,一名代表受訪時表示,婚姻不是基本人權而是一種制度,攸關到台灣的傳統倫理,因此他們無法接受僅以愛為理由,破壞傳統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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