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性騷事件何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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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事件何時了?

 退休電腦工程師 2014-12-27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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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花學運領袖陳為廷爆出性騷擾事件,對台灣社會丟了一個震撼彈,卻也讓台灣社會有了一次反思「性騷擾」這個議題的機會。

在美國,性騷擾是一種絕對不可原諒的錯誤行為。上班族不管職位有多高,一旦在工作場所犯了性騷擾事件,如果不願主動離職的話,就只有等著被公司解僱了,不幸被解僱之後,最糟糕的事情才緊跟著開始纏上身,因為有了這個性騷擾紀錄,以後找工作會變得很困難,因而下場會很淒慘;如果已經是個政治人物的話,不管他在政治上的貢獻有多大,只要在任何場所犯下性騷擾,他的政治生命大概也只有結束一途;開業醫生最怕的也是被扯上性騷擾事件,那是比誤診還要更嚴重的事。大多數美國人都會很嚴肅地看待性騷擾這種事,不要說不敢輕易跨過那紅線,更要隨時注意避免被懷疑(或被誣陷),尤其是處在這個資訊高度電子化的年代,沒有人會知道原本應該是機密的人事資料會不會被洩漏出去,要是有了任何不良的人事紀錄,那可是一輩子都要擔心害怕的。

美國在1964年通過了著名的人權法案(Title VII of the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但是普遍認知到性騷擾對人權侵害會有嚴重後果則是十幾年之後1980年代的事,其後在政府立法的規範下,大、小公司和各類執業證照的發放機關或單位,都必須利用各種教育訓練的機會(尤其是職前訓練)讓員工或領取證照的人員清楚了解各種歧視行為,其中包括「性騷擾是法律所明令禁止的犯罪行為」。尤其是從事人事方面業務的人員,更是必需獲得足夠的大學等級的人權方面的學分,並接受很多人權方面的特殊訓練才能正式上任工作,他們的工作範圍也負責訓練所有的員工有關人權方面的議題。

然而從最近台灣的新聞報導上看到各方人士對這件事的反應和發言,發現除了少數言論之外,在台灣還是有很多人的思想觀念趕不上現代文明的普世價值,難怪台灣各級法院裡會判性侵小女孩無罪的恐龍法官還是那麼多,一般人也似乎都認為性騷擾只是一種「微罪」。

這裡也順便提醒一下性騷擾跟婚外情的差異,性騷擾有「強迫」的本質,婚外情卻沒有,台灣有很多恐龍法官的原因大概也是沒弄清楚這一點。婚外情只是對婚姻不忠實,傷害的是一個信任他的人,性騷擾卻是侵犯他人的身體自主權,這是兩種根本上完全不同的惡行,婚外情只能算是個人道德和行為上的瑕疵,性騷擾卻是一種犯罪的行為。

從最近各方人士的發言來看,發現台灣人對性騷擾的無知和輕忽很令人乍舌,而台灣社會的基本價值是令人擔憂的,是非也相當的混淆不清。

先說「原諒」。我個人非常願意原諒一個做錯事的人,尤其是一個年輕人,我甚至於經常在等待做錯事的人給我原諒他的機會。但是,前提是支持他做出這個錯誤行為的觀念改正了沒有?就像我們所熟知的「子路不貳過」的事蹟所教導我們的行為準則一樣。人難免會犯錯,但是絕不能一而再的犯同樣的錯,如果犯錯的人能讓人相信他有這個決心,那他以前所犯的錯才有可能被原諒。

其次談「補償」。被侵犯過的人必須得到可被接受的補償。不管那是幾千萬元、或是在神明面前的誓言、或只是簡單的一句「對不起」,所有的補償都必須以「已經被受害人接受」為前提,這裡必須強調「已經」這兩個字。還有,補償夠不夠,必須由受害人來決定,加害人根本就沒有講話的權利。這就是公義,也才算是有了是非,才有機會改正社會的價值觀,才能在根本上制止犯罪。

再分清「功過」。功是功、過是過,有功受賞、有過受罰,功和過是很難互相抵銷的,除非求功的本來目的就是在補過,如周處除三害的故事。跟已經犯了的過錯完全無關的功勞,不管功勞有多大,除非受害人願意看在功勞的份上原諒加害人,所有功勞都不可能用來彌補已經犯過的錯。這才是真正的公義,也才是有了真正的是非。

陳為廷在太陽花運動時的貢獻絕對是非常值得讚揚和肯定的,但是太陽花的貢獻跟性騷擾的罪惡並不相干,也無法互相抵銷。很少人願意認真的去分清功過,然後再加上人性的偏執,就這樣把事情複雜化;有人看到他侵犯過女生,就認定他人格有缺陷,因此就認為他再也沒資格從事任何政治活動;有人看到他在太陽花時奮勇的身影,就認定他騷擾女性只是年輕人一時的衝動,而希望大家不要阻擋他的從政機會。事實是,他曾經騷擾過女性(也已口頭承認錯誤),但是他也曾在太陽花時很勇敢的衝進立法院去阻止服貿,這兩樣毫不相干的事本來是很容易分清的,該罰的就罰,該賞的就賞;不是嗎?但是因為他要參選立委,卻捉襟見肘的顯露出,原來該罰的沒罰清楚,而該賞的也賞不下去了。

陳為廷在參選立委的半路上急流勇退,是明智的選擇,他如果進一步願意當個現代的周處或子路,做出適當的動作以尋求被徹底的原諒,那他在充滿愛心的台灣這片土地上的從政之路應該還是會很寬廣的。

這件事也應該激起所有台灣人往另一個更為重要的方向去思考:台灣是不是應該立法明確的規範各機關團體、公司行號都必須適當的給新進員工職前訓練,也定期的給現有員工在職訓練,訓練項目應該包含基本人權和法律通識等普世價值。

台灣在努力往文明國家邁進的道路上,應該藉這個機會好好思考一下,如何讓性騷擾事件在社會上完全絕跡,現代的文明社會早就不應該再讓這種事件發生了。

(2014年12月寫於美國新澤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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