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災民勝訴!福島核災 法院判政府與東電賠1億3千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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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民勝訴!福島核災 法院判政府與東電賠1億3千萬

 2017-10-10 19:42
福島核災原告團律師在第一時間向民眾宣布判決結果。圖/擷取自朝日新聞網站
福島核災原告團律師在第一時間向民眾宣布判決結果。圖/擷取自朝日新聞網站

2011年日本福島核災發生迄今已6年,約3800名福島居民向日本政府及東京電力公司(Tokyo Electric Power)提告索賠,日本福島縣地方法院今(10)日做出判決,命令日本政府和東電向災民賠償損失,福島地院判決書表示,「日本政府能預見大海嘯的發生,亦能避免事故的發生」,日本政府和東電必須賠償災民約5億日元(約新台幣1億3480萬元)。

據日本《共同社》報導,訴訟原告是來自事故當時的福島縣、毗鄰的宮城、茨城、栃木等縣的居民,是全日本約30起同類集體訴訟中規模最大,而本案最大的爭議點在於「日本政府和東電是否能預見海嘯、並避免事故發生」。

災民指出,從政府機構2002年發布的有關地震的「長期評估」等報告來看,是可能可以預見到海嘯,原告方指出,日本政府讓東電採取相應措施的話,就能防止事故發生;而被告方面則反駁,長期評估並非已確立的知識和見解,並認為海嘯無法預見,事故前日本政府也無權要求採取措施。

《朝日新聞》報導,原告以「想回到核電廠事故前的生活」為由,要求「回復原狀」,讓居住地的空間輻射劑量降低至事故發生前的水準(每小時0.04微西弗以下),並要求直到實現前,每個月支付5萬日圓(約新台幣1萬1500元)的慰問金,但東電反駁,降低輻射劑量的具體方法不明確。

這次判決是繼今年3月群馬縣前橋市地方法院後,再次認定日本政府和東電的賠償責任,前橋地院認為「海嘯可以預見,事故也能防止」,命令東電和日本政府須賠償,此外,千葉縣地方法院9月時則未判決日本政府須負賠償責任,只命令東電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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