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有上百萬的香港人走上街頭,抗議立法會準備通過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修正案。而之所以引發這麼大的抗爭,已非是香港內在事務,更直指台灣人的人身自由。
一般而言,對於他國請求人犯引渡,往往必須以兩國間有引渡條約或協議為前提,畢竟,關於刑事審判權乃屬於主權最重要的表徵,自然必須兩國間,基於互惠原則簽訂條約,並由立法院為審議。不過,由於與我國有邦交者甚少,就必須針對無引渡條約之情況,另立法律為因應。而目前我國就立有引渡法與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前者針對人犯的移送、後者則是有關卷證調查等的協助。
以引渡法來說,並非任何國家要求,就必然引渡,而必限於最重本刑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才有適用,且針對最受爭議的政治、信仰犯等,也屬於拒絕引渡的範疇。而若要求引渡者,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基於本國人不得引渡原則,自然也屬拒絕引渡的對象。同時,若犯罪已經我國法院判決確定,基於一行為不二罰,也不能為引渡。為了有效保障受引渡者的權利,關於引渡與否,必須要由檢察官向法院提出,以來進行司法審理。
簡而言之,引渡程序,往往是由立法者先立規範,並由行政機關依此規範提出,並由司法者來為最終決定,等同是由三權為監督,為何如此嚴格,原因無他,即是顧慮主權獨立與人權保障。這不僅是我國,如這幾年,法務部向蘇格蘭提出移送林克穎回台受刑,雖然目前結果,不如我方期待,卻也凸顯引渡人犯的慎重性,於現代法治國家,皆是如此。
而這次香港的修法,導因於去年二月,有港人在台殺害女友後返港,法務部多次向港方提出司法互助,以遣送這男子來台受審,但因台、港未有任何引渡協議的簽訂,自無法進行此種遣返,就使香港僅能以犯後所涉的盜刷銀行帳戶等輕罪來處罰,致形成治罪的漏洞。故於今年,港府即提出逃犯及刑事司法互助條例的修正案,以來解決此困境。
香港政府獨立性令人質疑
根據目前提案,不論有無與香港簽訂引渡或刑事司法互助協議,任何具有司法管轄權的國家或地區,都可向港府提出移送人犯的請求。而港府於接受此項請求後,須向法院提出證明書,以由法官來審查是否遣送。至於得遣送的犯罪,並非毫無限制,而是以犯三年以上監禁刑的案件為範圍。
如此的修正案,若經香港立法會通過,且採取溯及既往的情況下,類如港人來台殺人案,我國就可依此向港府請求移送,似看不出有任何不妥之處。惟必須注意的是,關於引渡人犯,除了要有引渡的法律規範外,還必須以簽訂條約或協議為前提,並由立法機關來審議。這是基於主權獨立與平等互惠原則,以避免行政機關為討好他方,而犧牲掉人權保障。故這種一次性、概括性的個案授權,就等同閹割了立法機關的監督權,致流於行政機關的恣意決定。
尤其是以香港現況,雖號稱一國兩制,但香港政府具有多少獨立性,實已無庸多言。故就算立法通過,港府是否同意台灣方的請求,恐還是得看北京的臉色。此外,遣返的犯罪雖多屬重罪類型,似不會碰觸到最敏感的言論、政治犯等問題。惟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危害國家安全罪,不僅犯罪的構成要件極為模糊與廣泛,且法定刑動輒五年、十年有期徒刑起跳,就易落入得遣送的案件範疇。
故若中方向港府提出移送涉及此等犯罪的香港人,甚至是台灣人,則其有無抗拒之可能,顯是一大疑問,最終就依賴法院為把關。只是於此時,法院到底僅能形式,抑或能實質審查,肯定也會有疑問。這也是台灣所有人,必須強烈支持香港人民站出來的主要原因。
專欄屬作者個人意見,文責歸屬作者,本報提供意見交流平台,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