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大溪區慈湖停棺所棺柩在二二八和平紀念日遭潑漆,桃園市警局大溪分局初步鎖定闖入陵寢潑漆男女六人行蹤,由地檢署簽發拘票,進行拘提到案,另有三人自行到案。
警方表示,李男等人初步坦承攜帶紅漆進入「陵寢」,以及潑漆行為,偵訊結束後,涉案男女依毀損罪嫌,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
此一潑漆事件在警方進行拘提後,引發了連串的法律理念攻防。
法律理念攻防焦點:蔣介石屍體和棺木是公物還是私物,是國家所有還是蔣家所有?
1.如屬於私物,並非公訴罪,那應由蔣家提出毀損訴訟。
如為國家所有,那棺木搬遷之地點ˋ時間,將由政府決定,蔣家無從置喙。然檢察官可據此對涉案者提起毀損公物之訴訟。
2.被告可以此提出,屍體及棺木所有權未確定前,檢察官應暫停訴訟。
3.如確定為私物屬蔣家所有,所有護衛及維護費用,每年約四千多萬,歷年累計之支出費用,應由蔣家承擔支出,被告應要求政府追索,在追索完成前,檢察官應暫停訴訟。
4.又,如確定為蔣家私物,在蔣家將私物移出之前,檢察官應暫停訴訟。
5.又,如確定為蔣家私物,那政府應負公家財產被違法私用之責任,政府違法在先,潑漆行為在後,應不得追究。
棺木是國家出錢製作,如判定蔣介石遺體屬於私物,那麼棺木費用應該由蔣家家屬支付。
以現行憲法、法律、法規、條例來看,蔣介石的遺體都不屬於公物,也就是並非國家財產,政府應做的就是發還給蔣介石遺屬,由蔣家處理蔣介石的遺體。如蔣家不願領回,那麼政府得經公告後,逕行予以處理。
適用之法規有:
殯葬條例二十四條:單獨設置之禮廳及靈堂不得供屍體處理或舉行殮ˋ殯儀式;除出殯日舉行奠祭儀式外,不得停放屍體棺柩。
殯葬條例罰則第七十五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緩,並令其立即改善;拒不改善者,得廢止其禮廳及靈堂設置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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